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司法实践,经济补偿金(N)的计算基数包含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具体规则如下:
一、法律明确规定计入的项目
- 奖金
包括年终奖、绩效奖、全勤奖、保密费等固定或常规性奖金。例如:- 全勤奖、保密费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上海一中院案例,)。
- 年终奖(劳动分红)明确列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奖金”范畴,必须计入。
- 津贴和补贴
- 计入情形:岗位津贴、工龄津贴、高温津贴、通讯补贴等固定发放的货币性补贴。
- 不计入情形:需凭票报销的车贴、餐贴(如仅凭发票报销且不固定发放),因其性质属于福利费用而非工资。
二、排除项目与例外规则
- 加班工资
- 原则不计入:上海、江苏等地规定加班费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不计入基数(上海高院意见)。
- 例外:若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资的项目列为加班费(如拆分工资逃避补偿),法院可将该部分“加班费”重新计入基数。
- 福利性费用
- 凭票报销的差旅餐费、非固定交通补贴等。
- 社保补贴(如单位未缴社保而发放的现金补偿)不计入。
- 非工资性收入
- 生育津贴(属于社保待遇)、工伤补助金等。
三、计算规则与基数确定
项目类型 | 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 法律依据与案例 |
---|---|---|
全勤奖、保密费 | 计入 | 上海一中院 (2020)沪01民终8404号 |
年终奖、绩效奖 | 计入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
固定岗位津贴 | 计入 | 人社部解释 |
凭票报销的餐贴/车贴 | 不计入 | 上海二中院 (2020)沪02民特654号 |
加班工资 | 原则上不计入(地区差异) |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
社保补贴 | 不计入 | 上海松江法院 (2017)沪0117民初292号 |
- 计算标准
- 基数公式:
月工资基数 = 解除合同前12个月应得工资总额 ÷ 12 应得工资 = 固定工资 + 奖金 + 固定津贴补贴 - 福利报销费用
- 保底规则: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计算。
- 基数公式:
- 时间范围
- 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
四、特殊情形处理
- 高薪劳动者
- 月工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基数封顶为3倍,且补偿年限≤12年。
- 病假/产假期间
- 病假工资计入基数,但若离职前12个月均为病假导致工资偏低,不得要求按正常工资补偿(上海二中院案例)。
- 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不计入。
总结
经济补偿金基数必须包含奖金、津贴等固定性货币收入,但需排除报销类福利、非工资性补贴及特定地区(如上海)的加班费。实务中需结合工资结构、发放凭证及地方司法政策综合认定,避免因计算错误引发劳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