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是实践中常见的街头侵财犯罪,但罪名并不当然固定在抢夺罪。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财物,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一旦行为方式已经具有暴力、胁迫或者放任人身伤亡的性质,就可能转化为抢劫罪。罪名不同,法定刑、证据要求和辩护空间都会发生显著变化。
一、抢夺与抢劫的界限
抢夺罪的核心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行为人主要针对财物实施力量,不直接以暴力压制被害人人身;抢劫罪则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劫取财物。对驾车夺取而言,解释第六条既保留了“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的基本规则,又通过三种特殊情形将已经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升格为抢劫罪。
从规范功能看,第六条解决的不是单纯数额问题,而是行为方式的人身危险性。是否使用车辆作为暴力工具、是否针对被害人反抗实施强制、是否放任伤亡后果,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二、三种应当认定抢劫罪的情形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该情形发生于行为人已经接触财物后,被害人基于反抗不放手,行为人仍以强拉、硬拽等方式强行夺取。此时行为人的力量已经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被害人人身权益与财物权益同时受到侵害,与单纯趁其不备抢夺有本质区别。审查时应关注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已经抓住财物、是否持续用力拉扯、是否因此将被害人拖倒或者致伤。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
该情形以车辆作为实施暴力的工具,通过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排除被害人反抗,再夺取财物。车辆介入不是简单携带工具,而是直接制造人身危险。审查时应结合车速、轨迹、车辆与被害人距离、碰撞部位、现场监控和伤情,判断行为人是否以车辆压制反抗,还是仅因路线选择或者意外接近造成接触。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
该情形侧重主观上的放任。行为人对高速驾车夺取、贴身拉扯等行为可能造成伤亡具有明知,仍然实施并放任结果发生,最终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认定“明知”不能仅凭结果倒推,应综合行为方式、当时路况、车速、被害人年龄和身体状况、双方相对位置等判断;认定“放任”则应区分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与明知可能发生仍不停止的间接故意。
抢夺罪:行为对象主要是财物;行为方式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人身侵害通常不是直接暴力压制;基础刑为三年以下,驾车抢夺可以降低入罪数额标准并从重处罚。
抢劫罪:行为对象是人身和财物;行为方式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反抗;人身危害明显;基础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种升格情形:共同点在于行为已经针对被害人反抗实施强制,或者以车辆制造人身危险,或者对伤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实务审查重点包括行为方式、主观明知、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
三、实务中的常见争议
(一)“被害人不放手”的证明
被害人是否不放手、行为人是否知道被害人已经抓住财物,往往只有双方陈述。实务中应结合拉扯部位、衣物或者包带损坏、拖拽擦伤、车辆突然加速、现场监控和旁观证人综合判断。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不放手,可能仍应评价为抢夺。
(二)车辆逼挤与偶然接触的区别
逼挤、撞击、强行逼倒必须是行为人主动控制车辆制造危险,而非普通超车、变道、剐蹭或者被害人自行摔倒。行车记录仪、公共监控、车辆行驶轨迹、车速鉴定和被害人陈述可以还原事发过程。只有车辆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才能适用抢劫罪。
(三)“明知”与“放任”的认定
行为人是否明知可能致人伤亡,应结合行为危险程度判断。深夜高速贴靠行人、从背后突然加速拉扯、明知被害人正在骑行仍强行逼倒等,更可能被认定明知;仅因瞬间操作不当造成碰撞,则可能属于过失。放任通常表现为对伤亡结果不关心、不停车、继续逃离,但仍需在案证据证明主观心态。
(四)轻伤以上后果的因果审查
第三种情形以轻伤以上后果为前提,且该后果必须与强行夺取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伤情鉴定应当与被害人原始就诊记录、影像资料、诊断结论相互印证。若被害人伤情系自身疾病、陈旧伤或者其他介入因素造成,不能直接归责于行为人。
四、证据审查与辩护操作
(一)围绕行为方式还原现场
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现场勘查、车辆勘验、车速鉴定和伤情鉴定是证明行为方式的核心证据。辩护人应申请调取完整监控,不能只依据截图或者片段判断。对于监控缺失的案件,应重点审查被害人与行为人的陈述是否稳定、有无矛盾,以及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审查主观故意的证据基础
是否明知被害人不放手、是否明知可能致人伤亡,不能仅凭被害人单方描述。供述、聊天记录、前科、作案前踩点、同案犯分工、车速和现场选择等,可能影响主观认定。若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而不能证明其明知,则不宜直接认定间接故意。
(三)区分主从犯与共同犯罪
驾驶者与后座乘客可能承担不同责任。后座乘客实施拉扯、夺取,驾驶者负责控制车辆,二者是否对暴力方式有共同认识,需要分别审查。若驾驶者不明知同伙会强行拉扯或者逼挤被害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存在争议。
(四)从罪名和数额两个方向辩护
若行为不满足第六条三种情形,应争取按抢夺罪处理,并审查是否达到当地数额标准、能否适用从重情节。若已经认定抢劫罪,则应围绕是否构成未遂、是否属于从犯、是否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和取得谅解等情节开展量刑辩护。
五、罪名衔接与量刑考量
驾车夺取行为在满足第六条情形时以抢劫罪定罪,但抢劫罪内部仍需要进一步审查数额、未遂、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情节。抢劫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可能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档。这里的后果评价应坚持因果关系审查,不能把与夺取行为无关的伤亡结果一概归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未取得财物不当然否定抢劫罪的成立。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强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仍可能构成抢劫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暴力程度、伤情后果和是否已经造成现实危险,会影响从宽幅度。相反,行为人已经取得财物,但行为本身不具有第六条所列情形的,仍应回到抢夺罪评价。
共同犯罪中,驾驶者与后座乘客的责任不能一律等同。若后座乘客在驾驶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拉扯,或者驾驶者明确反对仍强行夺取,驾驶者可能仅承担抢夺罪或者较轻责任;若二人事先通谋,由驾驶者负责控制车速和路线、后座乘客实施强夺,则可能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审查时应从事前联络、分工、现场配合和事后分赃判断共同故意。
六、实务建议
辩护人应关注三个层面:其一,行为是否属于第六条列举情形;其二,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反抗或者可能造成伤亡;其三,伤亡结果与夺取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实施普通抢夺,就不能以事后造成轻伤为由直接拔高为抢劫罪;若已经构成抢劫罪,也应通过未遂、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和谅解等情节争取适当从宽。
当事人被抓获后不应通过删除监控、毁灭车辆痕迹、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方式逃避责任,否则可能增加妨害作证、毁灭证据等风险,也不利于在诉讼中争取从宽。尽早如实陈述事发经过,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和行车记录,反而有助于固定对行为方式、主观心态和因果关系有利的事实。
综上所述,驾车夺取财物不一定都是抢夺罪,判断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已经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反抗实施强制,是否以车辆制造现实人身危险,是否明知可能致人伤亡而放任结果发生。办案机关应围绕行为方式、主观明知、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收集证据,避免仅凭结果或者单方陈述拔高罪名;辩护人则应通过还原现场、审查监控、质证伤情和主观证据,准确区分抢夺与抢劫。只有把第六条三种情形的适用边界查清,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