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小崔与7名同事共同商定前往A省某小岛旅游。一行8人入住当地民宿后,前往一处非对外开放的沙滩游玩。该沙滩不售门票、无管理员、无安全保护措施。出发前,民宿老板曾明确提醒该区域不能游泳,但小崔等人未予听从,且未穿戴任何救生设备。约20分钟后,多人发生溺水,经民宿老板及游客合力抢救,7人获救,小崔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小崔的父母以同行7名同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索赔52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各赔偿3.5万元,合计24.5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7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成年人之间自愿结伴出游,其中一人因自身行为发生意外身亡,同行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以过错为核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判断同行者是否应当赔偿,首先要看其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本案中,7名同事显然没有伤害小崔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过失,即同行者是否违反了相互之间负有的合理注意义务。在自愿结伴出游中,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成员之间应当负有相互提醒、劝阻、救助的合理注意义务,该义务虽低于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完全不存在。
二、结伴出游并非法律上的组织活动,注意义务程度有限
结伴出游与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旅行社作为专业经营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设施、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应急预案等。而自愿结伴出游属于自发性活动,参与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组织与被组织的关系,因此不能要求同行者承担与专业机构同等的安全保障责任。
本案中,法院并未认定7名同事是活动的组织者,也未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恰恰相反,法院认为小崔本人明知风险仍然下水,是导致溺亡的根本原因,应当自担主要责任。7名同事每人赔偿3.5万元,合计24.5万元,远低于小崔父母索赔的52万元,该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轻微过错对应轻微责任”的裁判逻辑。这笔赔偿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对死者家属的补偿,而非对侵权损害的完全填补。
三、“自甘风险”规则在本案中的参照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被称为“自甘风险”规则。
本案发生于2020年3月,当时该条款尚未出台,不能直接适用。但该规则所蕴含的法理——即自愿参与风险活动者应当自行承担通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对本案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小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沙滩非开放、无救生设备、老板明确劝阻的情况下,仍然下水游玩,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即便按照现行法律标准,其自身也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文体活动”,如游泳、登山、漂流、球类运动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或文娱项目。对于普通结伴出游(如观光、聚餐、购物等非文体活动),则不能直接援引该条款免责,仍应依据各方过错大小综合认定责任。但在任何情况下,受害者自身对风险的认知和选择,都是判断责任比例的重要因素。
综上,本案判决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一方面,法院没有因小崔死亡就将全部责任转嫁给同行者,而是认定小崔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法院也未完全免除7名同事的责任,酌情判令每人赔偿3.5万元,体现了对相互关照义务的有限确认。这一结果既警示公众应尽到基本的提醒和救助义务,又不会过度苛责参与者,符合鼓励社会交往的政策导向。
(本文作者:徐立华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