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异地工作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争议管辖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处理规则如下: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规则
- 固定办公地点优先原则若劳动者在异地有固定办公场所(如分公司办公室、项目驻地),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一致,该办公场所所在地即视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示例:用人单位注册于深圳,指派员工长期在北京朝阳区固定办公室工作,则朝阳区为履行地。
- 无固定办公地点时的替代认定若因工作性质(如外勤销售、现场巡检)无固定办公场所,但符合以下条件,劳动者居住地可认定为履行地:
- 长期性:持续工作超6个月,形成稳定工作生活圈;
- 证据支持:提供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居住证)、工作记录(考勤、客户拜访日志)等。
- 用人单位安排的核心性履行地认定需以用人单位指派为前提。若劳动者擅自更换工作地,则居住地不能视为履行地。
二、劳动者申请仲裁/诉讼的举证要求
劳动者需提供以下证据链以支持履行地主张:
- 指派证明
- 用人单位书面调令、项目派遣通知、工作邮件等;
- 工作持续性证明
- 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异地工作津贴)、社保缴纳地、工作成果交付地记录;
- 居住/办公证明
- 有固定办公点:办公场所租赁合同、门牌照片;
- 无固定办公点:居住地房产证/租赁合同、社区居住证明、日常通勤记录。
证据不足的后果:若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指派或长期性,仲裁委/法院将按用人单位注册地或约定履行地管辖。
三、仲裁与诉讼管辖的衔接规则
- 仲裁阶段管辖
- 劳动者可选择向认定的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 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履行地仲裁委优先管辖。
- 诉讼阶段管辖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基层法院起诉,不受仲裁管辖地限制;
- 示例:仲裁在履行地(北京)进行,用人单位不服可向自身注册地(深圳)法院起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情形 | 履行地认定 | 法律依据 |
---|---|---|
多地流动工作 | 主要工作地/居住地(按工作时间占比) | |
境外指派 | 用人单位注册地(境内) | |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不一致 | 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

五、操作风险提示
- 企业合规建议
- 异地派遣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工作地点及变更程序;
- 避免口头指派,保留岗位说明及工作指令记录。
- 劳动者维权要点
- 及时固定工作痕迹(如打卡定位、工作邮件);
- 仲裁前通过律师函催告用人单位确认工作地点。
总结:异地工作争议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可通过固定办公地或经证据证实的居住地灵活认定,但需以用人单位指派为前提。劳动者应强化证据意识,用人单位则需规范异地用工管理,以避免管辖权争议导致的维权成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