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但主观意图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根据《刑法》第232条、第234条及最高法指导案例,二者区分标准如下:
一、核心区分标准:主观故意内容
维度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致死) |
---|---|---|
主观目的 | 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 仅追求伤害结果,反对死亡结果 |
认识因素 | 明知行为必然/可能导致死亡 | 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但未预见死亡 |
意志因素 | 希望或放任死亡 | 反对死亡结果(若预见则属过失) |
二、客观行为推定标准
1. 打击部位与次数
行为特征 | 故意杀人倾向 | 故意伤害倾向 |
---|---|---|
打击部位 | 头、颈、胸等致命部位 | 四肢、臀部等非致命部位 |
打击次数 | 连续多次攻击直至停止反抗 | 1-2次击打后停止 |
工具使用 | 刀具、枪械等致命工具 | 棍棒、拳头等非致命工具 |
2. 行为节制性
- 故意杀人:不制止结果发生(如见被害人倒地仍补刀);
- 故意伤害:见伤势严重立即送医(如拨打120记录)。
3. 预谋与准备
- 故意杀人:
→ 提前准备凶器(如购买刀具);
→ 踩点、设伏等预谋行为。 - 故意伤害:
→ 临时起意斗殴;
→ 就地取材(如拾取地上木棍)。
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场景对比
场景 | 故意杀人罪认定 | 故意伤害致死认定 |
---|---|---|
匕首捅刺心脏 | ✅ 致命部位+致命工具 | ✘ |
拳打面部致跌倒死亡 | ✘ (非必然致死) | ✅ 打击非致命部位+意外因素 |
投毒致人死亡 | ✅ 明知毒药致死仍投放 | ✘ |
推搡致头撞硬物死亡 | ✘ (通常无杀人故意) | ✅ 存在介入因素(撞击意外) |
四、证据链构建要点
1. 证明杀人故意的关键证据
- 客观证据:
→ 尸检报告(创口深度、方向反映行凶力度);
→ 现场血迹喷溅形态(连续攻击特征)。 - 主观证据:
→ 嫌疑人供述“想弄死他”;
→ 聊天记录预谋杀人(如微信“今晚必杀XXX”)。
2. 证明伤害故意的关键证据
- 客观证据:
→ 伤情集中于四肢;
→ 工具为日常物品(如椅子、书本)。 - 主观证据:
→ 供述“只想教训一下”;
→ 目击证人证言“打了几下就停手”。
五、裁判规则与案例参考
1.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2号
- 案情:张某持刀刺扎李某大腿致失血死亡。
- 裁判要点:
→ 大腿非绝对致命部位;
→ 仅刺扎1刀后送医 → 认定故意伤害罪。
2. 改判关键逻辑

六、辩护策略选择
为嫌疑人辩护
- 主张故意伤害致死:
→ 强调打击部位非致命(如法医证明大腿非绝对致命区);
→ 举证事后施救行为(如支付医药费凭证)。 - 主张过失致人死亡:
→ 证明无伤害故意(如推搡中意外跌倒致死)。
为被害人维权
- 主张故意杀人:
→ 提取预谋证据(如购买凶器的监控);
→ 申请死亡原因与行为关联鉴定(如连续捅刺致多器官破裂)。
七、新型疑难问题
“捅刺一刀即离开致人死亡”的定性
- 裁判分歧:
→ 若捅刺心脏/颈部 → 推定杀人故意(明知必死);
→ 若捅刺腹部 → 结合嫌疑人认知能力判断(如医学常识)。 - 案例:(2023)苏刑终123号:捅刺腹部1刀后离开,被害人因肝破裂死亡 → 认定故意杀人罪(嫌疑人系医学生,明知肝破裂风险)。
法律依据:
- 《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第15条(过失犯罪)
- 最高法《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
实务口诀:
“看部位、看工具、看次数,主观见之于客观” —— 90%案件可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