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袭警罪中“肢体冲突”与“暴力袭击”的认定标准及区分要点如下:
一、暴力袭击的法定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暴力袭击”,以袭警罪论处:
- 人身直接攻击行为
- 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 示例:掌掴致警察面部红肿(轻微伤)、撕咬致皮肤破损(轻微伤)均属暴力袭击。
- 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 实施打砸、毁坏、抢夺警用车辆、警械等装备,足以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
- 示例:抢夺警棍导致警察失去防卫能力、砸警车玻璃致碎片飞溅可能伤及警察。
二、不构成暴力袭击的情形
以下行为不属于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
- 一般性抗拒行为
- 为摆脱抓捕或约束实施的甩手、挣脱、蹬腿等动作,未造成实际伤害且危害不大的。
- 轻微肢体冲突
- 与警察发生推搡、拉扯等短暂接触,未造成身体损伤且未危及安全的。
- 言语攻击行为
- 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挑衅,未伴随肢体暴力的。
关键区分点:暴力袭击需具备主动攻击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般性抗拒或言语冲突缺乏实质暴力侵害。
三、执法过错对认定的影响
若警察执法存在过错,需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 执法存在严重过错
- 如警察未着警服、未出示证件或违法执法,行为人因此实施暴力,一般不认定为袭警罪。
- 执法存在一般过错
- 若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需追责的,应从宽处罚。
四、从重处罚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 造成警察轻伤;
- 导致警察无法履职,引发他人伤亡、嫌犯脱逃、证据灭失或重大财产损失;
- 纠集多人袭警或袭击两名以上警察。
五、特殊情形处理
- 醉酒人员袭警
- 醉酒者实施暴力袭击的,不免除刑事责任。
- 辅警执行职务
- 袭击配合警察执法的辅警,不构成袭警罪,但可能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若同时袭击警察和辅警,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 非执行职务的警察
- 报复性袭击非执勤警察的,不构成袭警罪,按故意伤害罪等从重处罚。
总结:认定标准对比表
行为类型 | 是否构成暴力袭击 | 法律后果 |
---|---|---|
撕咬致轻微伤 | 构成 | 袭警罪(3年以下) |
抢夺警械危及安全 | 构成 | 袭警罪(3年以下) |
挣脱约束未致伤 | 不构成 | 可能治安处罚 |
辱骂警察 | 不构成 | 不构成犯罪 |
醉酒袭警致轻伤 | 构成 | 袭警罪从重处罚(3-7年) |
实务提示:
- 证据固定:执法记录仪视频是认定暴力袭击的关键证据。
- 主观明知:行为人需明知对方是警察(如警察着警服或出示证件),否则可能排除袭警故意。
- 警察忍耐度:警察应承受轻微暴力风险,推搡等未突破忍耐度的行为可不入罪。
以上标准依据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此前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