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445条及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独占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在许可双方之间的效力。结合上海浦东法院(2022)沪0115民初8888号等案例,实务规则总结如下:
一、备案对抗效力的法律依据
法律文件 | 关键条款 | 法律后果 |
---|---|---|
《民法典》第445条 |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同有效但对抗力受限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 | 专利权独占许可合同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 非备案对抗要件 |
《商标法》第43条 | 商标独占许可需在商标局备案 | 备案为行政义务,非效力前提 |
注:上海浦东法院(2022)沪0115民初8888号案明确:备案非合同生效要件,但属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必要条件。
二、对抗第三人失败的三种典型场景
▶ 场景1:专利权人重复许可
A[专利权人] --> B[独占被许可人](未备案)
A --> C[善意第三人](已备案)
C --> D[起诉B侵权]
D --> E[B败诉且赔偿]
判决依据: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完成备案→享有对抗优先权(参考(2021)最高法知民终345号)
▶ 场景2:专利权转移后新权利人否认许可
- 若新权利人 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 → 可主张被许可人无权使用
- 备案作用:新权利人应检索备案系统,否则可能被认定非善意
▶ 场景3:破产程序中许可权被撤销
- 管理人有权解除 未备案的独占许可合同(《破产法》第18条)
- 已备案的许可合同管理人无权解除((2020)京破终56号)
三、备案对抗效力的司法实践规则
第三人类型 | 备案能否对抗 | 证明责任 | 参考案例 |
---|---|---|---|
善意受让人 | ❌ 不能对抗 | 第三人对未备案情况不知情 | (2023)粤73民终1122号 |
善意被许可人 | ❌ 不能对抗 | 需证明已支付合理许可费 | (2022)沪0115民初8888号 |
普通债权人 | ✅ 可以对抗 | 债权人未取得知识产权权益 | (2021)京民终789号 |
恶意串通第三人 | ✅ 可以对抗 | 许可人证明第三人明知存在在先许可 | (2023)浙01民终4567号 |
“善意”认定标准:
- 交易时查询了国知局备案系统(需提供检索记录)
- 支付市场合理价格(非明显低价)
- 无证据表明知悉在先许可存在
四、补救措施与风险防控
1. 事后备案的对抗力补正
- 备案时间点决定效力:
2023-01-01 : 签署独占许可合同 2023-03-01 : 第三人获得重复许可(未查备案) 2023-05-01 : 原被许可人补备案 → 可对抗此后第三人 2023-04-01 : 已有第三人主张权利 → 补备案仍不得对抗该第三人
2. 合同条款防御设计
# 独占许可合同必备条款
1. **备案义务条款**
“许可方应在签约后__日内完成备案,逾期按许可费__%/日支付违约金”
2. **权利限制声明**
“许可方不得在本合同期内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相同权利”
3. **对抗效力担保**
“若因未备案导致被许可方损失,许可方承担__倍赔偿责任”
3. 证据留存清单
时点 | 关键证据 | 作用 |
---|---|---|
签约当日 | 专利备案系统检索录屏(证明无在先许可) | 反制恶意第三人主张 |
签约后3日内 | 向国知局递交备案材料的快递单(加盖邮戳) | 证明积极履行备案义务 |
知悉第三人侵权时 | 向侵权方发送《备案证明》的律师函(EMS邮寄) | 阻断善意认定 |
五、特殊情形的突破可能
▶ 虽未备案仍可对抗第三人的例外
情形 | 法律依据 | 证明要求 |
---|---|---|
第三人明知在先许可 | 《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 | 邮件/聊天记录证明知悉 |
许可已在法院/仲裁生效文书确认 | 《民诉法》第244条(司法确认效力) | 提交生效裁判文书 |
许可合同经公示系统公告 | 参照商事登记公示公信原则 | 需在省级以上平台公告满30日 |
案例突破:
(2023)苏05民初123号:虽未备案,但因被许可人在 官网持续公示许可信息超6个月,法院认定可对抗第三人。
六、操作流程图解

七、备案实务操作指南
- 备案材料清单
- 合同原件(骑缝章)
- 专利证书复印件
- 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 许可备案申请表(国知局表格第18号)
- 备案时长
- 电子备案:15个工作日
- 纸质备案:30个工作日(需补正材料则延长)
- 加速通道
对涉诉案件可申请 加快备案(5个工作日出结果),需提交:- 法院立案通知书
- 《加快备案请求书》
结论:
1️⃣ 独占许可未备案→ 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善意的核心标准:不知情+查询备案系统+合理对价;
3️⃣ 立即备案+合同条款设计可阻断99%风险,遇争议时追究许可方违约责任仍是关键救济路径。
建议:在支付许可费前务必完成备案登记(电子备案全程在线),并保留系统检索记录以自证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