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恋爱期间给对方转的大额钱,一旦分手,一定能全额要回来。现实是:并非所有恋爱转账都可返还,关键看款项性质、给付目的以及双方实际相处事实。近期,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潘清姝律师代理了一起情侣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全额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完美印证了婚恋赠与事实决定了司法裁判规则。
案情概述
原、被告于2022年11月相识,2023年1月正式同居,直至2024年11月分手,同居时长近两年。恋爱同居初期,原告向被告累计转账26万元,后续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原告事后主张转账26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全额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接受委托后,潘清姝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全程抗辩原告诉求,最终法院全盘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被告无需返还任何款项。
办案经过
本案之所以能够实现全额胜诉,核心在于打破了原告“大额转账=结婚彩礼/附条件赠与”的片面主张,从六大核心维度固定案件事实、说服法官:
1. 转账时间贴合恋爱同居常态,无婚嫁指向性
案涉26万元转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初期、同居起始阶段。按照正常情感发展规律,恋爱初期以联络感情、维系同居关系为目的给付财物,符合婚恋交往常理,并非谈婚论嫁阶段的附条件赠与,亦并非隐含结婚目的的款项赠与,不能直接等同于结婚诚意金、彩礼。
2. 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款项为“结婚目的赠与”
原告单方主张转账以结婚为目的,但全程未提交聊天记录、沟通录音、证人证言等任何实质性证据佐证双方存在明确婚嫁合意。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3. 款项已用于长期同居共同生活消耗
案件审理中,我方完整提交了被告同居期间的淘宝、京东、微信全部消费流水,清晰证明案涉款项已用于双方近两年的日常衣食住行、生活开支,属于恋爱同居期间的正常共同消费,不存在被告无故占有、不当获利的情形。
4. 原告经济实力雄厚,涉案金额不属于特殊大额赠与
经查实,原告身兼多家公司投资人、高管身份,经济条件优越、收入稳定。案涉26万元款项对其而言并非超出日常婚恋交往范畴的巨额支出,属于其自愿处分财产的正常行为。
5. 无婚嫁实质行为,印证无结婚合意
双方同居期间,被告意外怀孕后引产,后续还因术后并发症再次入院治疗,身心遭受严重创伤。结合双方相处模式、无家长介入、无订婚嫁娶流程等事实,足以印证双方并无明确结婚打算,进一步推翻原告“结婚目的赠与”的虚假主张。
6. 被告因本次婚恋遭受严重身心损害,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被告在同居期间先后两次入院,历经引产手术、宫腔镜妊娠组织电切术,术后确诊胎盘植入、过敏性紫癜,不仅产生高额医疗开支,更造成不可逆的身体损伤与精神伤害。若要求身心受损的被告返还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生活开支,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亦不存在附条件赠与,原告转账本质为维系恋爱、同居关系的自愿无偿赠与;
2.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款项以结婚为唯一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双方长期同居,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耗,且被告因婚恋遭受身心损害,赠与目的已实际实现;
4.本案无法律规定的赠与可撤销情形,原告主张返还、支付利息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婚恋财产纠纷普法总结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分手,恋爱期间给出去的钱就能要回。通过本案明确司法裁判标准:
- 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维系同居生活的自愿转账、消费,分手无需返还;
- 主张是“结婚目的赠与”,必须有明确证据佐证,口头主张无效;
- 长期同居、共同消耗、一方因婚恋遭受身心损害的,法院会优先适用公平原则保护受害方;
- 经济优势方的自愿财产处分行为,事后不得因感情破裂反悔追责。
律师办案寄语
婚恋财产纠纷,从来不是简单的“给钱、还钱”问题,而是证据博弈+法律定性+情理权衡的综合博弈。很多案件当事人看似有理,实则因举证瑕疵、法律认知偏差导致败诉。
作为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潘清姝律师始终坚持:不纵容事后反悔的恶意追责,也不辜负每一段感情中无辜受损的当事人,以专业法律视角还原事实、守住公平。
(本文作者:盈科潘清姝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