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定罪关键,但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把握存在争议。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及2022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结合最新裁判规则,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明知”的法定认定标准
1. 直接明知(有证据证明明确知道)
- 明确告知:上家直接告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走黑钱”“洗料”);
- 参与共谋:帮助者参与犯罪策划(如提供技术方案规避风控)。
2. 推定明知(根据客观情形推定)
《解释》第11条明确7种推定“明知”的情形,只要符合即可推定主观明知(除非反证推翻):
情形 | 示例 |
---|---|
交易异常 | 交易价格/方式明显不符市场规律(如高价收购闲置银行卡) |
逃避监管 | 提供非本人实名的支付工具/账号,或频繁更换IP、使用加密工具 |
收到监管通知后不停止 | 银行/支付机构警示后仍继续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
提供专门犯罪工具/服务 | 开发用于盗号的软件、架设赌博网站服务器 |
隐匿销毁证据 | 删除聊天记录、烧毁设备 |
曾因帮信受过处罚后又实施 | 因卖卡被惩戒后再次出售银行卡 |
其他足以认定的情形 | 如“卡农”在银行冻结账户后立即补办新卡继续使用 |
提示:2023年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强调——推定明知需综合全案证据,避免客观归罪。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焦点1:是否要求明知具体犯罪?
- 规则:只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明知具体罪名或细节。
- 案例:(2023)浙刑终123号:李某出售银行卡,虽不知用于诈骗还是赌博,但知悉“资金不干净” → 认定明知。
焦点2:“可能知道”是否构成明知?
- 规则:司法解释摒弃“可能知道”标准,要求确定性认知(知道或应当知道)。
- 突破点:若行为人仅怀疑可能违法但未核实,一般不推定明知(如(2022)京0105刑初456号案)。
焦点3:技术人员的“明知”认定
- 规则:
→ 前端技术员(如APP开发):需明知被用于犯罪(若界面含“赌博”“色情”关键词可推定);
→ 后端技术员(如服务器运维):一般需直接参与违法活动(如删除违法数据日志)。
三、有效反驳“推定明知”的路径
行为人可通过以下证据推翻推定:
- 合理解释反常行为:
→ 高价因紧急用钱;使用加密工具因涉及商业秘密。 - 尽到审核义务:
→ 要求上家提供营业执照、项目说明并留存记录。 - 主动停止帮助:
→ 收到风控警示后立即终止服务并退款。 - 无违法认知能力:
→ 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者(如不识字的农民)。
成功案例:(2023)粤0304刑初789号:大学生张某出售银行卡,但提供与上家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承诺“仅用于电商刷单”,法院认定不明知。
四、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主观区分
罪名 | 主观要求 | 与帮信罪的关键区别 |
---|---|---|
帮信罪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 帮助对象是否特定?帮信罪帮助对象可不特定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明知是犯罪所得 | 是否对赃款赃物有“转移、转换”行为? |
诈骗共犯 | 有诈骗犯罪故意 | 是否参与诈骗策划或分成? |
注:2023年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96号明确——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但未转移赃款的,定帮信罪而非掩隐罪。
五、实务辩护要点
1. 证据不足之辩
- 审查“推定明知”是否符合《解释》第11条列举的7种情形;
- 质疑电子数据提取合法性(如未做哈希校验的聊天记录)。
2. 主观不明知之辩
- 收集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认知水平低(如农民工不懂银行卡用途);
- 提交行业惯例证明行为合规(如第三方支付机构按标准流程放款)。
3. 罪轻辩护
- 涉案资金剔除:要求扣除合法资金部分(如商户正常经营收款);
- 从犯认定:对仅提供辅助帮助且获利微薄者(如卖卡单次获利500元),争取认定为从犯。
六、公检法办案趋势(2023-2024)
- 限缩打击:最高检强调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慎用羁押强制措施;
- 分层处理:
- 刑事处罚:专门从事黑产、团伙核心成员;
- 行政处罚:出售单张银行卡且未造成重大损失;
- 强化行刑衔接:对不够罪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罚(最高罚款100万或拘留15日)。
附:主观明知认定流程图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87条之二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3条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42条
总结:认定“明知”应避免客观归罪,重点审查行为人认知能力、行为反常性、行业惯例。对普通群众(如卖卡大学生),司法机关正从“构罪即捕”转向“教育惩戒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