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出借资质:被挂靠公司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在建设工程领域,资质是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法定“通行证”。然而,部分建筑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收取“管理费”、“挂靠费”,允许无资质或低资质主体以其名义承揽工程,形成“被挂靠人-挂靠人-发包人”的三角法律关系。这种行为不仅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更使被挂靠公司陷入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风险的漩涡。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本人承办过的案件,解析被挂靠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针对性防控建议。

民 事 责 任 风 险

      出借资质行为的民事风险贯穿工程建设全流程,既源于合同效力的先天缺陷,也来自履约过程的责任牵连,往往导致被挂靠公司承担超出预期的赔偿责任。

1施工合同无效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直接引发三重后果:①权利主张受限,被挂靠公司无法依据无效合同向发包人主张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等合同权利,若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甚至可能丧失工程款请求权;②赔偿责任产生,若因合同无效导致发包人损失(如工期延误、前期投入损失),被挂靠人作为资质出借方,需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管理费收缴风险,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被挂靠公司仅收取管理费而未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其获取的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出现了判决返还管理费和不支持管理费的裁判结果。

2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核心生命线,也是被挂靠公司最易触发的民事风险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无论质量问题是否由被挂靠公司直接造成,只要存在资质出借事实,法院均会判令其承担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覆盖多种情形:若挂靠人因技术不足、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出现结构缺陷,被挂靠公司需共同承担修复费用及发包人损失;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如建筑物倒塌致路人受伤,被挂靠公司需与挂靠人、发包人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严重的是,即使工程已交付使用,在法定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被挂靠公司仍需承担保修义务或赔偿责任,且无法以“未实际施工”为由抗辩。

3对外债务的牵连性风险

      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外签订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等合同,极易将被挂靠公司卷入债务纠纷,其责任认定主要基于合同签订主体与表见代理规则。实务中存在两种典型情形:

①典型表见代理情形: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若合同加盖被挂靠公司公章或项目专用章(即使为私刻),且第三方为善意不知情,法院通常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公司需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②“挂靠人+项目部章”的推定责任:即使项目部印章为挂靠人私刻,若相对人举证证明该印章在其他工程中曾被被挂靠人使用(如备案资料、结算文件),法院仍可推定相对人善意,判令被挂靠人承担责任。

4工程款结算的资金管控风险

      工程款的“收-付”环节是被挂靠人的资金风险高发点,主要表现为:

①发包人直接结算的风险:若发包人知晓挂靠事实,可能直接与挂靠人结算工程款,导致被挂靠公司丧失对资金流的控制,无法抵扣自身垫付费用或收取管理费;

②账户查封的牵连风险:若被挂靠公司代收工程款,可能因自身债务问题导致资金被法院查封冻结,挂靠人及材料商、农民工可依据“工程款所有权归属”主张执行异议,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行 政 责 任 风 险

      行政监管是建筑市场的重要治理手段,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必然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直接威胁被挂靠公司的经营资格与行业声誉。

1资质等级的降级与吊销风险

      资质是建筑企业的核心资产,而出借资质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如多次出借资质情节严重(如一年内两次出借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被认定为“出借资质”的企业,企业信用得分将扣除20-50分(各地细则略有差异),导致信用等级降至C级或D级,丧失投标竞争力。若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将直接吊销资质证书,资质一旦被吊销,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行业信用的“黑名单”惩戒

      随着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完善,行政处罚往往伴随信用惩戒。被认定出借资质的企业,将被列入建筑行业“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中被列为限制对象;限制承接新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发包给黑名单企业;限制融资信贷,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或提高贷款利率;限制资质升级,在信用修复前不得申请更高等级资质。这种信用惩戒的影响具有长期性,即使企业完成罚款缴纳或停业整顿,信用污点仍会在一定期限内留存,持续影响经营发展。

刑 事 责 任 风 险

      当出借资质行为与重大事故、经济犯罪相结合时,被挂靠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触犯刑法,涉及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风险等级最高的法律后果。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追责

      工程施工领域最易触发的刑事犯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务中,被挂靠人被追责的关键在于“是否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若被挂靠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如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派驻安全员、未组织安全培训),导致挂靠人违规施工引发安全事故(如脚手架坍塌致多人死亡、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即使被挂靠公司未直接参与施工,其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将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2串通投标罪的共犯风险

      招投标环节是挂靠行为的高发领域,极易引发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挂靠公司常因“配合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共犯:

①被挂靠人明知挂靠人借用资质参与串通投标仍提供帮助,如配合提供资质证书、投标材料、编织投标文件、加盖公章等,或与其他投标人约定“陪标”“围标”,均构成共犯;

②即使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串通行为不知情,但若以其名义参与投标,司法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为名义上的投标主体,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责任

      挂靠经营往往伴随财务管理不规范,极易引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被挂靠人明知挂靠人虚开发票仍接受并用于抵扣税款,或未核查“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一致性,导致虚开发票金额超过5万元的,即构成犯罪。实务中,税务机关通常以“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是否一致”为核查标准,被挂靠公司若未对挂靠人的发票开具、资金支付进行有效监管,极易被认定为共犯。

风  险  防  控

      面对出借资质的多重法律风险,被挂靠公司需摒弃“以费换险”的短视思维,从源头管控、过程管控、事后补救三个维度构建合规体系。

1源头管控:杜绝资质出借的违法前提

     最根本的防控措施是坚守法律底线,拒绝任何形式的资质出借。企业应建立资质管理专项制度,明确规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使用流程,禁止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资质,对内部人员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设定严厉追责机制。

      对于有合作意向但资质不足的主体,可通过合法方式替代挂靠:①联合承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共同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②合法分包,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确保分包环节合规。

2过程管控:强化履约全流程监管

      若因特殊情况存在合作关系,需通过全流程监管降低风险:

①合同规范,与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责任、安全管理义务、资金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特别加入“发票真实承诺条款”,明确挂靠人对虚开发票承担全部责任;②资金监管,要求设立项目专用账户,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直接向材料供应商、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款项,杜绝资金回流风险;③现场管理,委派专人参与项目管理,留存施工日志、监理验收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已履行管理义务,避免被认定为挂靠。

3救济机制:建立法律风险的应急响应

      企业应建立法律风险应急团队,针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制定预案: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内部核查,固定挂靠人违规施工的证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依法承担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若卷入债务纠纷,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从“第三方非善意”、“未构成表见代理”角度抗辩,降低责任范围;若收到税务或监管部门调查通知,立即整理资金流、发票流等证据,证明自身合规性。此外,企业应定期开展法律培训,提升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强化全员合规理念。

【结语】

1、建设工程领域的资质管理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屏障。被挂靠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法律制度的漠视和对公共安全的忽视,其面临的民事赔偿、行政追责、刑事处罚等风险,最终往往远超收取的微薄管理费。

2、随着建筑市场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监管部门对挂靠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司法实践中,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认定也日趋严格。建筑企业唯有坚守合规经营底线,通过合法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实现长远发展。任何以牺牲法律合规为代价的短期利益,最终都将化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致命风险”。

(本文作者:盈科吴青青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