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醉驾定罪依据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当驾驶人被查获后逃跑,导致无法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时,​​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值​​可以作为定罪依据。这一规则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体现了对醉驾行为的“零容忍”政策。

一、法律依据与演变

我国对醉驾行为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驾入刑,增设​​危险驾驶罪​​。随后,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这一规定标志着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定罪依据的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确立,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呼气测试结果作为证据的法理基础
证据能力的法律认可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之所以能够作为定罪依据,关键在于其​​证据能力​​得到了法律认可。根据《意见》规定,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但在当事人脱逃导致无法抽血检测的特殊情况下,呼气测试结果可以作为替代性证据。 这一规定体现了证据法中的​​必要性原则​​,即当无法获取最佳证据时,可以使用次优但可靠的证据替代。呼气酒精测试虽然可能不如血液检测精确,但在规范操作下仍能提供可靠的酒精含量参考。

证明力的司法认定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肯定。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薛某危险驾驶案中,法院明确指出:“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尽管薛某在呼气测试后脱逃,导致未能及时进行血液检测,法院仍依据呼气测试结果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同样,在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危险驾驶案中,检察机关认为“王某虽然未进行血液检测,但两次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含量均达到醉驾标准”,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呼气测试结果证明力的认可。

三、呼气测试结果作为证据的适用要件
程序合法性要求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定罪依据,必须满足严格的​​程序合法性​​要求。根据《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呼气酒精测试应满足以下条件:

  • ​检测设备合格​​:使用的酒精测试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
  • ​操作程序规范​​:检测前应当调准仪器,确认日期、时间正确,使用新吹嘴;
  • ​告知义务履行​​:告知受测人测试流程,测试结果需请受测人签字确认;
  • ​保障当事人权利​​:测试前后受测者有要求的,应当提供饮用水漱口。

只有符合上述程序要求的呼气测试结果,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排除合理怀疑

当被告人提出合理怀疑时,司法机关需要审慎审查呼气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在陆某某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在呼气测试后脱逃,17小时后抽血检测已无法检出酒精成分。检察机关没有简单地以“未检出乙醇”为由认定无罪,而是合理地认为“送检的血样系陆某某擅自离开被查获现场17小时后抽取,已不能客观反映被查获时体内的酒精含量”,最终以呼气测试结果作为定罪依据。 这一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适用呼气测试结果作为证据时的​​审慎态度​​和​​辩证思维​​,既尊重科学事实,又不纵容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证据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适用条件​​具体要求​​法律依据​
​测试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依法检定合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操作程序​规范操作,保障当事人权利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结果确认​当事人签字确认,必要时提供漱口机会各地公安机关操作规程
​证明力认定​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四、证据效力与限制
证据效力的相对性

虽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定罪依据,但其证据效力具有​​相对性​​。根据《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仍然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优先依据​​。只有当当事人脱逃导致无法进行血液检测时,呼气测试结果才能作为替代性证据使用。 这一规定体现了​​证据优先规则​​,即在不同类型证据之间存在效力等级。血液检测作为更直接、更精确的酒精含量检测方法,其证据效力高于呼气测试。

证据使用的限制条件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证据使用也存在一定限制。根据《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意味着,即使呼气测试结果达到醉驾标准,但数值较低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不放纵醉驾行为,也不搞“一刀切”的机械执法,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五、程序保障与权利救济
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即使以呼气测试结果作为定罪依据,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应得到充分保障。根据《意见》规定,当事人对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检验的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刘某在呼气测试后脱逃,但事后主动投案,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其投案自首情节,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执法程序的监督制约

为确保呼气测试结果的可靠性,执法程序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制约​​。《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提取当事人血样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提取的血样应登记封存,并立即送检。虽然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血液检测,但其体现的程序正义理念同样适用于呼气测试。 在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如长沙市公安机关规定,涉酒案件的查处必须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执法过程,并及时上传至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管理系统。这些措施有效保障了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实践案例与启示
典型案例分析

实践中的多个案例为呼气测试结果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丰富注脚。在湖北省应城市王某案中,王某饮酒驾驶被查获,两次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172mg/100ml和153mg/100ml。王某在等待血液检测时趁机溜走,想着“没有进行血液抽取测试,单凭呼气检测结果司法机关也没有办法定自己的罪”。然而,检察机关依据呼气测试结果对其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在六安市陆某某案中,陆某某酒后驾驶被查获,经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后脱逃。17小时后投案自首,血液检测已无法检出酒精成分。检察机关认为送检血样不能反映被查获时的酒精含量,最终以呼气测试结果作为定罪依据。这些案例表明,试图通过脱逃规避法律追究的行为难以得逞。

实践启示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 ​呼气测试结果的有效性​​:符合程序要求的呼气测试结果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定罪依据;
  • ​脱逃行为的法律后果​​:脱逃行为不仅不能规避法律追究,反而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 ​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呼气测试结果的可靠性,不会因当事人脱逃而放纵犯罪。

七、结语与展望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醉驾定罪依据的规则,是我国醉驾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则既体现了对醉驾行为的严厉打击,又体现了司法理性与程序正义的统一。随着科技的发展,呼气酒精检测技术将更加精确,执法程序将更加规范,为醉驾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 未来,我国醉驾治理体系可能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 ​检测技术智能化​​:呼气酒精检测设备将更加智能化、精准化,减少误差可能性;
  • ​执法程序标准化​​:执法程序将更加标准化、透明化,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 ​证据规则体系化​​:呼气测试结果与其他证据的综合运用规则将更加体系化,提高证据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无论规则如何发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都是每一位驾驶人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试图通过脱逃等手段规避法律追究,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