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相关问题

涉税案件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以及税收罚款与刑事罚金折抵等问题,涉及《行政处罚法》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适用,现以两个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一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对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线索移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后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未交纳罚款。此后,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法院判处罚金5万元,企业缴纳了全部罚金。此时,税务行政处罚是否需要执行?如需执行,执行多少罚款?如不需执行,处罚决定是否需要撤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3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三、行政刑事衔接,协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二)后续跟踪对接,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后续管理,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对接。在涉嫌犯罪移送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认真对照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审视已作的决定;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

根据上述规定,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后,在司法机关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前,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税务机关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对企业判处罚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应当再对企业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二
企业被税务机关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未交纳罚款,税务机关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法院判处罚金5万元,企业缴纳了全部罚金。此时,税务行政处罚是否需要执行?如需执行,应当执行多少罚款?如不需执行,处罚决定是否需要撤销?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523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有权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税务机关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未交纳罚款,罚款未实际执行;企业被法院判处罚金5万元时,不存在罚款折抵罚金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而对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罚款决定是否应当执行,是否应当撤销决定的问题,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主编/江必新、夏道虎,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21年2月第1版,第120页,对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解读,“其二,必须是行政处罚已经被执行完毕但刑罚尚未开始执行。如果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还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虽然作出但尚未执行,在此情形下若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判处刑罚,鉴于司法权的优先性和终局性,只需要执行刑罚即可,不存在折抵行政处罚的问题”。

由于法院已经对企业作出有罪判决,判处罚金5万元,企业已经缴纳全部罚金,税务机关此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应当撤销,以维护税收行政管理秩序稳定、税务机关决定的权威性;同时由于法院司法权的优先性和终局性,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也不需要继续执行。

(本文作者:盈科张旻之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