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参考:受贿罪的9条裁判观点

一、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裁判观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制约关系,通过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属于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应以受贿罪论处。判断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职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制约关系,足以影响其利益,使其丧失意志自由,从而使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成为其职务的延伸。

裁判理由

在卢某某受贿案中,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公安局副局长,对辖区内企业负责人金某具有职务制约关系。卢某某为朋友阮某、刘某承接工程向金某打招呼,使二人获利,并事后收受二人财物。虽然卢某某是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金某为请托人谋利,但金某的企业长期处于卢某某的职权管辖范围内,其经营事项与卢某某的职务密切相关。卢某某对金某的职务制约关系,足以使金某难以违抗其意志。因此,卢某某利用这种制约关系为请托人谋利,实质上是其自身职务便利的延伸,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非斡旋受贿。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8辑–第1578号案件

二、以投资生息、借贷分红为名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裁判观点

以投资、借贷等合法形式为名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应从双方是否有正当、合理的借款或投资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关系、出借方是否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若名为投资、借贷,实为权钱交易,则应认定为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裁判理由

在唐某甲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其收受董某某的“利息”行为,经查,董某某及其公司并无实际用款需求,且接受“借款”的目的是基于唐某甲先前的职务帮助进行利益回报。该“借贷”行为不符合正常的民事借贷逻辑,实质是假借借款利息为名的受贿。

另一节事实中,唐某甲利用其胞弟(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在项目已开工且确定盈利后,以“入股”为名投入50万元,最终却获得远高于正常投资收益的200万元“分红”。经查,其“入股”资金未计入项目成本,未参与经营,亦未共担风险,不符合真实投资的特征。该“分红”实为请托人对其利用影响力谋利的对价,故该200万元应全部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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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8辑–第1579号案件

三、离职前后约定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及共同犯罪的认定

裁判观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与请托人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并于离职前后连续收受的,应整体认定为受贿罪一罪。同一单位内部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若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认定主从犯。

裁判理由

在缪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案中,其在职期间为B公司谋利,并与行贿人约定退休后以“顾问费”名义收受财物。其在退休前后连续收受该笔款项,该行为具有连续性和整体性,是其在职时权钱交易的延续,故应整体评价为受贿罪,而非将退休后收受部分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缪某某与下属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利用缪某某原职权影响力为R公司谋利并收受“顾问费”一节中,二人事前通谋,由张某某出面洽谈、经手费用,缪某某则利用其影响力出面协调。尽管缪某某与张某某有上下级关系,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利益均沾、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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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8辑–第1580号案件

四、通过市场交易收受财产性利益行为的性质认定

裁判观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房产开发商等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其特定关系人从请托人处获取优惠购房资格,并利用市场差价转售获利。此种情况下,请托人让渡给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的并非商业机会,而是附于房产之上的、确定的财产性利益。该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受贿数额应为特定关系人转售房产所获的全部差价。

裁判理由

在褚某某受贿案中,其特定关系人胡某某利用褚某某的职务影响,在无任何资金投入和风险的情况下,从请托人处获取了低价购房资格并加价转售。请托人给予的并非具有不确定性的商业机会,而是在房产限购、限价政策下形成的、确定可得的财产性利益。胡某某获取该利益完全依赖于褚某某的职权,其转售获利即是该利益的价值体现。因此,胡某某所获的全部转售差价均应认定为褚某某的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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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9辑–第1593号案件

五、原始股交易型受贿及数额的认定

裁判观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向请托人购买非公开发行的原始股,后通过公司上市、配股等获得巨额增值利益,该增值利益属于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其支付股本金的行为仅是掩盖权钱交易的手段,不能改变受贿性质。原始股上市后,因公司增资扩股等产生的无偿配股获利部分,亦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裁判理由

在黄某受贿案中,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川A公司谋利后,以妻子名义购买该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原始股。黄某购买原始股的目的就是获取上市后的高额收益,其支付的10万元股本金远不能覆盖其最终获得的600余万元上市增值及配股收益。该巨额增值实质上是请托人支付的对价,黄某的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公司后续的无偿配股,是其原始股权的衍生利益,与黄某持续的职务关照密不可分,故其抛售全部股份所得的611万余元应全部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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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9辑–第1594号案件

六、行贿人代为保管贿赂款情形下受贿罪既遂与未遂之认定

裁判观点

受贿罪的既遂应以财物是否实际脱离行贿人控制并置于受贿人控制之下来认定。在行贿人与受贿人达成合意后,若贿赂款并未实际交付,而是由行贿人代为保管,且受贿人始终未实际控制、支配该款项的,应认定为受贿未遂。不能仅以受贿人对行贿人有较强控制力为由,推定其对代为保管的款项已构成实际控制。

裁判理由

在于某荣受贿案中,其授意行贿人于某华代为保管500万元贿赂款并用于理财。近八年时间里,该款项一直由于某华实际占有、支配和使用,于某荣仅在案发前一年提出过使用要求,但因理财未到期而未实际取得。于某荣对该款项的控制是间接的,其控制力远小于于某华的直接控制。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也使得款项的交付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贿赂款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受贿既遂,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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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9辑–第1595号案件

七、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适用

裁判观点

在引渡案件中,被请求引渡人自愿放弃对抗、积极配合引渡程序、主动要求回国接受审判,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并结合其立功、全额退赃等情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感召更多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

裁判理由

被告人姚锦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其在被保加利亚警方抓获后,多次主动向我国驻保使馆人员表达回国投案的意愿,书面申请放弃保加利亚长期居留权,在引渡庭审中当庭放弃上诉并要求回国。其主动配合行为极大地缩短了引渡程序(仅用时44天),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归案后,姚锦旗除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其余数千万元的受贿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综合以上自首、立功、全额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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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1辑–第1466号案件

八、回国受审案件罪名变更问题和量刑的特别考量因素

裁判观点

对于经劝返自愿回国受审的外逃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原通缉罪名起诉、判决的,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在量刑时,应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从犯)、自首情节、退赃情况等因素。对于未能彻底退缴赃款孳息的,说明其认罪悔罪不够彻底,即便具有自首等情节,亦不能给予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体现了“追逃追赃并重”的政策导向。

裁判理由

被告人巴连孝经劝返自愿从加拿大回国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其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但其到案后虽退出收受的贿赂款1640万元,却未能供述及退缴该笔款项投入个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孳息),未能做到彻底退赃,说明其悔罪态度不够彻底。因此,法院虽认定其从犯、自首情节,但未采纳判处缓刑的意见,最终以受贿罪(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本案的处理同时明确,通过劝返方式回国受审的案件,不适用引渡中的“罪名特定原则”,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变更罪名。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1辑–第1467号案件

九、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立案审查规则

裁判观点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案审查属于实质审查。法院在受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可适用的案件范围、本院是否有管辖权、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于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不明确、对象不具体或存在其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退回检察机关或通知其补充材料。

裁判理由

在刘某某受贿违法所得没收案中,检察机关在刘某某二审期间死亡后,向其妻子、女儿等利害关系人提出没收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所得共计数千万元的申请。法院经立案审查发现,申请书误用起诉书模式,混淆了涉嫌犯罪数额与申请没收财产的概念,导致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不明确;部分受贿款已用于投资入股,但检察机关未对该股权进行调查取证和采取冻结措施,却用家属代为退缴的现金替代没收,违背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可替代没收”的基本原则。此外,申请书还存在引用法律条文不当等问题。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检察机关撤回申请,经补充完善后重新提起。该案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立案审查的严格标准和要求。

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1辑–第1470号案件

(本文作者:盈科丁泽根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昆明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