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诈骗类案件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分关键在于 是否存在诈骗的事前通谋或实质参与。依据202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五》)第8条,具体区分规则如下:
一、核心区分标准:是否构成“共谋”
判断维度 | 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 诈骗罪共犯(刑法第2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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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明知程度 | 概括明知(知悉可能用于犯罪,但不明知具体诈骗内容) | 具体明知(清楚诈骗对象、手法、金额) |
行为性质 | 中立技术支持(如出租银行卡、提供服务器) | 主动参与诈骗核心环节 |
利益关联 | 收取固定服务费(如月租500元) | 按诈骗所得分成(如分赃15%) |
通谋时点 | 无事先共谋 | 事前共谋或事中深度参与 |
二、实务中认定为诈骗共犯的5种情形
根据《电诈意见五》第8条,以下行为超出帮信罪范围,应认定诈骗罪共犯:
- 参与诈骗方案设计 ✅ 制作目标人群筛选规则
✅ 制定“杀猪盘”话术剧本
案例:编写“冒充公检法”诈骗话术 → 诈骗罪共犯((2024)浙1002刑初201号) - 教授犯罪方法 ✅ 培训如何应对被害人质疑
✅ 指导使用改号软件伪造号码
例:录制“提款避风头教程” → 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诈骗罪竞合 - 参与赃款分成设计 ✅ 制定洗钱佣金阶梯比例(如30万元以下分8%,以上分12%)
✅ 设计分赃链路(如虚拟币→现金的拆分方案) - 直接指挥诈骗实施 ✅ 组建诈骗群并担任群管理
✅ 监控各小组诈骗进度并调整策略 - 提供定向技术支持 ✅ 针对特定诈骗开发定制程序(如伪造银行APP)
✅ 突破风控系统(如绕过人脸识别)
三、仅构成帮信罪的4类行为
行为表现 | 法律评价 | 案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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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无指导) | 中立帮助行为 → 帮信罪 | (2024)京0105刑初123号 |
提供云服务器(未选配置) | 技术中立 → 帮信罪 | 《电诈意见五》第8条第3项 |
出售改号软件(未教授使用) | 技术提供 → 帮信罪 | (2023)粤0304刑终567号 |
开发通用APP(未定向用于诈骗) | 正常经营 → 不构成犯罪 | 沪浦刑不诉〔2024〕12号 |
注:同类行为因主观明知程度升级可能转化为共犯(如租卡时问“这笔诈骗款何时到账”)
四、司法认定流程图解

五、量刑差异与辩护策略
(一)量刑对比
罪名 | 5万元涉案金额量刑 | 50万元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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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 | 6个月-1年(缓刑率>70%) | 1-2年(可缓刑) |
诈骗罪共犯 | 3-4年(实刑) | 7-10年(无缓刑) |
(二)罪轻辩护核心策略
- 帮信罪辩点:
- 切断“明知”链条:证明仅知“可能用于违法”但不知是诈骗(如聊天记录无“骗”字);
- 诈骗罪共犯辩点:
- 切割分赃责任:证明未实际获得分成(如佣金被上线截留);
- 作用次要性:仅为底层执行者(如按指令转款)。
六、2024年执法新动向
- 技术性共犯扩张认定:
- 提供反侦查技术(如IP跳转工具)→ 一律定诈骗共犯(最高检指导案例30号);
- 资金流穿透规则:
- 帮信者收取的费用来源于诈骗所得分成(如按流水抽佣) → 视为共犯;
- “中立技术”限缩:
- 云服务商发现涉诈不关停端口 → 丧失中立性 → 可能定共犯(《电诈意见五》第11条)。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287条之二(帮信罪)
- 两高一部《电诈意见五》第8条、第11条
-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共犯认定)
总结区分口诀:
事前共谋又分赃,诈骗共犯没商量;
提供工具不过问,帮信定罪是常纲;
若教骗子怎行骗,共犯大牢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