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聚焦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本金损失情形下的利息纳税涉税法律问题。通过对税收公平与债权人保护冲突的分析,指出当前涉税法律规则在本金损失场景下存在适用难题,如利息性质认定争议、税款追征争议等。进而提出兼顾税收公平与债权人权益的优化方案,包括明确税收政策、优化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救济等,旨在为解决该领域涉税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间借贷;本金损失;利息纳税;税收公平;债权人保护
引言
在数字经济与税收征管深度融合的时代背景下,金税四期工程作为国家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通过构建”以数治税”的新型征管体系,实现了税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数据互通与业务协同。这一技术革新推动了法院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与税务征管系统形成动态对接。近期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逐步将生效判决中载明的利息给付条款纳入税务信息共享范畴,通过金税系统向属地税务机关推送案件执行信息,形成”司法裁判-税务征管”的闭环管理。
根据现行税法体系,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税务机关对法院推送的利息给付信息具有法定征管权。但在具体执行层面,现行征管机制尚未建立与民事执行程序的衔接缓冲机制,导致部分案件出现“本金未偿先征税”的特殊现象。当债务人因经营困境或恶意逃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不仅面临资金损失,还需承担应税利息的纳税义务,这种双重负担在微观层面加剧了债权实现风险,在宏观层面可能影响民间资本流通效率。这种征管实践与民事权益保护的张力,折射出税收法定原则与实质公平理念在具体案件中的碰撞,亟需通过制度优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债权人本金未收回强征利息税:税收公平与债权人保护的冲突
在金融市场日益活跃的当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在补充正规金融体系、满足社会多样化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在民间借贷利息税收征管领域,出现了一个税收与债权人利益的矛盾——债权人本金未收回却面临强征利息税的情况,这一现象深刻反映出税收公平原则与债权人保护理念之间的激烈冲突。
(一)税收公平原则与债权人本金损失现实矛盾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收体系的核心准则,犹如基石般支撑着税收制度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它明确要求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主体承担相同的税负,而不同纳税能力的主体则应依据其实际能力承担差异化的税负。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更是保障税收制度有效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然而,在民间借贷这一复杂且普遍的经济活动中,税收公平原则与债权人本金损失的现实状况之间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这一矛盾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司法实践、税收征管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的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在通常情况下被纳入依法纳税的范畴。具体而言,涉及的税种丰富多样,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若出借方为个人,还需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款;若出借方为企业,则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税收理论的角度深入剖析,利息收入作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是其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收益体现,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这也是税收公平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具体应用。在理想的税收环境下,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以确保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维护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然而,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却使得民间借贷利息征税面临着诸多困境。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审判中,经常出现债权人无法收回本金的悲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书大多判定债务人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这一判决结果本意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因债务人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但问题在于,基于当前法院与税务机关实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法院的判决书会被及时推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看到判决书上明确判决债权人获得的还款为利息时,便会依据税法的严格规定,要求债权人在限期内缴纳与利息相关的各项税费。
这一过程中,矛盾凸显。债权人所获得的还款可能远远低于其本金数额,在本金的巨大损失尚未得到任何填补的情况下,却还要将这微薄的还款作为利息来缴纳各种税费。这对于已经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债权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这种税收征管方式极不公平。自己不仅没有收回本金,反而还要因为所谓的“利息收入”承担额外的税负,这显然与税收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二)债权人保护需求与税收征管的现实冲突
当面临明显不公平的状况时,债权人的愤懑与不满情绪自然而生。在民间借贷场景下,税收征管中的某些不合理要求,使得债权人感到自身权益受损,进而激发他们采取一系列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起初,债权人会主动与税务机关展开沟通。他们怀着解决问题的诚意,详细地向税务机关说明自身所处困境,期望税务机关能够理解他们的难处,进而对征税要求做出合理调整。这种沟通是债权人在权益受损初期,试图通过平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的积极尝试。
但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当沟通无法达成满意结果时,部分债权人不得不选择更为正式的法律救济途径。税务行政复议成为他们寻求公正的第一步,通过这一程序,债权人希望上级税务机关能够重新审视征税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若税务行政复议仍未满足其诉求,债权人甚至会发起税务行政诉讼,将争议诉诸司法审判。这一系列维权行为,充分体现了债权人对自身权益的重视,他们不愿坐视自身利益受损,而是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努力争取公平的对待。
然而,从整体社会治理和司法效率的层面审视,债权人的这些维权行为却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维权行动的增加直接导致诉累的加重,法院不得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这些因税收争议而衍生的案件。原本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由于税收征管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矛盾,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层层涟漪,衍生出新的法律纠纷。这些衍生案件不仅使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工作量急剧增加,更分散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效率的提升。长此以往,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既不利于债权人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也阻碍了司法系统的高效运转。
