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的责任划分遵循“用人单位主责、用工单位连带、过错方追偿”原则。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核心责任
- 劳动关系主体义务
-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派遣岗位、工作地点等。
- 支付劳动报酬:按月支付工资,包括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 缴纳社会保险:
- 跨地区派遣的,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参保缴费;
- 未参保的,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 告知与培训义务
- 需如实告知劳动者派遣协议内容、岗位性质及规章制度;
- 提供上岗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工伤处理责任
- 作为工伤保险申请主体,承担工伤认定及赔偿主责,用工单位协助调查。
- 示例: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伤,派遣单位未参保的,需全额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
- 解除合同与经济补偿
- 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工单位(实际用工方)的核心责任
- 劳动过程管理义务
-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安全防护及必要培训;
- 执行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岗位福利。
- 退回劳动者限制
- 允许退回情形:
-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 劳动合同订立依据消失(如岗位撤销)。
- 禁止退回情形:
- 劳动者处于孕期、医疗期等法定保护期。
- 允许退回情形:
- 连带赔偿责任
- 因自身过错(如未提供安全条件)损害劳动者权益时,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双方连带责任与追偿机制
- 连带责任范围
- 当劳动者权益受损(如欠薪、工伤未赔),可要求任一单位或双方共同赔偿。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明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
- 内部追偿规则
- 已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谁过错谁担责”原则向对方追偿。
- 示例: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防护导致工伤,派遣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 特殊情形责任划分 情形责任主体依据工伤赔偿派遣单位(主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侵权致第三人损害用工单位(主责)+派遣单位(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未缴社保的工伤待遇派遣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四、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 用工单位禁止行为
- 设立自营派遣单位向自身派遣(属“假派遣”);
- 再派遣至其他单位;
- 在辅助性岗位使用派遣工未履行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 违法后果
- 超比例用工(>10%):限期整改,否则按每人1000–5000元罚款;
- “假外包、真派遣”:按劳务派遣规定处理。
总结
责任类型 | 派遣单位 | 用工单位 |
---|---|---|
核心义务 | 签合同、发工资、缴社保 | 提供劳动条件、同工同酬、安全管理 |
连带责任触发 | 未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 未履行用工管理义务 |
特殊责任 | 工伤保险主责 | 侵权责任主责(对第三人损害) |
实务提示:
- 协议关键条款:双方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伤补偿追偿、退回条件及违约责任;
- 证据留存:用工单位需保留同工同酬的工资记录、安全培训证明,避免连带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