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与法定性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石。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支付金钱(通常称为“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看似“双赢”的安排实则蕴含巨大法律风险。本文将围绕“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这一核心问题,从法律依据、适用要件、证据规则、司法实践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1 核心规则与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后续又依法补缴社会保险的,其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金钱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核心在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损失是否已得到弥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此规则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损失填平原则。其法理在于,用人单位最终履行了法定的社保缴纳义务,劳动者获得了社保权益保障。若其已领取的金钱补贴不予返还,将构成不当得利。
2 用人单位主张返还的适用要件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2.1 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这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补缴证明,证明其已为劳动者足额补缴了双方约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仅口头承诺或仅部分补缴,均无权要求返还。
2.2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损失已得到全面弥补
补缴行为必须达到使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不存在损失的效果。这意味着:
- 社保权益完整恢复:补缴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等应连续计算,各项社保待遇的享受资格不受影响。
- 社保功能正常实现:劳动者能够像正常参保人员一样,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生育津贴、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以及未来的养老金等所有社会保险权益。
2.3 用人单位此前已实际支付了“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向劳动者实际支付了代替社保的金钱。证据可以包括:
- 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社保补贴”条款。
- 工资条中清晰列明“社保补贴”项目及金额。
- 银行转账记录备注为“社保补贴”或能与工资条对应。
- 劳动者签字的承诺书、放弃社保声明等书面文件。
重要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实际支付(如所谓的“补贴”仅是工资的事后拆分,劳动者并未实际额外获款),则其返还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在“苏州服装店案”中,法院因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不足,无法认定其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补贴,最终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返还请求。
2.4 返还请求需通过法定程序提出
用人单位需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提出返还请求。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表: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已付金钱的要件与证据
核心要件 | 具体内容 | 所需证据 | 潜在风险 |
---|---|---|---|
完成补缴 | 足额补缴约定期间社保 |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补缴证明、缴费明细 | 未补缴或部分补缴则无权要求返还 |
损失弥补 | 劳动者社保权益完整恢复 | 社保账户查询记录,证明年限连续、待遇可享 | 若补缴无法恢复特定待遇(如医保实时报销),损失可能未完全弥补 |
实际支付 | 已向劳动者支付额外金钱 | 合同、协议、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承诺书 | 无法证明实际支付,或支付属工资拆分,请求将被驳回 |
程序合法 | 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 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 | 未经仲裁直接起诉,可能被驳回起诉 |
3 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分析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高度一致,均围绕上述要件进行严格审查。
3.1 支持返还请求的案例
在北京某工贸公司案中,卢某与公司约定放弃社保并领取补贴,离职后投诉要求补缴。公司起诉要求返还补贴。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公司为卢某补缴社保,使其损失得以弥补,公司就可以要求返还补贴。但因该公司直至判决时仍未补缴,卢某的社保损失依然存在,故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此案清晰体现了“先补缴,后返还”的司法逻辑。
3.2 驳回返还请求的案例
在佛山某影楼案中,影楼声称随工资发放了社保补贴,并在补缴后要求劳动者返还。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且补贴已实际额外支付(劳动者主张是工资恶意拆分),仲裁委最终驳回了影楼的请求。该案凸显了证据的重要性。
在苏州服装店案中,法院经审理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但其发放的工资金额甚至不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因此,法院认定其声称的“社保补贴”可能只是克扣工资后的虚假名目,并未实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款项,故判决驳回其返还请求。
4 法律风险与后果分析
4.1 对用人单位的风险
- 补缴成本增加:除需补缴本金外,还须按日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能面临行政罚款(欠缴数额1-3倍)。
- 返还请求不被支持:若未能完成补缴或无法证明已实际支付补贴,返还请求将败诉。
- 其他法律责任:劳动者可随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4.2 对劳动者的风险
- 社保权益中断:在未缴社保期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生育津贴、失业保险等即时待遇。
- 长远利益受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中断可能影响养老金领取资格和数额。
- 返还压力:一旦用人单位完成补缴,劳动者需返还已领取的补贴,可能面临突如其来的债务。
- 举证困境:若用人单位证据齐全,劳动者通常难以抗辩。
5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5.1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恪守法定义务:严格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从根本上避免此类纠纷。
- 避免无效约定:清晰认识到“以金钱代替社保”的约定属无效法律行为,无法免除法定缴费义务。
- 完善证据保存:如果已支付补贴,务必通过书面协议、备注明确的工资条和银行转账凭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 补缴前置:决定要求返还前,必须先行完成补缴,并取得凭证。
- 合规用工: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同样不合法,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能拒付,风险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5.2 对劳动者的建议
- 拒绝短期利益:切勿为眼前小利放弃社保这一长期、基础的社会保障。
- 审慎签署文件:不要签署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
- 保留维权证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等,以备不时之需。
- 依法主动维权:发现单位未缴社保,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单位补缴。
6 结语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以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后,若想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必须满足“完成补缴”且“劳动者损失得以弥补”的核心要件,并能提供实际支付补贴的充分证据。该规则既督促用人单位回归依法缴费的正途,也防止劳动者获得双重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精神。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最明智的选择是从一开始就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而非事后再试图通过复杂且结果不确定的法律程序来补救。对于劳动者而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才是维护自身长远和根本权益的唯一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