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N)计算标准​​:是否包含奖金、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司法实践,经济补偿金(N)的计算基数​​包含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具体规则如下:


一、​​法律明确规定计入的项目​
  1. ​奖金​
    包括年终奖、绩效奖、全勤奖、保密费等固定或常规性奖金。例如:
    • 全勤奖、保密费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上海一中院案例,)。
    • 年终奖(劳动分红)明确列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奖金”范畴,必须计入。
  2. ​津贴和补贴​
    • ​计入情形​​:岗位津贴、工龄津贴、高温津贴、通讯补贴等​​固定发放​​的货币性补贴。
    • ​不计入情形​​:需凭票报销的车贴、餐贴(如仅凭发票报销且不固定发放),因其性质属于福利费用而非工资。

二、​​排除项目与例外规则​
  1. ​加班工资​
    • ​原则不计入​​:上海、江苏等地规定加班费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不计入基数(上海高院意见)。
    • ​例外​​:若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资的项目列为加班费(如拆分工资逃避补偿),法院可将该部分“加班费”重新计入基数。
  2. ​福利性费用​
    • 凭票报销的差旅餐费、非固定交通补贴等。
    • 社保补贴(如单位未缴社保而发放的现金补偿)不计入。
  3. ​非工资性收入​
    • 生育津贴(属于社保待遇)、工伤补助金等。

三、​​计算规则与基数确定​
​项目类型​​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法律依据与案例​
全勤奖、保密费 计入上海一中院 (2020)沪01民终8404号
年终奖、绩效奖 计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固定岗位津贴 计入人社部解释
凭票报销的餐贴/车贴 不计入上海二中院 (2020)沪02民特654号
加班工资 原则上不计入(地区差异)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社保补贴 不计入上海松江法院 (2017)沪0117民初292号
  1. ​计算标准​
    • ​基数公式​​: 月工资基数 = 解除合同前12个月应得工资总额 ÷ 12 应得工资 = 固定工资 + 奖金 + 固定津贴补贴 - 福利报销费用
    • ​保底规则​​: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计算。
  2. ​时间范围​
    • 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

四、​​特殊情形处理​
  1. ​高薪劳动者​
    • 月工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基数封顶为3倍,且补偿年限≤12年。
  2. ​病假/产假期间​
    • 病假工资计入基数,但若离职前12个月均为病假导致工资偏低,​​不得要求按正常工资补偿​​(上海二中院案例)。
    • 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不计入。

总结

​经济补偿金基数必须包含奖金、津贴等固定性货币收入​​,但需排除报销类福利、非工资性补贴及特定地区(如上海)的加班费。实务中需结合工资结构、发放凭证及地方司法政策综合认定,避免因计算错误引发劳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