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漏罪处理与减刑制度的交叉难题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未判决(即”漏罪”)的情形并不罕见。此类情况涉及审判监督程序、数罪并罚制度与减刑假释制度三大领域的交叉适用,法律关系复杂。其中核心问题在于:对此类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应如何计算?这直接关系到罪犯的合法权益、刑罚执行的公正性以及监管秩序的稳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区分处理的规则:”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漏罪被数罪并罚重新作出判决的,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包括原审程序中已主动交待但未经处理的),其减刑起始时间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除外。”
本文旨在系统解析该规则的法理基础、适用要件、程序操作及例外情形,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2 法律框架与基本原则
2.1 数罪并罚制度下的漏罪处理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此所谓 ”先并后减” 原则。
2.2 减刑制度与漏罪发现的交互影响
当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不仅涉及刑期的重新计算,更直接影响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起始时间决定着罪犯有资格获得首次减刑的最早时点,是激励罪犯改造的重要时间标志。漏罪发现方式的不同,体现了罪犯悔罪态度的差异,法律据此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3 区分两种情形下的减刑起始时间计算
司法实践基于漏罪的发现方式不同,确立了两种不同的减刑起始时间计算规则。
3.1 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适用条件:
- 主动交代行为: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原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未被处理。
- 包括原审已交代但未处理:也包括在原审程序中已经主动交代,但由于各种原因(如证据不足、同案犯未归案等)而未经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形。
法理基础:
- 鼓励悔罪自新:法律鼓励罪犯主动交代余罪,彻底悔过自新。将减刑起始时间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是对罪犯主动交代行为的肯定性评价和正向激励。
- 公平原则:如因司法机关当时未能查实其全部罪行,而将不利后果完全归责于罪犯,有失公允。罪犯主动交代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和改造的积极性。
- 连续性考察:罪犯的改造表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从其最初服刑开始计算减刑起始时间,有助于对其改造情况进行连续性考察,避免因漏罪处理而中断对其改造表现的评估。
典型案例说明:
在张某盗窃案中,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刑,在第一次侦查期间已供述全部盗窃事实,但因共同作案人未归案而部分未查实。服刑期间因其他盗窃事实被提回重审。法院认为,其减刑起始时间应从第一次交付执行之日计算,但不包括被提回重审期间。
3.2 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他人检举揭发: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适用条件:
- 外部发现:漏罪系由侦查机关通过主动侦查、其他机关移送或通过他人检举、揭发等途径发现,而非罪犯主动交代。
法理基础:
- 惩戒与预防:此类情形表明罪犯并未真心悔罪,试图隐瞒罪行,其人身危险性和改造难度相对较大。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减刑起始时间,具有一定的惩戒性和预防性。
- 重新评估必要性:因漏罪被发现并数罪并罚后,形成了新的判决,罪犯的刑期和改造环境发生变化,需要有一段新的观察期来评估其真实的悔改表现。
- 司法实践共识:多地司法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因有关机关发现或他人检举揭发而发现漏罪的,减刑起始时间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典型案例说明:
在刘某服刑期间漏罪案中,刘某服刑期间因漏罪被有关机关发现,数罪并罚后,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时需考虑其漏罪系被外部发现的情节,减刑起始时间应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表:两种情形下减刑起始时间计算规则对比
情形 | 发现方式 | 减刑起始时间计算 | 法理基础 | 证据要求 |
---|---|---|---|---|
从旧计算 | 罪犯主动交代(包括原审已交代) | 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鼓励悔罪、公平对待、连续考察 | 罪犯主动交代的证据(笔录、自述材料等) |
从新计算 | 有关机关发现或他人检举揭发 | 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惩戒隐瞒、预防再犯、重新评估 | 机关发现线索、检举揭发材料等证据 |
4 例外情形:漏罪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规则明确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死缓) 或无期徒刑的情形作为例外。
