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应对与要点解析

2025年11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115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门窗(Aluminium Windows and Doors)启动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本案系应澳大利亚国内生产企业 Ventora Group Pty Ltd 及行业组织 Australian Glass and Window Association 的联合申请而立案,涉案产品对应的澳大利亚海关税则号为 7610.10.00.12。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与补贴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则追溯至2021年7月1日。本案涉事相关制造企业数量庞大,最终反倾销税率的落定,将对国内铝制门窗制造出口行业发展形成大范围、深层次的关键影响。目前该案正处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即将进入初步肯定性裁定(Preliminary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 “PAD”)阶段。笔者正全程协助相关企业应对本次澳洲反倾销调查,基于办案过程中积累的实务经验,现针对对澳出口企业—— 尤其是未来可能成为澳洲反倾销调查潜在对象的主体,在应诉过程中必然遭遇的共性、普遍性问题展开梳理与分析,分享团队的实务思考与应对总结,以期为同类型企业应对澳洲反倾销调查提供实操参考,助力中国企业面对澳州反倾销调查提供有效面对方案。

背景信息

澳大利亚反倾销制度的显著特征,并不主要体现在其实体调查标准是否严苛,或对被调查对象解释空间的限制程度,而更多体现在其调查程序的高度一致化与调查方法的相对定性化。总体而言,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从立案、信息收集、基本事实披露到最终税率裁定,通常沿既定的时间轴和程序路径推进,调查节奏和程序安排具有较强的可预期性。

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引及操作性文件,均由澳大利亚工业、科学和资源部统一发布并集中呈现(https://www.industry.gov.au/),被调查方能够较为便捷地查阅规则依据、核对程序权利与履行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调查的透明度,使得即便是首次参与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企业,也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但需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裁量空间并未消失,而是更多体现在证据可信度的判断以及具体计算方法的选择之中。看似清晰、规范的程序之下,调查结果往往取决于细节层面的证据完整性、数据一致性及其商业合理性。上述制度特征意味着,一方面,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整体透明度较高、程序路径相对清晰;但另一方面,也对被调查企业在程序应对、证据准备、反应速度和数据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调查启动与立案

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由国内产业申请触发,澳海关署在接到申请书之后 20 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一旦决定启动程序,随着案件立案后,反倾销调查将进入严格的法定时序管理,并以特定时间段和时间节点划分不同阶段并进行程序推进。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委员会(Anti-Dumping Commission “ADC”)往往会在启动调查程序后,将此次调查内容在官方网页公布,各方可查询对应调查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其中,一般包含下列事项:

a.申请书描述的被调查产品的特性;

b.申请人身份;

c.已知涉案出口国;

d.开始调查日期;

e.产品被指控倾销的基本事实;

f.被控产品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主要因素;

g.各利害关系方参与的权利,各调查阶段、期限及调查结束后可采取的行政及司法救济途径。 

一旦上述程序启动,调查就进入法定程序轨道,所有后续节点(信息收集、抽样、问卷、SEF、终裁)均以启动日为时间基准。从机制和效率上看,澳大利亚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具有高度一致性和程序固定性,其整个调查流程和程序耗时几乎是世界上反倾销调查效率最高的几个国家之一。在调查启动后 155 天内,反倾销委员会需就是否征税及相关税率形成提交最终征税建议;在此基础上,部长应于收到该建议后的 30 天内,就涉案调查作出最终的征税决定。

在这个阶段,值得注意的是,“能否撤销立案”通常不是出口企业可控变量;企业更应关注是否会成为抽样企业、是否可能获得单独税率。一旦被纳入抽样或重点核查范围,企业需要提供可核查的数据体系;反之,若未能有效进入“代表性调查对象”范围,其最终税率更可能受不利推定、替代信息或统一税率机制影响。

之所以形成制度原因在于:反倾销调查并非一般行政调查,而是以WTO框架下的倾销与损害要件为核心的技术性程序。调查机关的“可证明性偏好”会自然倾向于选择证据链更完整、更便于核查的样本与方法,从而在早期阶段即形成对各企业的“可信度预设”。所以对于未落入“代表性”范围的企业,更应当积极采取有关应诉措施,以取得更优税率。

实务提示:立案消息出现后,应第一时间完成有关内部判断:(1)涉案产品范围是否覆盖本企业出口型号/规格;(2)出口交易数据及真实资料;(3)是否存在关联主体、转售链条或复杂费用分摊等“高解释成本”结构。(这些结构本身不违法,但会显著提高核查难度,从而改变案件走向)。上述信息有利于企业迅速判断自身应诉义务范围,从而在被调查机构收集信息时,得以快速准备填写问卷所需材料,防止填写内容质量不高并降低逾期提交问卷的风险。

二、问卷、证据与核查

澳洲应诉的本质是建立可核查的数据体系。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不是以听证、诉讼程序或当面询问、辩论为中心,而是高度依赖书面申请材料多轮书面信息请求及企业提交的数据、说明和证据文件。其基本调查形式是向被调查对象发放问卷以收集信息,辅以实际核查。这也提醒被调查企业,在应诉澳洲反倾销调查的全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就是书面材料质量及价格构建方法。

