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责任如何划分?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的责任划分遵循“用人单位主责、用工单位连带、过错方追偿”原则。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核心责任​
  1. ​劳动关系主体义务​
    •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派遣岗位、工作地点等。
    • ​支付劳动报酬​​:按月支付工资,包括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 ​缴纳社会保险​​:
      • 跨地区派遣的,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参保缴费;
      • 未参保的,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2. ​告知与培训义务​
    • 需如实告知劳动者派遣协议内容、岗位性质及规章制度;
    • 提供上岗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 ​工伤处理责任​
    • 作为工伤保险申请主体,承担工伤认定及赔偿主责,用工单位协助调查。
    • ​示例​​: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伤,派遣单位未参保的,需全额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
  4. ​解除合同与经济补偿​
    • 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工单位(实际用工方)的核心责任​
  1. ​劳动过程管理义务​
    •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安全防护​​及必要培训;
    • 执行​​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岗位福利。
  2. ​退回劳动者限制​
    • ​允许退回情形​​:
      •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 劳动合同订立依据消失(如岗位撤销)。
    • ​禁止退回情形​​:
      • 劳动者处于孕期、医疗期等法定保护期。
  3. ​连带赔偿责任​
    • 因自身过错(如未提供安全条件)损害劳动者权益时,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双方连带责任与追偿机制​
  1. ​连带责任范围​
    • 当劳动者权益受损(如欠薪、工伤未赔),可要求​​任一单位或双方共同赔偿​​。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明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
  2. ​内部追偿规则​
    • 已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谁过错谁担责”原则向对方追偿。
    • ​示例​​: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防护导致工伤,派遣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3. ​特殊情形责任划分​​ ​​情形​​​​责任主体​​​​依据​​​​工伤赔偿​​派遣单位(主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侵权致第三人损害​​用工单位(主责)+派遣单位(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未缴社保的工伤待遇​​派遣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四、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1. ​用工单位禁止行为​
    • 设立自营派遣单位向自身派遣(属“假派遣”);
    • 再派遣至其他单位;
    • 在辅助性岗位使用派遣工未履行​​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 ​违法后果​
    • ​超比例用工​​(>10%):限期整改,否则按每人​​1000–5000元​​罚款;
    • ​“假外包、真派遣”​​:按劳务派遣规定处理。

​总结​
​责任类型​​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核心义务​签合同、发工资、缴社保提供劳动条件、同工同酬、安全管理
​连带责任触发​未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未履行用工管理义务
​特殊责任​工伤保险主责侵权责任主责(对第三人损害)

​实务提示​​:

  1. ​协议关键条款​​:双方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伤补偿追偿​​、​​退回条件​​及​​违约责任​​;
  2. ​证据留存​​:用工单位需保留同工同酬的工资记录、安全培训证明,避免连带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