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分割问题,因涉及家庭伦理、财产权益与公平价值的复杂平衡,长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争议焦点。过去,裁判规则或偏重产权登记,或简单以出资论份额,往往难以实现个案公正。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八条,对此确立了全新的“出资为基础,综合考量”的裁判规则,标志着司法理念的重要转变。
01、核心问题:机械分割导致的权益失衡
传统的分割方式主要面临两类困境。其一,若仅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一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可能完全漠视父母全额出资一方的巨大贡献,导致实质不公。其二,若仅以出资比例为准进行机械分割,则又可能忽视婚姻的伦理性,忽略了非出资方配偶在长期共同生活、抚养子女、照料家庭中的无形贡献,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与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
争议的本质在于,如何在一方父母的财产投入与夫妻双方的婚姻协同贡献之间,寻得合理的平衡点。
02、规则分析:“出资为基础”与“综合考量”的双层结构
《解释(二)》第八条为解决上述困境提供了清晰的规范路径。其规则核心可解析为前后衔接的两个层次:
第一层:以出资确定产权归属基础。 司法解释明确,在夫妻双方没有明确财产约定的前提下,离婚分割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时,可考虑产权判归出资方子女。这首先从权属上肯定了父母出资的导向性作用,奠定了分割的基本方向。
第二层:以综合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更为关键的是,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理补偿。该补偿金额的确定,绝非简单的房屋市值折半,而是需要法官进行“综合考量”。考量的法定因素包括:
共同生活时间:婚姻存续的长短;
生育情况:是否共同孕育子女;
离婚过错: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
家庭贡献:双方对家庭建设、家务承担、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方面的付出。
这一结构意味着,出资主要影响“分给谁”,而综合贡献则决定“补多少”。例如,即使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若另一方在短暂的婚姻中为家庭付出极多,或对方存在严重过错,其获得的补偿比例可能显著提高。这体现了司法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的深化。
03、实务指引:以事先约定防范事后争议
新的裁判规则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追求个案公正,但也对家庭的事前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最大限度避免未来纠纷,我们建议:
优先订立书面协议:父母出资时,最清晰的方式是家庭成员间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及赠与对象(是赠与己方子女个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一份清晰的《赠与合同》或《借款合同》能从根本上杜绝争议。
注重证据留存:无论是否订立协议,均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出资款,并备注“购房出资”,完整保留付款凭证、购房合同及沟通记录,形成清晰的证据链。
善用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该房产的归属及份额比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二)》第八条所确立的规则,其进步意义在于跳出了非此即彼的思维窠臼,通过更具弹性的综合考量机制,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兼顾财产来源与婚姻协力贡献。它提示每一个家庭,在涉及重大财产安排时,情感的维系与理性的筹划同样重要。通过事前的坦诚沟通与合法安排,方能更好地守护亲情,规避未来的风险与纷争。
法律规定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本文作者:盈科赵一玥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