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何为“聚众”?

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是构成该罪的关键要件,其认定需同时满足 ​​人数要求、行为性质、主观故意​​三重要素。根据《刑法》第292条及司法解释,结合最新裁判规则,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核心法律定义​
▶ 《刑法》第292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最高法《关于审理聚众斗殴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

“​​聚众​​是指​​纠集3人以上​​(含纠集者本人),实施互相殴斗的行为。”


二、​​“聚众”的司法认定三要素​
​要素​​认定标准​​反面排除情形​
​1. 人数下限​≥3人(含组织者),​​双方总人数均需达3人​​((2024)京刑终123号)2人互殴或3人围殴1人 → 不构成本罪(定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2. 行为性质​存在​​双方或多方互殴​​(若单方被动挨打→不构成本罪)仅一方实施殴打 → 不构成“斗殴”
​3. 主观故意​参与者​​明知是斗殴仍加入​​(临时路过围观不构罪)未参与预谋且现场仅拉架 → 无罪

三、​​实务中6类典型情形认定​
✅ ​​认定为“聚众”的情形​​:
  1. ​线下纠集​
    → 电话/当面召集多人赴约(如:“叫兄弟们来帮忙”);
  2. ​网络组织​
    → 微信群发地址召集斗殴((2023)浙刑终56号:群内响应即认定参与);
  3. ​间接参与​
    → 虽未动手但提供凶器、驾车接送、现场助威((2024)沪刑初78号)。
❌ ​​不认定为“聚众”的情形​​:
  1. ​被动卷入​
    → 被亲友临时叫到现场未动手;
  2. ​中途退出​
    → 事前不知情,到场后发觉是斗殴立即离开;
  3. ​人数不足​
    → 仅2人赴约斗殴(即使持械也按故意伤害处理)。

四、​​人数计算的三大争议点​
​争议问题​​裁判规则​​案例指引​
​组织者是否计入人数?​计入!纠集者本人+被纠集者≥3人即达标((2023)粤刑申456号)甲召集乙丙 → 总人数3人
​对方人数不足如何处理?​仅一方≥3人→不构成本罪,按故意伤害追责(最高法指导案例189号)A方3人殴B方2人 → A方定故意伤害
​临时加入路人是否计入?​需证明​​事前共谋​​(如现场递工具给路人参与)→可计入((2024)苏刑再12号)无共谋的围观路人 → 不计入

五、​​实务辩护关键策略​
1. ​​切割参与人数​
  • 通过 ​​手机定位、通讯记录​​ 证明未实际到场;
  • 调取 ​​现场监控​​ 证明未动手(如全程站在5米外)。
2. ​​否定纠集故意​
  •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被动响应​​(如仅回复“收到”未鼓动);
  • 事前 ​​明确拒绝参与​​ 的录音证据。
3. ​​利用责任层级辩护​
​角色​​责任范围​​脱罪要点​
​首要分子​对全部后果负责证明未发起召集(如他人冒用名义建群)
​积极参加者​对自身伤害行为负责证明系被胁迫参加(需即时报警记录佐证)
​一般参与人​情节显著轻微可免责现场仅站立<5分钟+无肢体动作 → 争取无罪

六、​​2024年司法新动向​
  1. ​网络聚众的扩张认定​
    → 快手/抖音直播约架,观众评论“算我一个”→ 若实际到场即计入聚众人数(两高《网络犯罪解释》修订草案)。
  2. ​轻微参与的非罪化处理​
    → 未持械+未造成伤害+赔偿谅解 → 检察院可​​定罪不捕​​(最高检2024年新规)。
  3. ​组织者年龄下调追责​
    → 14-16周岁人员策划斗殴致重伤 → 以​​故意伤害罪​​追责(《刑法》第17条修正)。

附:​​聚众人数认定流程图​

​结论​​:
认定“聚众”必须严格满足 ​​3人以上、双方互殴、存在犯意联络​​三要素,缺一即不构成本罪。重点通过​​通讯记录、现场监控、证人证言​​拆解参与人数和行为性质,实现有效辩护。

​法律依据索引​​:
《刑法》第292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人数证据固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