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司法实践,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行为、主观恶性、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综合判断。以下是10类典型情形及其法律依据和案例参考:

表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情形及示例
​情形类型​​具体说明​​法律依据与案例​
​1. 严重超速​在限速路段超速50%以上,或在高速、隧道、桥梁等特殊路段大幅超速。超速50%以上即构成情节恶劣。如张纪伟案在限速60km/h路段飙至115km/h。
​2. 违法车辆使用​驾驶无牌、套牌车辆,或非法改装车(如提升发动机功率)。改装车、无牌车直接提升危险性。张纪伟驾驶无牌改装摩托车被认定情节恶劣。
​3. 叠加危险驾驶状态​追逐竞驶时伴有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叠加违法状态反映更高主观恶性。如裴某无证驾驶追逐竞驶被重判。
​4. 恶劣驾驶行为​反复并线、穿插、闯红灯、强行超车,或在车流密集路段持续违章。多频次违章加剧公共危险。张纪伟案中多次闯红灯、穿插车流被认定恶劣。
​5. 特殊路段/时段​在高速路、学校路段、早高峰等车流密集时段/路段追逐竞驶。人员密集区行为危害性升级。如张某早高峰别停校车(载10余名学生)被判刑。
​6. 引发公共安全危机​导致交通瘫痪、公众恐慌或大规模交通堵塞。社会影响恶劣独立构成情节恶劣。裴某高速别车致后方拥堵引发恐慌。
​7. 抗拒执法​为逃避检查驾车冲卡、加速逃离或暴力抗法。逃避执法加剧行为危害性。张纪伟遇民警检查后加速逃离被从重认定。
​8. 多人/多次竞驶​2人以上共同追逐竞驶,或曾因同类行为被处罚仍再犯。多人竞驶或屡犯体现主观恶性。高某前科累累仍醉驾追逐,被判拘役6个月。
​9. 针对特定目标​为斗气、报复恶意别车、急刹逼停他人车辆(如“路怒症”)。针对性攻击行为危害更直接。裴某因超车未果多次别车、丢垃圾逼停王某车辆。
​10. 引发事故​因追逐竞驶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即使未达交通肇事罪标准)。实际危害结果直接印证情节恶劣。如追逐中剐蹭他车,虽无重伤仍构罪。

补充认定规则
  1. ​抽象危险犯性质​​:
    无需实际损害结果,只要行为足以使公共安全陷入高度危险即构罪(如张某逼停校车未撞车仍判刑)。
  2.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主观动机:竞技、泄愤、炫耀等动机可佐证“追逐竞驶”故意(如张纪伟供述“追求刺激感”)。
    • 客观行为:需存在竞速、追赶等互动行为。单向高速行驶不必然构罪,但叠加超速50%等情形仍可能认定。
  3. ​综合量化标准​​:
    司法机关通常结合 ​​违章次数+速度比例+路段属性+后果轻重​​ 四维度判断。例如:
    • ​基础项​​:超速50% + 闯红灯3次;
    • ​加重项​​:在学校路段 + 无证驾驶 → 直接认定情节恶劣。

部分案例细节及量刑差异可进一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如指导案例32号)或地方典型判例(如湖南裴某案、上海校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