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与受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区分要点如下:
一、法律定义与核心要件
- “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构成要件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构成受贿罪:- 特定关系对象:收受财物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下属或行政管理对象(如商人、案件当事人等)。
- 数额门槛:累计收受财物价值 ≥3万元(可跨时间、跨人员累计)。
-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无需具体请托事项,只要存在职权制约关系即推定成立,除非反证不影响。
- 正常人情往来的特征
- 双向平等性:双方互赠礼物,价值大体相当,无单方面输送。
- 无职务关联性:基于亲友、同学等私人关系,与职权无关。
- 合理事由:发生在婚丧嫁娶、年节问候等社交场景,金额符合当地风俗。
二、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分标准
维度 | “感情投资”型受贿 | 正常人情往来 |
---|---|---|
主体关系 | 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如官员与辖区商人) | 亲友、同学等平等私人关系 |
财物流向 | 单向输送或价值悬殊(如商人送官员10万,回礼500元) | 双向互赠,价值大致相当 |
目的动机 | 期待未来职权关照(“放长线钓大鱼”) | 情感维系、礼节习俗 |
数额与场景 | 累计≥3万,常以“节日红包”“祝贺晋升”等名义 | 符合当地消费水平,发生于传统社交场景 |
示例:
- 构成受贿:公安局长收受辖区内煤矿老板节日红包20万元,此前无私人交情。
- 不构成受贿:官员收受发小婚礼礼金2000元,双方常年互赠等值礼物。
三、与违纪行为(收受礼品礼金)的界限
- 未达受贿标准的处理
- 数额<3万元:即使收受下属或管理对象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违反党纪:
- 十八大后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 十八大前发生:违反廉洁纪律。
- 无职权关联:收受非管理对象财物(如外地商人),无论数额大小,均不构成受贿罪。
- 数额<3万元:即使收受下属或管理对象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违反党纪:
- 例外:普通受贿的情节标准
若存在具体请托事项,即使数额<3万元,也可能因特殊情节(如多次索贿、谋取职务调整)构成受贿罪。
四、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认定规则
-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推定原则
- 只要符合“特定关系+数额≥3万”,即推定成立,无需证明具体谋利行为。
- 反证例外:若收受方证明财物与职权完全无关(如双方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可不认定受贿。
- “感情投资”向普通受贿的转化
- 前期收受“感情投资”,后期接受具体请托并谋利的,全部金额累计计入受贿数额。
- 累计计算的规则
- 多次收受同一人或不同人财物,只要对象均为下属/管理对象,且总额≥3万元,即可累计定罪。
五、总结:三类行为的关键区别
行为类型 | 法律性质 | 核心要件 |
---|---|---|
“感情投资”型受贿 | 刑事犯罪 | 特定关系 + 数额≥3万 + 可能影响职权(推定成立) |
收受礼品礼金 | 违纪行为 | 收受管理对象财物<3万,或非管理对象财物(无论数额) |
正常人情往来 | 合法行为 | 平等私人关系 + 双向互赠 + 合理事由 |
实务提示:
- 证据要点:重点收集双方关系证明(如职务管辖范围)、财物价值凭证(银行流水、物价鉴定)、交往背景(如首次送礼时间节点)。
- 风险规避:公职人员应避免收受管理对象大额财物,确属人情往来的需保留双向赠予凭证及合理事由说明。
司法机关在区分时,始终围绕 “权钱交易”本质,通过主体关系、财物属性、主观意图综合判定,既打击隐蔽贿赂,也保障正常社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