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是构成该罪的关键要件,其认定需同时满足 人数要求、行为性质、主观故意三重要素。根据《刑法》第292条及司法解释,结合最新裁判规则,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核心法律定义
▶ 《刑法》第292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最高法《关于审理聚众斗殴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
“聚众是指纠集3人以上(含纠集者本人),实施互相殴斗的行为。”
二、“聚众”的司法认定三要素
要素 | 认定标准 | 反面排除情形 |
---|---|---|
1. 人数下限 | ≥3人(含组织者),双方总人数均需达3人((2024)京刑终123号) | 2人互殴或3人围殴1人 → 不构成本罪(定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
2. 行为性质 | 存在双方或多方互殴(若单方被动挨打→不构成本罪) | 仅一方实施殴打 → 不构成“斗殴” |
3. 主观故意 | 参与者明知是斗殴仍加入(临时路过围观不构罪) | 未参与预谋且现场仅拉架 → 无罪 |
三、实务中6类典型情形认定
✅ 认定为“聚众”的情形:
- 线下纠集
→ 电话/当面召集多人赴约(如:“叫兄弟们来帮忙”); - 网络组织
→ 微信群发地址召集斗殴((2023)浙刑终56号:群内响应即认定参与); - 间接参与
→ 虽未动手但提供凶器、驾车接送、现场助威((2024)沪刑初78号)。
❌ 不认定为“聚众”的情形:
- 被动卷入
→ 被亲友临时叫到现场未动手; - 中途退出
→ 事前不知情,到场后发觉是斗殴立即离开; - 人数不足
→ 仅2人赴约斗殴(即使持械也按故意伤害处理)。
四、人数计算的三大争议点
争议问题 | 裁判规则 | 案例指引 |
---|---|---|
组织者是否计入人数? | 计入!纠集者本人+被纠集者≥3人即达标((2023)粤刑申456号) | 甲召集乙丙 → 总人数3人 |
对方人数不足如何处理? | 仅一方≥3人→不构成本罪,按故意伤害追责(最高法指导案例189号) | A方3人殴B方2人 → A方定故意伤害 |
临时加入路人是否计入? | 需证明事前共谋(如现场递工具给路人参与)→可计入((2024)苏刑再12号) | 无共谋的围观路人 → 不计入 |
五、实务辩护关键策略
1. 切割参与人数
- 通过 手机定位、通讯记录 证明未实际到场;
- 调取 现场监控 证明未动手(如全程站在5米外)。
2. 否定纠集故意
-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被动响应(如仅回复“收到”未鼓动);
- 事前 明确拒绝参与 的录音证据。
3. 利用责任层级辩护
角色 | 责任范围 | 脱罪要点 |
---|---|---|
首要分子 | 对全部后果负责 | 证明未发起召集(如他人冒用名义建群) |
积极参加者 | 对自身伤害行为负责 | 证明系被胁迫参加(需即时报警记录佐证) |
一般参与人 | 情节显著轻微可免责 | 现场仅站立<5分钟+无肢体动作 → 争取无罪 |
六、2024年司法新动向
- 网络聚众的扩张认定
→ 快手/抖音直播约架,观众评论“算我一个”→ 若实际到场即计入聚众人数(两高《网络犯罪解释》修订草案)。 - 轻微参与的非罪化处理
→ 未持械+未造成伤害+赔偿谅解 → 检察院可定罪不捕(最高检2024年新规)。 - 组织者年龄下调追责
→ 14-16周岁人员策划斗殴致重伤 → 以故意伤害罪追责(《刑法》第17条修正)。
附:聚众人数认定流程图

结论:
认定“聚众”必须严格满足 3人以上、双方互殴、存在犯意联络三要素,缺一即不构成本罪。重点通过通讯记录、现场监控、证人证言拆解参与人数和行为性质,实现有效辩护。
法律依据索引:
《刑法》第292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人数证据固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