例外原因:
- 刑罚性质发生根本改变:当漏罪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并与前罪数罪并罚后,通常决定执行的刑罚仍是死缓或无期徒刑。这意味着刑罚的执行方式、考验期(针对死缓)和减刑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 执行起点重置:死缓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这与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存在显著差异。
- 特殊严格的减刑规则:法律对死缓和无期徒刑规定了更长的最低执行期限和更严格的减刑条件。例如,无期徒刑需执行十三年以上方可考虑假释;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需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再减刑。因此,其减刑起始时间需重新计算,且遵循更为严格的特定规则。
5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与认定标准
5.1 “主动交代”的司法认定
“主动交代”是适用从旧计算规则的核心前提,司法实践中需严格把握其认定标准:
- 主动性:交代行为应出于罪犯自愿,而非在司法机关已掌握一定线索或证据压力下被迫交代。
- 彻底性:应如实、完整地交代其已知的全部漏罪事实,而非部分交代或避重就轻。
- 时间性:通常应在司法机关掌握该漏罪事实前主动交代。如果是在司法机关询问、教育后交代,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主动性。
- 形式要求:一般应以书面或口头陈述的形式向监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作出。
5.2 “新判决确定之日”的理解
“新判决确定之日”指针对漏罪数罪并罚后作出的新生效判决的宣告或送达之日。这是刑罚执行的新起点,也是考察罪犯在新刑罚执行环境下改造表现的开始。
5.3 证据收集与审查
在减刑案件审理中,法院需重点审查:
- 漏罪发现方式的证据:证明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还是机关发现/他人检举的证据材料。
- 数罪并罚的生效裁判文书:新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 罪犯服刑表现证据:包括原判决执行期间的表现和新判决后的表现。
6 程序操作与权利保障
6.1 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责
- 调查核实:对罪犯声称的”主动交代”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 准确提请:在提请减刑时,明确说明漏罪发现方式,并提出相应的减刑起始时间计算建议。
- 分别处理:对于漏罪被发现后正在审理期间的,暂停基于原判决的减刑提请程序,待新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
6.2 人民法院的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理此类减刑案件时,应进行实质化审查:
- 重点审查漏罪发现方式:核实是否确属罪犯主动交代,以及交代的时间、内容、背景等。
- 综合考量改造表现:即使认定漏罪系主动交代,也需综合考察罪犯整个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并非必然获得减刑。
- 保障罪犯申辩权:对于认定漏罪系机关发现而非主动交代的,应听取罪犯的陈述和申辩。
6.3 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对漏罪发现方式的认定、减刑起始时间的计算等进行全程法律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
7 制度价值与未来展望
7.1 制度价值
-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情形适用不同规则,实现了鼓励主动悔罪与惩戒故意隐瞒的平衡。
- 提升司法效率:明确规则有助于减少争议,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 保障罪犯合法权益:避免因司法机关办案进度等原因,导致罪犯承受不必要的减刑利益损失。
7.2 未来展望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以下方面可能进一步完善:
- 细化”主动交代”认定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主动交代”的具体情形、时间节点和证据要求。
- 强化程序保障:完善对漏罪发现方式存在争议时的调查、听证和认定程序。
- 优化考核衔接:探索建立漏罪处理前后罪犯改造表现的连续性考核评估机制,更加科学地评价罪犯的改造效果。
结语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后的减刑起始时间计算规则,是刑罚执行制度中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体现。它并非简单的技术性计算,而是蕴含着深刻的刑事政策考量和价值平衡艺术。
对于主动交代漏罪的罪犯,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减刑起始时间,体现了法律对悔罪行为的鼓励和宽容,有利于激励罪犯彻底交代罪行、积极投入改造。对于被动发现漏罪的罪犯,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惩戒功能,警示罪犯隐瞒罪行无法获得不当利益。
作为法律从业者,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则,需要把握其核心精神:既要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又要有效激励罪犯改造自新,最终实现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