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我们常会遇到当事人拿着一份签字画押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信心满满地认为这是自己权益的护身符。然而,现实的司法实践往往比纸面上的约定更为复杂和残酷。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离婚纠纷二审案件。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了一份详尽的财产协议,其中约定“未来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且离婚最终成立,均需支付对方一千万元作为补偿”。然而,当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并对房产等财产进行分割后,却唯独对这一千万离婚补偿金的条款视而不见。男方提起上诉,试图在二审中讨回这笔巨额补偿,最终却被二审法院以程序原因驳回,维持原判。
这一案件不仅涉及数千万的巨额财产分割,更触及了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边界、二审诉讼请求的程序限制以及证据链在还原契约真意中的核心作用。本文将以此案为蓝本,剥离情感纠葛,从律师实务的视角,深度复盘该案的得与失。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男方系再婚,女方系初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及与前任子女的抚养纠纷等问题产生矛盾,自2021年起分居。
涉案的核心资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栋别墅(以下简称“涉案别墅”),该房产系女方王某在婚后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为了明确财产归属及规避潜在的婚姻风险,双方于2020年6月8日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这份协议不仅约定了婚前婚后财产的AA制归属,还对涉案别墅的特殊所有权份额进行了约定:男方享有15%份额,女方享有85%份额。最有争议的是协议第四条的特殊约定:“男女双方未来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且离婚最终成立,均需支付对方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作为补偿。”
2023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在财产分割方面,一审法院认可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判决涉案别墅按协议约定比例分割,车辆及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然而,对于协议中最为关键的一千万元离婚补偿金条款,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既未确认其效力,也未予以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请求便是要求女方支付这一千万元的经济补偿。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长达61页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证据,试图还原双方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图:即这一千万并非凭空而来的补偿,而是男方为了换取同意只拿15%房产份额而换取的对价,二者不可分割。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最终并未支持这一诉求。判决书中指出,一审中张某并未明确提出支付一千万元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属于新增诉讼请求,经调解不成,告知提起另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尽管白纸黑字约定了补偿,但男方在现阶段的诉讼中并未拿到这笔钱。
二、争议焦点
纵观全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层面:
1.程序法争议:张某在二审中提出的一千万元补偿金诉求,究竟是对一审诉讼请求的变更,还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
2.实体法争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提离婚需补偿一千万”的条款,其法律性质如何?是合法有效的意思自治,还是因违背公序良俗或限制离婚自由而应属无效?
3.证据与事实认定争议:协议中的15%房产份额与1000万补偿金是否具有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二者实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结构?
三、法律分析
(一)程序法视角:二审新增诉讼请求的得与失
本案最大的遗憾,莫过于二审法院因程序原因未能对一千万补偿金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重点集中在是否离婚、抚养权归属以及房产、车辆的物理分割上。张某在一审庭审中虽然表达了涉案房屋主张50%份额的观点,并未明确提出要求支付1000万元现金的诉请。虽然他在上诉状及二审代理意见中极力主张,其在一审主张50%房产份额的实质就包含了这1000万的价值,但法院在程序审查上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文义解释。
这就给律师提了一个醒,在离婚诉讼中,诉讼请求的措辞必须精确无误。如果当事双方签订了包含现金补偿条款的婚内财产协议,律师在起草一审诉请或答辩意见时,绝不能仅仅主张房产份额,而应当将现金补偿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明确列出。
(二)实体法视角:婚内财产协议中天价补偿条款的效力认定
抛开程序问题,这一千万的条款到底能不能拿到手?这是本案最核心的实体法争议。这就涉及到了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的边界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赋予了夫妻双方极大的财产处置自由。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双方均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议系亲笔签署并摁手印。从形式上看,该条款无疑是双方当时合意的体现。但是协议中关于天价补偿条款的约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或限制离婚自由?被上诉人王某在庭审中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了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司法实践中,对于“净身出户”、“巨额违约金”等条款,法院确实持审慎态度。如果约定谁提离婚谁就一分钱拿不到,这通常会被认定为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但在本案中,条款设定的是对价关系,即提离婚的一方需要支付给对方1000万,这更像是一种预设的离婚成本,而非单纯的单方惩罚。只要该金额在双方签署协议时并未明显超出家庭的财产承受范围,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法院倾向于尊重契约精神。
然而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在判决书中对这一条款的效力进行正面评价(因为程序上没审),而是通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方式,实际上搁置了这一争议。
(三)证据视角:微信聊天记录在还原协议真意中的决定性作用
本案中,证明张某上诉请求的核心在于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提交了长达61页的微信聊天记录,详细记录了2020年6月协议签订前前后后的全过程。在这些记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的博弈过程。如果没有这些聊天记录,仅仅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文本,很容易产生误解,认为1000万是一个独立的、甚至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这就启示我们,在处理复杂的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时,书面协议往往是静态的、简略的,而微信、短信、邮件等电子数据则是动态的、丰满的。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具备全景式的证据思维,不能只盯着那张纸,而要挖掘纸背后的故事。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最终因程序原因未支持男方的诉求,但代理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梳理,成功构建了条款整体性的法律观点,这套证据逻辑和代理意见,极有可能成为后续另案起诉中的致胜关键。因为一旦另案起诉,争议焦点将不再是程序问题,而是这1000万该不该给的实体问题。
四、实务建议
这起案件虽然二审维持原判,但对于律师而言,其中的教训与经验同样宝贵。
1.律师在起草和审查《婚内财产协议》时,尽量避免约定“谁提离婚谁赔钱”这种极易被认定为限制自由的条款。如果必须约定补偿,建议将其约定为基于特定的资产估值差额并明确计算依据。
2.律师在代理离婚诉讼一审时,诉讼请求务必穷尽。如果手中有婚内财产协议,一定要将其中的每一个条款转化为具体的诉讼请求,不要只盯着房产、车子,现金补偿、股权折价款,哪怕当时觉得不一定能拿到,也建议先主张,才能防止二审时出现程序失权的被动局面。
3.律师在面临二审不利局面时,应立即着手准备另案起诉。此时,重点不再是程序问题,而是实体问题。要利用一审和二审中已固定的证据,证明协议条款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结语
法律的真谛不在于条文的冰冷,而在于对事实复杂性的精准把握。本案中,一千万补偿的落空,既是程序正义的体现,也是实体正义的暂时缺位。愿每一位读者在步入婚姻殿堂时多一份理性,在走出围城时多一份从容。而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我们将继续在证据与法条的迷雾中,为当事人寻找那一束名为公平的光。
(本文作者:盈科王佳妍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