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前提:仅限三种法定解除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因以下三类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需支付“+1”代通知金(额外一个月工资)**:
- 医疗期满无法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需证明两次考核不合格)。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如企业搬迁、业务撤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二、关键条件: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
- 已提前通知则不支付“+1”:若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无需额外支付代通知金。
- 未通知则必须“+1”: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必须在支付经济补偿金(N)基础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N+1)。
三、具体适用情形对比
解除类型 | 法律依据 | 是否需“+1” | 示例 |
---|---|---|---|
医疗期满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 是(未提前30日通知) | 员工癌症治疗后仍无法工作,公司未提前通知即解雇 |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 同上 | 是(未提前30日通知) | 销售员经培训后业绩仍不达标,公司次日直接解雇 |
客观情况变化解除 | 同上 | 是(未提前30日通知) | 工厂搬迁至外省,员工拒绝调岗,公司未通知即终止合同 |
其他解除情形 | – | 否 | 协商解除(N)、违法解除(2N)、过失性辞退(0补偿)等均不适用“+1” |
四、常见误区澄清
- 裁员(经济性裁员)不适用“+1”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裁员,即使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也不触发“+1”,但若程序违法(如未报备劳动部门),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金)。 - 协商解除无需“+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只需支付N,无论是否提前通知。 - “+1”与2N不可叠加
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为2N,不存在“2N+1”或“2(N+1)” 的法定情形。
五、代通知金计算标准
- 基数:按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确定(不含加班费、补贴等非固定收入)。
- 与N的关系:N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1个月工资),而“+1”仅为单月工资,与年限无关。
六、地域性例外(仅限北京)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47条:
-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未提前30日通知的,需按日支付延迟通知的赔偿金(每日=上月日工资)。
注:此规定为北京特有,全国其他地区无此要求。
总结:何时主张“N+1”?
主张“+1”需同时满足:
- 解除原因属于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
- 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
- 非裁员、协商解除或其他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