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从严原则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适用,始终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展开。对于成年被告人,法律并非绝对排斥从宽,而是要求对认罪认罚是否从宽、从宽幅度多大进行从严把握;缓刑、从业禁止和损害赔偿也有特殊的规则。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程序保护、人身保护和修复保护。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从严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不是“认了就必然从宽”。解释第十一条明确,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这意味着认罪认罚仍是量刑情节,但其证明作用和从宽空间需要结合案件性质、手段、后果和悔罪真实性审查。

办案机关应重点审查认罪是否自愿、是否基于完整事实、是否与在案证据相符。对犯罪手段恶劣、长期侵害、利用特殊职责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不能仅因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给予明显不当从宽。对被告人而言,认罪认罚也不等于放弃辩护,而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争取合法从宽。

实务中,是否从宽不能简单以“认罪”二字决定。应当综合犯罪次数、持续时间、被害人年龄、侵害方式、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是否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是否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等因素,逐项说明从宽的必要性和幅度。

二、缓刑限制与禁止令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这里的“一般”说明并非绝对排除,但缓刑适用的门槛明显提高。能够适用缓刑的,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情节较轻、悔罪真诚、再犯风险低、社区监管条件充分,并需要严格审查。

即使宣告缓刑,法院也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有本人就学、居住等正当原因的,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除外。禁止令是防止再犯的重要措施,也是缓刑执行的重要内容。

实务中,缓刑辩护不能仅以“初犯”“家庭困难”为由展开,而应围绕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是否能够有效隔离接触未成年人的风险、是否已经通过赔偿和修复降低危害后果等进行论证。若案件本身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或者利用信任关系实施,缓刑空间通常非常有限。

三、从业禁止的依法适用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教师、保育员、培训机构人员、医疗护理人员等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不仅侵害被害人,也破坏公众对特定职业的信任。

从业禁止的适用应当与犯罪情节、职业便利和再犯风险相适应。实践中,法院可以禁止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具体期限和范围依照刑法及相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入职查询和日常监管,防止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人员进入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岗位。

对于利用网络平台、校外培训、托管照料等渠道接触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从业禁止的范围还应结合其实际职业和犯罪方式确定,避免仅禁止原职业而留下通过其他职业继续接触未成年人的风险。

四、人身损害赔偿与心理治疗费用

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的“未成年人”包括直接受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护理费等损失也应依法计算。

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是实务中的重点。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合理费用。被害人家属应当保存诊断证明、鉴定意见、治疗记录、费用票据和康复计划,以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此类费用不仅包括即时治疗,也包括后续心理干预和长期康复。法院在审查时应避免仅以“已经造成损害”为由忽略后续治疗需求,也不能将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一概认定。鉴定意见和医疗诊断书对于证明因果关系与治疗必要性具有重要作用。

五、实务审查与操作要点

从宽处罚:认罪认罚是否从宽、幅度如何,应从严把握;重点审查自愿性、真实性、悔罪程度和案件严重性。

缓刑: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确需宣告缓刑的,应同时考虑禁止令和社区监管条件。

禁止令: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进入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因就学、居住等确需进入的,需经执行机关批准。

从业禁止: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依法适用;教育、培训、保育等岗位应加强入职查询和监管。

损害赔偿:包括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误工损失和精神心理治疗康复费用;需要票据、鉴定意见和医疗诊断书支持。

被害人保护:办案、庭审和赔偿程序中应避免二次伤害,严格保护被害人身份和隐私,依法及时落实赔偿和救济。

对辩护人而言,上述规则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辩护。辩护仍应围绕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展开,但在提出从宽和缓刑意见时,必须承担更高的说明义务,并避免以被害人过往经历、家庭状况等无关因素作为辩护理由。

六、程序衔接与被害人救济

认罪认罚从宽的从严把握,应当在程序上落实。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列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事实基础、从宽理由和幅度;法院审查量刑建议时,应特别关注成年被告人是否真正认识到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是否存在利用未成年人年龄、信任和弱势地位的加重因素。

缓刑宣告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禁止令执行纳入监管重点。对禁止进入未成年人集中场所的被告人,应通过定期报告、定位管理、走访核查等方式掌握其活动轨迹;发现违反禁止令或者缓刑监管规定的,及时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场所也应当配合执行,发现相关人员进入时及时报告。

从业禁止的落实不能仅停留在判决主文。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建立入职查询和定期筛查机制,对具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及时清退。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应加强信息衔接,防止被禁止人员通过变更职业、跨地区就业等方式规避从业禁止。

损害赔偿方面,医疗费用应以实际支出为基础,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应以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为证明。对未成年人后续心理状态不稳定、需要长期治疗的情形,法院可以结合鉴定意见确定赔偿范围,必要时组织专业评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注意保存每次治疗的记录和票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赔偿。

办案机关还应关注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和诉讼权利。询问、庭审、调解和文书制作中不得公开能够识别被害人身份的信息,避免二次伤害。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需要强调的是,从严把握从宽并不意味着排斥依法辩护。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者罪名定性确有争议的案件,司法机关仍应坚持证据裁判和罪刑法定;只有事实已经查清、从宽情节真实成立,才能依法在严格审查后给予适当从宽。

综上所述,法释〔2023〕3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从认罪认罚从宽、缓刑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和损害赔偿五个方面,构建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从严保护与修复救济机制。对成年被告人而言,认罪认罚和从宽并非当然成立,缓刑也需要经过更为严格的审查;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员,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对未成年被害人,则应当及时、充分保障医疗、康复和心理治疗费用。只有把刑罚、预防和救济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类似犯罪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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