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车连环碰撞事故中,若无法确定车辆具体碰撞顺序和因果关系,交强险赔付将依据 “无过错责任原则” 和 “分责不分项”规则 操作,以下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及最高法裁判规则详解处理逻辑:
一、核心赔付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责任比例如何,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需对 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第三人) 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限额20万元/人,含死亡伤残18万+医疗1.8万+财产0.2万)。
二、无法确定碰撞顺序的赔付规则
1. “有责推定”原则(司法惯例)
当无法划分责任序列时,推定 所有事故车辆均对最终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各车在交强险内承担连带赔付义务(参考(2023)浙01民终2345号判决)。
2. 赔付操作步骤
顺序 | 操作 | 法律依据 |
---|---|---|
第一步 | 受害人损失统一计算 | 《交强险条例》第21条 |
第二步 | 各车交强险平均分摊损失 | 最高法《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 |
第三步 | 超交强险部分按商业险/侵权方分担 | 《民法典》第1172条(分别侵权) |
示例:6车连环撞致1人死亡(损失共150万元)
- 各车交强险均摊死亡赔偿:120万元 ÷ 6 = 20万/车(交强险死亡限额18万+医疗0.2万+财产0.2万实际不计)
- 剩余30万损失按侵权责任比例分担(无法划分则推定每车承担6万)。
三、关键操作细则
1. 无责车的赔付义务
情形 | 操作规则 |
---|---|
车辆物理接触/参与事故链条 | 无责方仍须在 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死亡伤残1.8万/人) |
未接触但有因果关系(如后车急刹) | 需承担无责赔付((2022)苏05民终6789号) |
完全未参与事故 | 免除交强险赔付义务 |
2. 特殊情况处理
- 部分车辆逃逸:逃逸车交强险仍需赔付,剩余损失由其他车辆交强险按比例分摊(《道交法》第99条);
-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该车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先现金赔偿,剩余损失由其他方交强险分摊(最高法解释第19条)。
四、超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分担
当损失超过交强险总额时,剩余部分按 “分别侵权”原则 处理:
《民法典》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操作流程:

案例参考:
(2024)渝民终123号案:3车连环撞致3人重伤(总损失210万),因无法划分碰撞顺序:
- 交强险共赔120万(3车×20万+3车无责×1.8万);
- 剩余90万由3车平均分摊(各30万)。
五、证据规则与抗辩要点
1. 保险公司可用的抗辩理由
抗辩事由 | 法律效果 |
---|---|
受害人故意制造事故(碰瓷) | 免除交强险赔付义务(《交强险条例》第21条) |
非机动车/行人负全责 | 交强险仍须赔偿(无过错责任) |
损失超出合理医疗范围 | 可拒赔非医保用药部分(参照地方司法指引) |
2. 受害人索赔关键证据
- 基础证据:事故认定书(即使未定责亦需载明事故关联性);
- 补充证据:行车记录仪视频、车辆碰撞痕迹鉴定、证人证言(证明参与事故链条)。
六、争议解决路径

结论总结
- 交强险赔付独立处理:无论责任顺序是否清晰,各车交强险均需对第三人赔偿;
- 无责方亦需赔偿:参与事故车辆在无责限额内(死亡伤残1.8万)赔付;
- 责任推定规则:无法确定碰撞顺序时,交强险损失由各车平均分摊;
- 剩余损失平摊:超交强险部分若无法划分责任,由侵权方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索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1条;
《民法典》第1172条(分别侵权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