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既有建筑物重叠:建筑物必须拆除吗?

在铁路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新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时常会与沿线已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合法用地权属范围发生重叠。这种重叠是否必然导致既有建筑被拆除?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进行解析。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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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之所以要划定这一保护区,是因为过去曾频繁出现单位或个人在铁路沿线修路、挖沟、盖房,甚至排污、烧荒、放养牲畜等行为,严重威胁列车运营安全。随着高铁快速发展和既有铁路提速,对沿线安全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也随之升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不同的铁路保护区范围做出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非铁路用地范畴,因此会产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法用地权属范围发生重叠。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如此重要,那么新建铁路规划的保护区与既有建筑等发生重叠时,是否应当拆除既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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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原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排除现实及未来的安全隐患,因此,当保护区与既有建筑重叠时并不必须拆除建筑物。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行再4号

裁判要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目的是防止影响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才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拆除。

因此,并非只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必须拆除。

处理原则:评估优先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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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处理时,需在“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铁路运输安全)”与“保护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之间进行审慎平衡。若能以较小代价(如加装防护网、监控、签订安全协议、限制使用功能)达到同等安全水平,则不应直接采取拆除这一对权益影响最大的措施。

首先,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铁路运输企业发起,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叠区域的建筑进行产权、建设历史、现状用途的调查,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如存在风险,由责任方出资,采取加固、设置物理隔离屏障、安装预警系统等措施。双方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若确需对建筑进行迁移、改造或拆除应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运输企业与建筑产权人进行协商,就处置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补偿通常参照国家及地方的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盈科秦思远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