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于婚内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多年来,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始终占有相当比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正式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5-18-2-102-001号入库案例《冯某慧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的发布,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价值导向愈加清晰统一。本文旨在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与实务经验,系统梳理维权的法律依据、核心步骤与操作要点。
一、法律依据:三重维度的请求权基础
追回财产的核心,在于证明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无效。其请求权基础主要构筑于以下三个相互支撑的法律维度:
公序良俗原则的否定性评价:这是当前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主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将此类赠与的目的不法性作为独立的无效事由,无需以先证明夫妻内部侵权为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权利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双方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重大共同财产做出的处理,双方应协商一致。配偶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人,本质上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
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为“确认无效”后的“返还财产”诉请提供了最终的法律后果支撑。
上述规定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链条:基于不正当目的处分共同财产 → 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 据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二、可追回财产的范围及司法认定标准
并非所有支出均可追回,法院在认定时遵循实质性审查原则,核心是甄别款项是否基于“不正当关系目的”且“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可予追回的核心财产范围:
无偿赠与的货币资金: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给予“第三者”的款项,无任何合理对价。
无偿赠与的动产与不动产:为“第三者”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房产、贵重珠宝、奢侈品等。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的财产:例如,将共有房屋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第三者”。
用于共同消费但由配偶方单方承担的大额支出:如共同旅游、高档餐饮、住宿等费用中,由配偶支付且明显超出正常社交范畴的部分。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标准:
特殊含义转账的推定:如“520”、“1314”、“999”等具有特殊寓意的金额,若无相反证据,通常被直接推定为表达情意的赠与。
大额转账的审查:单笔或累计金额较大,明显超出正常朋友、同事间经济往来的限度,且无法提供合理借贷、业务往来等解释的,一般认定为赠与。
复杂资金往来的处理:若双方存在多笔、双向的转账,法院会责令双方对账,通过审查款项性质、用途、聊天记录等证据,最终认定净赠与差额为可追回范围。例如,在冯某慧案中,法院即对资金往来进行了细致梳理。
已消耗财物的处理:对于已消费的餐饮、旅游等费用,实践中追回难度较大,但可作为证明不正当关系及配偶恶意消耗共同财产的间接证据。
购买贵重物品的处理:实践中证明难度较大,通常很难认定“第三者”所取得的物品系配偶购买所得,且部分奢侈品存在消耗损耗情况,如购买金额无法追回,可要求返还原物或返还折价款处理。
三、证据的收集:构建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
诉讼的成败高度依赖于证据。当事人需围绕“不正当关系”、“财产转移”、“财产属夫妻共有”三个核心事实,有策略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四、维权的路径:选择与策略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诉求,原配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法律路径组合推进:
路径一:直接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主流选择)
诉讼结构:将“第三者”列为被告,将配偶列为第三人,以查清事实。
核心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受赠财产及资金占用利息。
关键动作:在起诉时或诉前,依据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第三者”名下相应资产,以确保未来判决能顺利执行。
路径二: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策略价值:将配偶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作为其在离婚中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过错”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证据。
诉讼利益:据此在离婚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要求在分割夫妻剩余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适用少分或不分的原则,以实现在整体财产利益上找平。
路径三: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特殊情况下)
适用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若一方(配偶)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注意此部分需达到“严重损害”程度,如赠与金额占家庭共同财产50%以上,或持续多年大额赠与导致共同财产显著减少,否则法院可能因“未达到严重程度”驳回诉请),另一方可以在不提起离婚的情况下,单独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策略目的:通过司法程序提前将被侵蚀的财产进行分割和固定,有效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是为维护财产权益的“紧急制动”措施。
五、结语
法律是维护婚姻家庭中财产秩序与伦理底线的最后屏障。《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及相应的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否定了基于违背忠实义务目的的财产赠与效力。对于原配而言,面对配偶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理性的态度、果断的行动与专业的法律指导至关重要。如您正遭遇类似困境,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框架内有序、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赵一玥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