税务机关在这场冲突中同样无法置身事外。面对债权人的沟通诉求和可能的法律挑战,税务机关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成本进行应对。一方面,要耐心细致地向债权人解释税收政策与征税依据,协调双方立场,化解矛盾;另一方面,要积极准备应对法律诉讼,收集证据、研究法律条文,确保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身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一系列工作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还降低了其行政效率。原本可以集中精力用于其他重要税收征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分散到处理与债权人的纠纷中,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现行民间借贷涉税法律规则在本金损失场景下的适用难题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税收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当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时,如何准确界定部分还款的性质并合理征税,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税收征管的公平性与有效性。然而,现行民间借贷涉税法律规则在本金损失场景下,面临着诸多适用难题,这些难题亟待深入剖析与妥善解决。
(一)先还本金主张在司法实践与税务征管中的困境
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即债权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还款顺序为先还本金再还利息,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明确主张先还的款项为本金,且法官支持了债权人的这一诉讼请求,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先还的款项是本金。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税收问题时,看到判决书上明确写明该还款是本金而非利息,就有可能不对该款项征收利息税。只有当债务人的还款超过本金数额时,才会对超过本金的部分作为利息来征收利息税。这种处理方式看似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主动放弃“先息后本”的偿还顺序而选择“先本后息”是极为困难的。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比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要高,债权人之所以愿意承受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风险,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更大的收益。也就是说,债权人是奔着收益最大化去的,他们期望在借款到期后能够获得高额的利息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在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或者起诉时就主动放弃“先息后本”这一对自己更有利的偿还顺序。
举例来说,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人还不起本金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在最初可能根本就不会将钱借给债务人。因为一旦本金都无法收回,利息也就无从谈起,债权人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所以,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债权人没有动力去主动改变“先息后本”的偿还顺序。
就债权人代理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执业实践而言,主动舍弃“先息后本”的偿债顺序,无疑会使其面临严峻的执业风险。在执行程序中,若债务人具备充足的可执行财产,初始阶段便放弃“先息后本”而选择“先本后息”的偿债顺序,将致使债权人最终可支配的财产缩水。具体而言,假定债务人依“先息后本”顺序偿债,在财产充裕可执行时,债权人可优先获取利息收益,再收回本金。反之,若采用“先本后息”顺序,债权人先收回的款项将优先抵减本金,本金数额降低后,以本金为基数计算的未偿还逾期利息亦随之减少,最终债权人实际所得款项必然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会认为代理律师未能帮助他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对代理律师的工作产生不满。代理律师为了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和避免法律纠纷,也不敢轻易冒这个风险去背这个“锅”。因此,第一种方案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着相当大的适用难题,难以在民间借贷涉税处理中得到广泛推行。
(二)“终结执行”申请在税务认定中的差异与不确定性
除了上述先还本金的主张外,另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即债权人表示“不追了”。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税务机关还是会认可债权人的这种行为。具体操作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后,向税务机关写情况说明,表达自己已经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不再追偿剩余的款项。由于债务人已还的部分款项不能覆盖本金的损失,许多税务机关会网开一面,认定债权人获得的部分款项是本金而不是利息,从而不再要求债权人缴纳与利息有关的税费。
然而,这种处理方式也存在明显的适用难题,其核心问题在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税收法规明文规定。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在获得的还款不能覆盖本金且申请终结执行的情况下是否不用按利息所得交税这一问题,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法规。这就导致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口径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地区,税务机关可能比较宽松,会认可债权人的申请终结执行行为,并认定已还款项为本金,不征收利息税。但在另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可能坚决按照税法的明文规定,将还款视为利息来征收利息相关的税费。这种差异不仅给债权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对于债权人来说,执行口径的差异可能会导致他们在不同地区面临截然不同的税收待遇。假设债权人A和债权人B在同一时期分别在不同地区进行了民间借贷活动,且都出现了本金损失的情况,同时都向法院申请了终结执行。但由于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不同,债权人A可能不需要缴纳利息税,而债权人B却需要按照利息所得缴纳相关税费。这种不公平的现象显然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也容易引发债权人的不满和争议。
此外,执行口径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债权人的决策成本。债权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无法准确预知未来在税收方面可能面临的情况,这会影响他们对借款对象和借款条件的选择,进而影响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破解困局:兼顾税收公平与债权人权益的涉税法律优化方案
在当今复杂的经济环境中,税收公平与债权人权益保护是涉税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两大目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二者之间常常出现冲突与矛盾,形成了一种亟待破解的困局。为有效破解此困局,需构建一套具备可操作性且能够切实付诸实践的方案。
(一)“拟制为本金”:民间借贷涉税困局破解路径
