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验收就使用?法律风险你真的清楚吗?

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律师经常遇到一个普遍问题:发包人为了赶工期或尽快投入使用,在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结果后续出现质量问题,责任谁来承担?

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No.1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这个规定的背后有明确的司法指引: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什么?简单来说,发包人一旦擅自使用了未验收的工程,就等于用行动认可了工程质量,后续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法院不会再支持发包人向承包人追责。

责任如何划分

No.2

那么,承包人是不是就完全免责了呢?并非如此。法律明确规定了承包人仍需承担“终身责任”的两部分:

1.地基基础工程:支撑整个建筑的基础部分;

2.主体结构:建筑物的承重骨架系统。

这两部分关系到建筑安全,承包人必须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无论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对于其他质量问题,比如墙面开裂、设备故障等,如果与发包人的擅自使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承包人仍需要在保修期内承担责任。

注意保修期限

No.3

很多人容易忽视一个重要细节:保修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答案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非发包人实际使用之日。

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外墙防渗漏:5年

3.供热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实务建议

No.4

对发包人而言:不要为了赶工期而跳过验收程序,一时的便利可能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对承包人而言: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要主动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这是无法规避的法律责任。

对监理方而言:要严格把关验收程序,避免因监管不力而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法律设置的验收程序不是形式主义,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屏障。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小失大。

(本文作者:盈科才天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