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往往频繁而复杂。小到日常消费、节日红包,大到共同购置物品,这些款项在感情甜蜜时被视为理所当然,一旦分手,便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些用于共同生活的日常开销、表达爱意的“520”红包,分手后能否以“彩礼”的名义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的第二案,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
案例精要
同居期间的多次转账
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恋爱后,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两个月后,双方举办婚礼。共同生活近五个月后,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包含五笔“520”元转账(共计2600元);张某亦向刘某转账4500元。双方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此外,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床上用品、为刘某购置衣物并充值话费。后刘某以上述款项属于彩礼为由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31500元。
裁判要旨
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核心认定:
性质认定: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付出,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家庭开销。
裁判结果:综合考量双方互有转账、刘某存在特殊金额转账、张某为家庭的实际开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等因素,法院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不具有彩礼性质。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区分两类款项的三个关键
本案与上一篇“购车款案”【研究】为结婚支付的购车款,分手后能否要回?——解析最高院相关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 形成鲜明对比,清晰地划定了彩礼与日常消费性支出的边界。其裁判逻辑揭示了以下三个关键区分规则:
1. 性质规则:彩礼与一般赠与的根本分别
并非所有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都构成“彩礼”。彩礼的核心特征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特定给付。而本案中的转账,金额分散、笔数众多、包含表达情感的特殊金额,且发生在同居生活期间,在性质上更符合共同生活开销和感情表达的一般赠与。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前者在目的落空时可请求返还,后者一旦交付,原则上不可撤销。
2. 金额规则:“520”等特殊转账的司法推定
本案中存在五笔共计2600元的“520”转账。在司法实践中,“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通常被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而非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这一推定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生活经验,是法院判断款项性质的重要参考因素。
3. 用途规则:共同生活支出的举证与考量
法院特别注意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张某亦有实际付出——购买床上用品、为刘某购置衣物、充值话费等。这表明,共同生活是一个双方投入的过程,不能仅计算一方的转账总额而忽略另一方的家庭贡献。在判断款项性质时,法院会综合审视双方的整体付出,避免将共同生活成本片面归入彩礼范畴。
律师建议
理性看待恋爱经济账
基于以上分析,为帮助公众正确区分彩礼与日常消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建议:
区分款项性质,量力而行:对于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日常共同消费,应认识到其一般赠与的性质,一旦支付即完成权利转移,分手后难以主张返还。给付时应量力而行,避免事后反悔。
大额给付留意图文印证:如确属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务必通过可留存的方式明确该款项的附条件性质。而对于日常消费和小额红包,则无需过度刻意备注,保持自然表达即可。
注意留存共同消费凭证:无论是哪一方,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家庭开支(如购置家电、家具等),建议保留相关票据或支付记录。这既是对共同付出的记录,也可在必要时作为澄清款项性质的依据。
理性对待分手经济账:恋爱关系的结束往往伴随情感伤害,此时应理性看待经济往来。日常共同消费和表达情感的小额转账,是感情生活的一部分,不宜在分手后“秋后算账”。只有那些真正以结婚为目的、对一方构成重大财产影响的大额给付,才属于法律应予调整的范畴。
(本文作者:盈科赵一玥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