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双重身份”薪酬争议背后三大法律雷区与合规路径

摘要:

在现代企业治理中,高管们可能既是核心管理者,也是需要领取薪酬的劳动者。这种双重身份的叠加,使得薪酬问题不再是简单的劳资关系,而是牵扯到股东利益、公司治理与法律边界的复杂命题。

近期,上市公司艾比森换届选举引发热议:董事长丁彦辉因不满435.56万元税前薪酬(含173.99万元员工持股计划收益),公开反对自身连任,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合理性的争议推向舆论中心。

高管手握管理权与劳动权深度参与公司运营,是否当然具备劳动者身份?董事会依《公司法》罢免高管职务,能否直接依《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这场上市公司的薪酬争议,实则戳中了所有企业高管管理的共性法律痛点。本文将穿透高管双重身份的迷雾,拆解薪酬争议背后的三大法律雷区,为中小企业提炼可落地的低成本合规路径。

关键词:高管、劳动者、薪酬、合规

01高管“双重身份”

引发的法律身份错配

高管的“管理者”与“劳动者”双重身份,看似并行不悖,却极易出现定位混淆。当争议出现时,企业想以“高管身份”弱化其劳动权益,高管想以“劳动者身份”主张其相应利益,最终陷入诉讼僵局。

案例1:股东兼CEO被罢免,主张劳动法维权失败(北京一中院2020年发布典型案例)

胡某主张 2018 年 2 月 15 日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 月 1 日入职任 CEO,诉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食品公司抗辩主张胡某是作为公司的股东进入公司,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主张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自行签订,其担任CEO职务系股东间的约定,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胡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提示:判断高管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核心在于:股东间合意任职≠劳资雇佣,无合意则无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若高管职位仅为股东间约定,非公司雇佣合意,则不受劳动法保护;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系行使其股东权利,需与公司共担经营风险,其收益并非固定的劳动报酬,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以合意与从属性为核心,而非股东的经营管理行为。

案例2: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法院穿透身份认定劳动关系(案号:(2022)沪0115民初65038号、(2023)沪01民终6121号)

2018年7月起,李甲任某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具核心管理与劳动者双重身份,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实际控制人统筹、部分经关联公司发放,薪酬相关标准均未明确。2021年4月其卸任后,因公司拖欠工资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抗辩李甲作为核心高管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无劳动合意,否定其劳动者身份。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高管双重身份的法律定位错配,公司混淆了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权责边界,最终以李甲具备人身从属性(接受实际控制人工作安排)、经济从属性(依赖公司支付报酬)为核心,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37 万余元。

律师提示:高管兼具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身份,不等于天然排除劳动者身份。即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薪酬发放形式不规范,只要实际接受公司管理安排、依赖公司获取劳动报酬,具备人身+经济从属性,法院就可能穿透身份表象,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3:上海家化解聘总经理,明确“董事会罢免≠解除劳动关系”(经典标杆案例(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 2100 号、(2015) 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47号)

上海家化与总经理王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其劳动者身份。2014 年公司以王茁履职不当为由,罢免其高管职务并解除劳动关系。王茁申请仲裁获支持,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王茁严重失职,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2015 年 9 月二审维持原判,明确董事会依《公司法》罢免高管职务,仅终止高管权责,不等同于依《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二者程序独立、不可混淆。

律师提示:公司法罢免高管职务≠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二者程序独立、权责不同,不可混为一谈。即便董事会依章程罢免高管职务,若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举证证明员工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并履行合法解除程序,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解聘高管需兼顾公司法治理与劳动法合规,举证不足、程序不当,都将承担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等法律责任。

02穿透“双重身份”的三个法律雷区

高管双重身份下,薪酬争议的核心矛盾是“法律边界模糊”,以下三个法律雷区需格外重视,每一个都藏着“赔钱风险”。

雷区1:职务解除≠劳动关系终止

(高频踩坑雷区)

法律逻辑:公司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罢免高管的职务(终止其经营管理权责);但劳动关系的解除,需另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举证失职/过错、书面通知、支付补偿金(若有)”等法定程序,取得高管同意或具备合法解除事由。

后果:若公司仅罢免高管职务,未及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安排新岗位,高管可主张“无岗无薪”期间的工资赔偿;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高管还可主张2N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上海家化一案,正是企业踩中此雷区的典型案例。

雷区2:薪酬拆分触发“双重审查”