在民间借贷领域,涉税问题所引发的复杂困局已成为制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瓶颈,亟待通过有效且精准的法律路径予以破解。立法者作为法律规则的制定者与秩序的守护者,有必要深入、全面地考量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所面临的特殊困境。当出现债权人本金损失尚未得到弥补这一特殊情形时,立法者应及时且审慎地出台针对性法律文件,以填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空白,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类法律文件应当具备高度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它应明确规定,在债权人所获还款数额不足以覆盖本金损失的特殊情境下,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先前对“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作出何种约定,即便双方约定先还款项为利息,基于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保护弱势债权人的考量,在税法层面也应将该款项视作本金,即实施“拟制为本金”规则。具体而言,当债务人的还款未超过本金数额时,所还款项均不征收利息税,以避免对处于困境中的债权人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只有当还款超过本金数额时,超出部分才作为利息予以征税,如此方能体现税收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从税法层面实施“拟制为本金”规则,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它能够在债权人本金损失尚未弥补的特殊阶段,发挥重要的法律调节作用,有效避免对债权人进行不合理征税,防止债权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从可行性角度来看,该拟制规定具备充分的落地实施条件。在税法体系中,拟制规则的运用并非罕见,最为典型的当属“视同销售”制度,它将非销售行为拟制为销售行为,为税收征管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同理,“拟制为本金”的税法规则,可类比为“视同本金”,将无法弥补损失的还款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这种拟制规定在法律逻辑上具有严谨性,在实践操作层面也具有可行性,能够实现法律规则与现实情况的无缝对接,为民间借贷涉税困局的解决提供坚实且可行的制度支撑,推动民间借贷市场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二)“先收后退”:民间借贷税收困局纾解之道
若对前文所提出的“拟制为本金”方案变革幅度存有疑虑,认为其可能以过于激进的方式骤然压缩税务机关的征税权限,进而对国家税源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冲击,那么不妨在制度设计上采取更为稳健的折中方案——采用“先收后退”的退税政策。这一制度安排既保持了税收征管的连续性,又为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人权益保护预留了制度空间。
所谓“先收后退”机制,其核心在于构建双重程序保障:首先由国家税务机关依循现行税收政策对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实施征税,确保税收征管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其次在征税程序完成后,赋予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申请退税的权利。具体而言,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包括借款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债务人违约证明等在内的完整证明材料,以证实其本金尚未收回的客观事实。税务机关则应在法定审限内完成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按照“未超过本金部分的还款所对应的利息税”标准实施精准退税。
从制度实践维度考察,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退税制度框架。出口退税制度通过零税率机制实现了国际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退税制度的设计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制度实践不仅验证了退税机制在税收征管中的可行性,更为民间借贷退税方案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双重借鉴:其一在于证明退税机制不会导致税收征管的系统性风险,其二在于展示了退税程序在权益保护与征管效率之间的平衡艺术。
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视角分析,该方案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在法律效果层面,其通过“征税在先、退税在后”的程序安排,既维护了税收法定原则,又避免了因制度骤变引发的法律适用混乱;在社会效果层面,其构建的救济通道有效缓解了“本金未回、税负已现”的不公平现象,彰显了税收制度的人文关怀。这种双重效果的实现,本质上是通过制度创新在税收债权与纳税义务之间构建了动态平衡机制,既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又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破解民间借贷税收治理困局提供了兼具法理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三)多元普法与预期引导:涉税优化下民间借贷利息征税权益协调
强化税法宣传教育、构建良性税收法治环境乃税收治理之根基。诚如古人所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唯有夯实法治根基,方能保障税收征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在民间借贷利息征税领域,亟需通过多元化普法路径深化政策认知:其一,开展系统性税法公益讲座,邀请法学专家与税务实务工作者联合授课,解析民间借贷利息的征税逻辑;其二,依托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税务局新媒体矩阵,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制作系列普法短视频,以案例解析形式阐释民间借贷利息征税的计算方法与申报流程。
通过前置性政策宣导,可使债权人形成理性预期:在缔结借贷合同时,将税收成本纳入经济决策模型,综合考量税后收益与风险溢价。这种“预期管理”机制具有双重功效:于微观层面,降低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抵触情绪,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执法冲突;于宏观层面,促进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发展,形成”税法认知—行为调整—合规纳税”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税收法治化与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双重目标,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结语
在民间借贷利息征税这一复杂且重要的法律领域中,债权人因本金损失而引发的涉税法律问题,绝非简单的税务计算或法律适用争议,其背后实则蕴含着税收公平原则与债权人权益保障之间如何实现精妙平衡的深刻命题。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负分配应基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而债权人本金损失无疑削弱了其税收负担能力,若此时仍机械适用既有税法规则,无疑将破坏税收公平的基石。
审视当下,现行涉税法律规范在应对债权人本金损失这一特殊情形时,暴露出了诸多适用困境。这些困境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对本金损失税务处理的模糊与缺失,更在于实践中税收征管部门面对此类复杂情况时的无所适从,进而对税收征管的公平性与实效性造成了严重冲击。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法律适用的困境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遭受了不应有的侵害。
为突破此困境,本文创新性提出了“拟制为本金”“先收后退”等优化策略,旨在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实现税收公平与债权人权益保障的双重目标。展望未来,相关研究应进一步深入聚焦这些突破路径的实际实施成效,依据现实状况的变化予以动态调适与完善,从而为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利息征税中的涉税法律难题,提供更为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本文作者:盈科黎秉权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