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是帮信罪的核心要件,2024年司法机关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明知” 的规则强化了认定标准。具体证明路径如下:
一、司法推定的9种情形(可直接认定“明知”)
根据两高一部《电诈意见(五)》第8条及2024年新增指引,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推定为“明知”:
情形 | 法律依据 | 典型案例 |
---|---|---|
被反诈中心预警后仍交易 | 公安书面告知后继续提供帮助 | (2024)鲁刑终67号 |
收取费用高于市场价30%+ | 非法获利明显异常 | (2023)浙刑再18号(手续费40%) |
使用加密工具沟通 | 如蝙蝠聊/Telegram等 | (2024)闽0203刑初89号 |
提供“多卡宝”设备 | 帮助转换通话IP地址 | 最高检指导案例211号 |
频繁更换收款账户 | 单账户使用≤3天即更换 | (2024)京刑终34号 |
提供未实名账户 | 如非本人银行卡/虚拟号段 | 两高一部2024年新增情形 |
技术帮助规避监管 | 开发防封号软件/跳转链接 | (2024)粤01刑终567号 |
协助转移资金至境外 | 通过地下钱庄/U商兑换 | 《电诈意见(五)》第8条第7项 |
“两卡”多次涉案 | 名下账户2次被冻结仍开新卡 | 央行2024年“断卡”新规 |
⚠️ 注:行为人提出反证且查证属实可推翻推定(如被胁迫、重大误解等)
二、司法实践中其他认定“明知”的证据链
(一)直接证据
证据类型 | 关键内容 | 证明效力等级 |
---|---|---|
嫌疑人供述 | 承认“知道对方搞诈骗”的笔录 | ★★★★ |
同行人员证言 | 证明曾共同讨论违法用途 | ★★★☆ |
聊天记录 | 含“走账”、“洗米”等黑话 | ★★★★★(需公证) |
(二)间接证据
资金异常 --> [资金快进快出不留存]
设备异常 --> [多部手机交替使用]
行为异常 --> [交易时遮挡摄像头]
环境异常 --> [在电诈窝点被抓获]
三、突破“不明知”辩点的4大举证策略
- 技术中立抗辩
→ 举证提供的是可合法商用的技术(如企业级API接口)
例:提供短信通道需出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 合理报酬抗辩
→ 证明收费在行业合理区间内(附同类服务价格比对表)
注:开发涉诈APP报酬高于市价50%即突破合理范围 - 信赖优势方抗辩
→ 证明服务对象系正规持牌机构(如银行、支付公司)
条件:查验过对方营业执照且存留记录 - 被欺骗抗辩
→ 提供对方伪造的合同/授权文件(需有证据显示已尽审查义务)
案例:(2024)苏刑再12号 凭假“腾讯合作书”脱罪
四、企业合规免责的3道防火墙
合同审查 --> 留存客户证照+业务说明
风控系统 --> 自动拦截高危地区IP
响应机制 --> 72小时处理协查通知
▶ 合规操作示例:
某支付公司接到反诈模型预警后操作:
- 冻结账户并导出完整流水
- 48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 书面通知客户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 成功免责((2024)沪0115刑初78号)
五、2024年最新司法裁判规则
- “红旗原则”适用
→ 若犯罪事实如“红旗般醒目”,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
例:对方要求提供缅北地区专用通信信道 - 技术人员的明知认定
→ 开发者对代码中涉诈功能模块(如虚拟定位、群发轰炸)必须主动排查
新规:未履行审核义务即推定为帮助故意 - 数字人民币钱包特殊规则
→ 提供未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不验证资金来源=直接认定明知
依据:央行2024年《数字人民币反洗钱指引》第21条
六、律师实操指引:破解“明知”指控的黄金方法
收集免责证据 --> 行业资质文件
切割资金流水 --> 排除合法交易部分
启动专家辅助人 --> 技术中立鉴定
争取量刑协商 --> 认罪认罚+退赃
📌 关键时效:接到公安询问通知后72小时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逾期视为默认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