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旨在防止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影响司法公正,尤其对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有严格排除要求。其适用规则如下:
一、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 言词证据的排除
- 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采用殴打、体罚、冻饿、晒烤、疲劳审讯(如讯问持续超24小时或未保障必要休息)等肉体或精神折磨手段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绝对排除范围。
- 威胁、引诱、欺骗:
- 以严重损害本人或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威胁(如暴力恐吓)取得的供述应排除;
- 以非法利益引诱(如承诺提供毒品)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欺骗(如谎称亲属车祸)取得的供述亦应排除,但与审讯策略(如利用信息不对称)需区分。
- 实物证据的排除
物证、书证因取证程序违法(如无证搜查、扣押)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先补正或合理解释;不能补正的,予以裁量性排除。是否排除需综合违法程度、证据重要性等因素判断。 - 重复性供述的处理
因刑讯逼供作出的供述,后续受其影响的相同供述(重复性供述)通常一并排除,但以下情形除外:- 更换侦查人员并告知权利后自愿供述;
- 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检察/审判人员讯问时自愿供述。
二、排除程序的启动与证明责任
- 申请条件
- 被告人需在开庭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如人员、时间、地点)或材料(如伤情记录、讯问录像)。
- 仅泛称遭刑讯逼供而无具体线索的,法院不予受理。
- 证明责任分配
- 被告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供线索);
- 控方:对证据合法性承担最终证明责任,需通过提交讯问笔录、录音录像、证人出庭等证明取证合法。
- 证明标准:控方无法证明“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该证据即排除。
三、排除规则在各诉讼阶段的适用
- 侦查阶段
- 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员需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核查讯问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确认刑讯逼供的,证据不得作为批捕或移送起诉依据。
- 嫌疑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值班律师可协助申诉。
- 审查起诉阶段
- 检察院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制作排除决定书,将证据材料撤出案卷并通知侦查机关。
- 审判阶段
- 庭前会议:法院可先行审查争议,控辩双方可撤回证据或申请。
- 庭审调查:对合法性争议,法庭应先行调查;控方举证不足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未排除的,二审可依职权排除。
四、实践难点与对策
- 重复性供述的界定
需结合讯问主体变更、权利告知是否充分判断是否受先前非法行为影响。 - 实物证据的裁量排除
法官需权衡程序违法严重性与证据重要性,避免机械排除关键物证。 - 辩护权保障
被告方调查取证能力弱,需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调取监控录像等弥补。
五、总结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程序正义为核心,对刑讯逼供供述采取强制排除,对实物证据则允许补正后裁量排除。其适用需通过控方证明责任、阶段性审查机制及权利告知程序实现,但实践中仍面临重复供述认定、辩护权落实等挑战。完善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配套制度是进一步推进规则实效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