PART 01基本调查程序

如前所述,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在信息获取上以书面问卷为核心,并辅以核查机制。调查机关通常通过“问卷—补充问卷—书面意见—基本事实披露”的程序路径,逐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时间安排而言,调查立案后,被抽中的出口商通常需在问卷发放之日起第 40 天前提交完整答卷;其后,在第60天或之后,若调查条件成熟,调查机关可采取临时措施并发布初步裁定(PAD),阐明其初步认定理由。需要指出的是,初步裁定并非调查的必经环节,部分案件中调查机关亦可能选择不作出初裁。在初裁作出之前,涉案货物的出口一般仍处于相对安全的调查窗口期。在问卷收集后,一般会对抽查公司进行为期5天左右的实地调查;随后在第110天前发布基本事实报告(Statement of Essential Facts, SEF);最终在第155天向部长提交报告与建议;最终,由部长在收到该建议后的 30 天内做出最终决定。

PART 02问卷调查PIR—SIR的完整链条

在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中,信息获取机制以分阶段的书面问卷为核心,并服务于调查对象的逐步筛选与实质审查。本文所涉及的澳大利亚对华铝制门窗反倾销调查(691—Aluminium windows & doors from China)因涉案企业数量众多,澳方反倾销调查机关在该案中采用了流程完整、环节规范的问卷调查模式,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与参考价值。基于我所团队对该案应诉工作的参与情况,现就澳洲反倾销问卷填报的具体形式及其核心逻辑作如下分析:

调查立案后,调查机关通常首先向潜在出口商发出初步信息请求(Preliminary Information Request,PIR),以识别涉案出口商范围并掌握其出口规模和基本交易情况,从而判断是否因出口商数量过多而不具备对全部出口商逐一调查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可进一步向部分出口规模较大的出口商发出补充信息请求(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Request,SIR),以核实关键数据,并为是否适用抽样调查及抽样对象的选取提供依据。随后,调查机关依照法定标准,选定具有代表性或在合理期限内可予审查的最大出口量出口商,并向其发出正式出口商问卷(Exporter Questionnaire),据以开展实质性调查及相关核查。未被选中的出口商原则上不进入逐一审查程序,其调查结果通常通过“剩余出口商(residual exporters)”机制加以处理。整体而言,由 PIR、SIR 及正式出口商问卷构成的多轮问卷安排,是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在出口商数量较多情形下形成的制度化调查路径,而非程序上的重复设置。

但是,若在立案初期即可以合理判断涉案出口商数量有限、且在法定期限内具备逐一调查的可行性,调查机关在实践中并不必然机械适用 PIR—SIR 的完整链条。在出口商数量较多的案件中,以 PIR、SIR 及正式出口商问卷构成的分阶段调查路径,体现的是调查机关在调查资源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制度化平衡;而在出口商数量有限或集中度较高的案件中,调查机关则更倾向于通过简化或合并信息请求,实现调查效率与实质审查的统一。

PART 03税率确定方式

根据上文所介绍的问卷调查方式,我们可进一步确定澳洲反倾销税率的决定方式。澳洲反倾销案件里,税率分配通常围绕“是否抽样、何时抽样”来组织,整体逻辑是:被抽中的企业一般通过提交更完整的答卷并接受核查来争取单独税率;未被抽中的企业通常适用平均税率(或同类税率);不配合则容易触发不利推定,落入惩罚性/显著偏高税率。差别主要在于抽样程序的启动方式:

a.立案阶段先发抽样问卷:调查机关先收集企业的简要答卷,再决定是否抽样以及抽选哪些企业。被抽中的企业随后需要提交完整调查问卷(并通常接受核查)以获取单独税率;未被抽中的企业多不必提交完整问卷,最终适用平均税率。若企业被抽中但不应诉,或连抽样问卷都未提交,往往会被认定为不配合,从而适用惩罚性或偏高税率。

b.立案时直接确定抽样名单:同步向抽样企业发放“大问卷”,向非抽样企业发放“小问卷”。抽样企业通过大问卷(及核查)争取单独税率,非抽样企业通过小问卷获得平均税率;无论是抽样企业未交大问卷,还是非抽样企业连小问卷都不交,通常都会显著抬高税率风险。

c.不抽样、全覆盖,即所有涉案企业都要提交完整问卷,分别形成各自单独税率;未应诉企业则适用较高税率。

d.先收答卷、后抽样:前期不抽样,但若应诉企业数量过多、核查资源有限,调查机关可能在已答卷企业中再行抽样;被抽中的企业进入核查并争取单独税率,未抽中的企业适用平均税率,而未提交答卷或被抽中却拒绝核查的企业,通常会面临惩罚性或显著偏高税率。

