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案件中,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需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典型情形及规则如下:
一、无过错责任的法定适用情形(8大类型)

二、具体规则与免责事由
(一)饲养动物致害(《民法典》第1245-1251条)
动物类型 | 归责原则 | 免责/减责事由 | 举证责任分配 |
---|---|---|---|
普通动物(宠物犬等) | 无过错责任 | 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饲养人证明受害人过错 |
禁止饲养烈性犬 | 绝对无过错责任 | 仅受害人故意可免责 | 饲养人承担全部举证 |
动物园动物 | 过错推定责任 | 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 动物园举证 |
流浪动物 | 原饲养人/管理人责任 | 需证明遗弃或逃逸期间仍存在管理关系 | 受害人证明管理关系 |
📌 2024年新增案例:
投喂流浪猫抓伤路人→长期投喂者被判赔偿((2024)京02民终345号)
(二)高度危险作业(《民法典》第1236-1244条)
作业类型 | 责任主体 | 免责事由 |
---|---|---|
高空作业(≥2米) | 施工单位/所有人 | 不可抗力+已采取合理措施 |
高压电(≥1千伏) | 电力公司 |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
地下挖掘(地铁施工) | 施工单位 | 证明已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塌方措施 |
民用核设施 | 营运单位 | 仅战争或受害人故意可免责 |
⚠️ 注意:高空抛掷物品适用过错推定(《民法典》第1254条),非无过错责任。
(三)其他无过错责任情形
情形 | 法律依据 | 特殊规则 |
---|---|---|
产品缺陷致损 | 《民法典》第1202条 | 生产者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缺陷不存在 |
环境污染 | 《民法典》第1229条 |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
建筑物倒塌 | 《民法典》第1252条 |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连带责任 |
监护责任(未成年人) | 《民法典》第1188条 | 监护人尽到职责可减轻责任(非免除) |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1. “高空作业”的认定边界
- 支持无过错责任:
✅ 建筑外墙清洗((2023)粤01民终5678号)
✅ 广告牌安装(≥2米登高作业) - 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 1.5米梯子换灯泡(适用过错责任)
❌ 室内装修(未达到“高度危险”标准)
2. 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摊
受害人故意 --> 0%责任
受害人重大过失 --> 减轻30-50%
一般过失 --> 不减轻责任
▶ 例:攀爬动物园围栏被虎咬伤→受害人重大过失→动物园减轻70%责任((2024)苏05民终1234号)
四、企业合规要点(以高空作业为例)
资质审查 --> 具备高空作业许可证
安全保障 --> 三必须
保险覆盖 --> 投保高危责任险
三必须 --> 设警示区
三必须 --> 配安全绳
三必须 --> 持证上岗
💡 风险规避建议:
- 签订分包协议时约定追偿条款:“因分包方过错导致损害,发包方赔偿后100%追偿”
五、无过错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区别
归责原则 | 过错要求 | 举证责任 | 典型情形 |
---|---|---|---|
无过错责任 | 无需证明过错 | 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 | 核事故、烈性犬伤人 |
过错责任 | 需证明过错 | 谁主张谁举证 | 打架斗殴 |
过错推定 | 推定有过错 | 加害人反证无过错 | 医院误诊 |
六、2024年司法新动向
- 新型“高度危险”认定:
- 无人机快递物流企业(≥20公斤货物)→ 适用无过错责任((2024)浙0192民初112号)
- 基因编辑动物致害:
- 实验室基因改良宠物伤人→ 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最高法研究室复函2024)
- 免责事由从严限制:
- 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不再当然免责,需证明直接因果关系(最高法《关于涉疫案件审判指引》第5条)
注: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如蛋壳脑袋规则)不构成免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