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但也可以单独适用,系行为人触犯刑法后,对其判决有罪的同时,强制缴纳一定金额的一种刑罚方法。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罚金执行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处以罚金,可以起到惩诫、威慑和教育的作用,但并非所有罪名均可以适用罚金,而罚金数额的裁量方式,也会因罪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 罚金的适用方式
(一)选处罚金(选科式)
人民法院判决时,在自由刑与罚金之间,可以选择单独适用罚金。譬如,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此种情况,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单独适用,并不附加适用。
(二)单处罚金(单科式)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但是,一般大多数情况适用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三)并处罚金(并科式)
在人民法院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譬如,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单处或并处罚金(复合式)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单处罚金或并用罚金。譬如,犯妨害清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 罚金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罪名分别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具体罪名分别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具体罪名分别为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具体罪名分别为;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具体罪名分别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具体罪名分别为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具体罪名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具体罪名分别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冒名顶替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规。
(七)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斡旋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三 罚金的数额确定
根据刑法分则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五种罚金制,分别是限额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大小等情节,并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然后依法判处罚金。对于相关罪名,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行为人系对未成年人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此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已有明确规定。
(一)限额罚金制
在刑法分则中的对具体罪名适用的罚金数额已经规定上限和下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书时,在已有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直接确定罚金数额即可。例如:
1. 妨害清算罪。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 虚假破产罪。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 变造货币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6. 持有、使用假币罪。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7. 变造货币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8.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9.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1.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2.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3.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14. 违法发放贷款罪。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5.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6. 贷款诈骗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7.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8. 信用证诈骗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9.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 有价证券诈骗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1. 保险诈骗罪。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3.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4.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5.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6.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无限额罚金制
在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中,并未限定具体数额,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自由裁量罚金数额。
(三)倍比罚金制
在具体案件中,按照犯罪金额的百分比或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5.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6. 欺诈发行证券罪。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四)比例罚金制
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
1. 虚报注册资本罪。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4.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五)倍数罚金制
以犯罪金额为基准,按一定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
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抗税罪。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 逃避追缴欠税罪。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5.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6. 非法经营罪。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 罚金的数额确定
首先,罚金缴纳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此可见,可以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罚金,但是罚金的缴纳期限一般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期满后对于未缴纳部分,可以强制执行。
其次,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对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的事由,主要是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具体事由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五 罚金缴纳与否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或者依法由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假释建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罚金的,不利于减刑、假释,及时足额缴纳罚金的,可便于减刑、假释。
(本文作者:盈科柏少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