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数据迷雾:容留介绍卖淫案的关键证据审查与有效辩护

案件简介

     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一案中,其先后在某小区承租两套房屋,供李某某用于容留、介绍卖淫活动,涉案时长逾一月。检察机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指控二人为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同时认定潘某某参与期间,二人非法获利已超5万元。笔者于一审阶段介入本案,彼时案件已完成首轮庭审,梳理庭审笔录后可见,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潘某某主犯身份认定及涉案获利金额核算两大关键问题。

一、办案经过

接受潘某某亲属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当事人,全面调取全部案卷材料,逐一对在案证据开展细致审查。针对涉案金额这一核心争议点,辩护人反复核查电子数据细节,对存疑之处精准发力,通过实地调查取证固定关键佐证,同时多次前往办案单位、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同步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全力推进辩护工作落地。

二、案件结果

     在辩护律师专业履职、当事人及家属积极配合的共同努力下,本案量刑实现显著优化,当事人刑期从原指控的5年3个月至5年9个月,最终降至3年6个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办案心得

     其一,容留卖淫案件中,场所提供往往是司法认定的核心考量因素,实践中场所提供者多被认定为主犯。笔者就主从犯划分问题与承办法官深入沟通,明晰该方向辩护支持概率较低后,迅速调整策略,将辩护重心锁定于涉案金额核减,精准锚定辩护突破口。

     其二,核查涉案金额时,笔者发现本案涉案从事色情交易人员在潘某某承租小区的涉案活动时长认定存在模糊地带。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时间段为2024年5月至6月中旬,两名涉案从事色情交易人员陈述5月初已在此处从事相关活动,且李某某自2024年5月3日起开始向潘某某转账,控方以此为起点核算,主张二人共同获利已超5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其三,当下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已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证据之一。相较于易受主观认知、外部因素影响,难全面还原案件真相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具备稳定性强、客观性高的显著优势,辩护过程中需做到应调尽调、细致核查,挖掘证据核心价值。

     其四,辩护人审查电子数据时发现关键线索:与潘某某合作期间,李某某发布的招嫖信息中包含其他涉案场所,可见其同时在多地开展容留、介绍相关违法活动。由此可明确,部分涉案从事色情交易人员向李某某转账的资金,仅能认定为李某某个人非法所得,不可直接归为二人共同违法所得,现有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

     其五,结合新补充笔录材料,辩护人重新梳理王某某微信支付记录,发现其于2021年5月4日11时向某公寓支付200元款项。为核实该线索,辩护人实地走访该公寓,确认该场所真实存在且位于苏州某区,再结合王某某笔录中“在苏州某区需自行缴纳房费”的陈述,可佐证至少5月4日之前,王某某并未在潘某某承租小区从事相关违法活动。

     最终,本案虽未认定潘某某从犯身份,但法院采纳辩护意见,重新核定涉案从事色情交易人员王某某在涉案小区的活动时长,相应核减涉案金额,最终认定金额低于5万元,不构成情节严重;加之家属积极退赃、预缴罚金,当事人刑期从五年以上大幅降至三年六个月,成功实现有效辩护,彰显了电子数据审查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关键作用。

结语

    刑事辩护的价值,藏在对证据的极致较真里。本案中,当主从犯辩护路径受限,辩护团队转向电子数据这一核心突破口,从厘清涉案人员活动时长,到区分共同所得与个人所得,以细致核查打破证据模糊地带,最终推动涉案金额核减、刑期大幅优化。

    电子数据已成为现代刑案的关键证据,而有效的辩护,离不开对细节的刨根问底、对策略的灵活调整,更离不开 “以事实为依据” 的专业坚守。让每一份权利都得到充分保障,正是刑事辩护的意义所在。

(本文作者:盈科何近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