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的适用情形​​?


​一、适用前提:仅限三种法定解除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因以下三类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需支付“+1”代通知金(额外一个月工资)​**​:

  1. ​医疗期满无法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需证明两次考核不合格)。
  3.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如企业搬迁、业务撤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二、关键条件: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
  • ​已提前通知则不支付“+1”​​:若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无需额外支付代通知金。
  • ​未通知则必须“+1”​​: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必须在支付经济补偿金(N)基础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N+1)。

​三、具体适用情形对比​
​解除类型​​法律依据​​是否需“+1”​​示例​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癌症治疗后仍无法工作,公司未提前通知即解雇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同上是(未提前30日通知)销售员经培训后业绩仍不达标,公司次日直接解雇
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同上是(未提前30日通知)工厂搬迁至外省,员工拒绝调岗,公司未通知即终止合同
​其他解除情形​​否​协商解除(N)、违法解除(2N)、过失性辞退(0补偿)等均不适用“+1”

​四、常见误区澄清​
  1. ​裁员(经济性裁员)不适用“+1”​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裁员,即使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也​​不触发“+1”​​,但若程序违法(如未报备劳动部门),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金)。
  2. ​协商解除无需“+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只需支付N,无论是否提前通知。
  3. ​“+1”与2N不可叠加​
    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为2N,​​不存在“2N+1”或“2(N+1)”​​ 的法定情形。

​五、代通知金计算标准​
  • ​基数​​:按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确定(不含加班费、补贴等非固定收入)。
  • ​与N的关系​​:N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1个月工资),而“+1”仅为单月工资,与年限无关。

​六、地域性例外(仅限北京)​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47条:

  •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未提前30日通知的,需按日支付延迟通知的赔偿金(每日=上月日工资)。
    注:此规定为北京特有,全国其他地区无此要求。

总结:何时主张“N+1”?​

主张“+1”需同时满足:

  1. 解除原因属于​​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
  2. 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
  3. ​非裁员、协商解除或其他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