三、倾销与损害的认定

PART 01倾销

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中,“倾销”的认定并不以主观评价为核心,而是以一套相对固定的比较逻辑为基础。在WTO框架下,倾销成立的定义很直接:如果出口价格(Export Price, EP)低于正常价值(Normal Value, NV),就构成倾销。对于澳洲市场而言,这就需要将出口到澳大利亚的销售价格与一个被视为“正常状态下”的价值基准进行对照。实践上,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三个因素:内销价值、第三国价值和构建价值。这三者的适用并非调查机关随心所欲,而是遵循一定规定。

(1)调查机关将优先考虑适用出口商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内销价格作为正常价格。为此,调查机关会审查出口商是否就同类产品(like goods)在其国内市场存在可比销售。通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国内销售价格将被直接采纳为正常价格:a.相关销售发生于正常商业条件下;b.销售数量具有代表性,一般要求达到出口销售数量的一定比例(通常为 5%);以及c.销售价格未因异常因素而发生失真。
上述判断既涉及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规模与价格水平,更关键的是相关销售是否发生于不存在“特殊市场状况”(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的情形下。若存在特殊市场状况,即涉案产品或其主要生产要素所处行业受到政府的实质性影响或控制,导致价格形成机制偏离市场化条件,相关价格即可能被认定存在扭曲,从而不具备作为正常价格的可采性。

(2)在无法适用内销价值的情况下,澳洲反倾销立法将构建价值方法(即基于成本加利润构建正常价值的方法)与第三国出口销售价值方法置于同等地位。在实践中,当能够从配合调查的出口商处获得成本数据时,委员会通常优先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方法。相较之下,第三国出口销售数据则需要进行审查,以便就何为适当的第三国作出判断,并就是否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以及是否为独立交易作出结论。出口商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向第三国出口销售的汇总数据,该等数据在无法通过国内价格或构建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的情况下,将作为进一步详细审查的基础。如果通过其他方法已有足够信息能够确定正常价值,则不会对第三国价格进行详细审查。

PART 02损害

在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中,损害(material injury)的认定以“积极证据”和“客观审查”为基本原则。调查机关并非仅凭倾销幅度或价格差异作出判断,而是围绕被调查进口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所造成的实际经济影响进行整体评估。所谓“损害”,要求达到实质性程度,即并非轻微、短暂或可由正常市场波动解释的经营不利结果;同时,制度上并不要求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但要求在认定过程中避免将其他因素导致的不利影响错误归因于倾销进口。

在具体判断路径上,调查机关通常首先审查进口的数量和价格效应。数量层面关注被调查产品进口是否出现显著增长,以及该增长在国内消费或生产中的相对比重变化;价格层面则重点分析进口是否对国内同类产品形成明显的价格压力,包括是否存在低价竞争(price undercutting),以及是否导致国内产品价格被迫下降或难以随成本上升而提高(价格压低或价格抑制)。价格分析强调可比性,通常在同一或可比的贸易层级下进行,并结合调查期内的价格与成本走势作综合判断。

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进一步评估进口行为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整体状况的影响,即“后果性损害”。相关考量并非局限于单一指标,而是综合审视一系列经济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产量、销量、市场份额、盈利能力、现金流、产能利用率、库存水平、就业状况及投资能力等。最终结论强调整体性与一致性:被调查进口在数量和价格上的变化,是否与国内产业不利状况在时间和趋势上相互吻合,并在排除其他已知影响因素后,仍能合理解释相关损害结果。上述分析共同构成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中损害认定的核心逻辑。

四、税率裁定与后续路径

在完成倾销、补贴及损害认定后,调查机关将综合相关认定结果,对涉案进口产品作出税率裁定,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相应的税率水平。确认存在倾销后,调查机关将进一步计算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该幅度直接作为对相关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的基础。倾销幅度本质上反映的是出口价格相对于正常价值被低估的程度,正常价值越低、出口价格越高,倾销幅度相应越小,反倾销税负也越轻。在实务中,倾销幅度通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

其中,出口价格一般以 CIF价格为基础,并在必要时调整至可比的出厂层级后进行比较。计算结果以百分比形式表示,并作为最终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随后,一旦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澳海关署)将调查建议提交部长,部长即需就是否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作出最终决定。实践中,部长通常会采纳澳海关署的调查结论和建议。在作出终裁时,部长可决定:a.不征收反倾销税;b.对全部或部分外国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或c.在外国出口商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接受针对全部或部分出口商的价格承诺。相关终裁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则上有效期为五年,但在期限届满前被依法撤销或终止的除外。

澳大利亚在反倾销裁定中同时计算倾销幅度与损害幅度,并以两者中较低者作为最终征税税率。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往往对企业更为有利,使最终税率不必然等同于理论上的倾销幅度。

税率裁定作出后,案件并不当然终结。相关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将依法进入实施与执行阶段,并可能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复审、复查或其他程序性审查。与此同时,相关利害关系方亦可依据澳大利亚国内法及国际规则,依法寻求相应的程序性救济或实体性审查。对企业而言,税率裁定后的关键不在于单一程序结果,而在于结合措施期限、复审机制及合规要求,持续评估自身经营与出口安排,并在必要时通过合法渠道作出相应调整或应对。

(本文作者:盈科张晨律师、扈炜浩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