(隐蔽性最强雷区)

法律逻辑:企业将高管薪酬拆分为“基础工资+咨询费+报销款+关联公司补贴”, 从劳动法视角,若无法证明“咨询费”“报销款”的关联性、真实性,该部分款项可能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企业需补足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后果:高管若申请劳动仲裁,可要求企业补足薪酬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雷区3: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保护-限制”失衡

(离职高频雷区)

法律逻辑:企业可通过竞业限制协议限制高管离职后到同类竞争企业任职,但需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高管离职后,企业需按月支付不低于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违约金需与实际损失匹配,不得约定“天价违约金”。而约定“违反竞业限制,没收全部股权激励收益”则可能被认定为“加重高管义务、排除其主要权利”而无效。

后果:若企业未支付补偿金,高管可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依法调低,企业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03合规破局路径——三步构建“防火墙”体系(中小企业适用简版)

高管双重身份的薪酬合规,核心是“明确边界、规范程序、留存证据”,以下三步,中小企业可直接落地,快速避开上述雷区:

Step 1:身份角色分离设计

(基础防火墙,低成本落地)

核心目标:明确高管“管理者”与“劳动者”的身份边界,避免定位混淆。

工具模板:提供《双重身份声明书》范本(核心内容:明确高管的股东/高管权责、劳动者权利义务,区分薪酬与股东分红、股权激励的性质,双方签字确认,纳入劳动合同附件)。

操作建议:

·高管在关联公司任职的,仅与一家核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与其他关联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费标准,避免重复签订劳动合同);

·薪酬结构拆分采用“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股权激励”三层架构,书面明确每一部分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如绩效奖金与业绩指标挂钩,股权激励与持股年限、股东权益挂钩),避免模糊表述。

Step 2:决策程序合规加固

(核心防火墙,规避程序风险)

核心目标:确保高管薪酬调整、职务罢免、劳动关系解除等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留存合规证据。

薪酬调整决策路径:

高管提出薪酬调整申请(明确调薪理由和方案)→ 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比例通过,留存表决记录)→ 签订《薪酬调整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内容、生效时间,双方签字确认)→ 更新个税申报信息。

风险防控:

·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年度评估,出具审计报告,规避“薪酬过高/过低引发的股东异议、税务风险”;若公司规模小,由监事联合财务部每年对高管薪酬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薪酬与业绩的匹配度、个税申报准确性,形成《高管薪酬自查报告》存档。

·为负责人事、薪酬管理的高管设置“AB角”机制,避免高管“自我签约、自我调整薪酬”,杜绝利益冲突。

Step 3:争议应对预案储备

(兜底防火墙,降低败诉风险)

核心目标:提前储备证据、梳理流程,若发生薪酬争议,快速应对,减少损失。

工具包:

·《劳动关系解除风险评估表》(含核心指标:高管工时占比、薪酬结构、岗位替代性、失职证据完整性、合规程序履行情况);

使用方法:在考虑解除高管劳动关系前,对照表格进行自查,评估风险等级,提前准备应对方案。

·《商事纠纷应诉证据清单》(核心证据:关联交易合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薪酬发放凭证、社保缴纳记录、股权激励协议、劳动合同、双重身份声明书);

整理要求:定期整理上述文件,存入电子档案(如百度网盘、企业微信文件库),确保随时可查。

·《股权激励合规说明书》(明确股权激励性质、行权条件、个税申报要求,避免定性争议)。

核心内容:明确股权激励是公司对高管的额外奖励,不属于劳动报酬,行权后收益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高管签字确认后存档。

04从合规成本到战略竞争力:

你准备好了吗?

高管双重身份下的薪酬管理,是公司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治理”的战略抓手。当传统思维与法律要求碰撞时,企业选择决定发展高度:是依赖“一言堂”,还是拥抱“权责清晰”的法治内核?

在这场转型中,律师角色已从“救火队员”转变为“价值合伙人”。一份清晰的身份声明、一套规范的决策流程、一份完善的证据清单,就能避开绝大多数法律雷区,避免高额赔偿损失。

我们呼吁企业将高管薪酬管理从“模糊激励”升级为“透明契约”,以合规搭建公平可信的管理体系,守住公司治理底线,留住核心高管。商业合作的长久之道,从来都是“权责对等、合规先行”。现在,就是启动这场战略转型的最佳时机,你准备好了吗?

(本文作者:盈科龚莹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