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选择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核心以当事人协商优先、法院指定为补充,具体规则及操作流程如下:
一、选择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 当事人协商优先
- 双方当事人可自主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法院应予准许。
- 协商范围:可在法院提供的名册(如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内或名册外选择,但名册外机构需经法院审查资质。
- 法院指定作为补充
- 若协商失败、一方缺席或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法院通过随机摇号(如计算机随机、抽签、摇号机)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二、具体行使程序
(一)协商一致的流程
- 法院组织协商
- 审判部门移交鉴定申请后,司法技术部门(如立案庭)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到场选择。
- 法院介绍名册内机构资质,当事人签署选择笔录确认结果。
- 协商成功的委托
- 双方达成一致后,法院审查机构资质:
- 若符合要求,直接委托;
- 若资质不符(如超范围经营),重新组织选择。
- 双方达成一致后,法院审查机构资质:
(二)协商失败的处理:摇号程序
- 随机选择方式
- 计算机随机:使用最高法院或省级法院指定软件,从名册中随机抽取。
- 摇号机/抽签法:当事人参与摇号或抽签,法院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 多机构备选:部分法院(如深圳罗湖区法院)一次摇出3家机构排序,第一顺位无法承接时依次递补。
- 特殊情形处理
- 当事人缺席:未按时到场视为放弃权利,法院邀请纪检监察人员监督摇号。
- 机构拒绝委托:摇号选定机构后若拒绝受理,法院重新组织选择。
(三)特殊案件的选择规则
- 异地鉴定
- 若当事人因伤病无法到场(如瘫痪在河南),可申请异地鉴定,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医疗记录、当地机构名册)。
- 涉国家利益或刑事案件
- 涉及国家/集体利益或刑事诉讼,由法院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无选择权。
- 复杂鉴定事项
- 需多机构协作的(如工程质量+造价鉴定),法院可指定牵头机构或组织联合鉴定。
三、权利限制与监督机制
- 选择权失效情形
- 逾期未参与选择;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如拒交材料、拒缴费用)。
- 法院审查与纠正
- 当事人对选定机构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选择,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批准。
- 发现机构资质造假或程序违法,法院可撤销委托并追究责任。
四、操作注意事项
- 材料准备
- 需移送经质证的证据材料、鉴定申请书,否则立案庭不予受理。
- 时限要求
- 鉴定机构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复杂案件可延至60日)。
- 费用承担
- 申请人预缴鉴定费,逾期未缴视为撤回申请(另有约定除外)。
总结:鉴定机构选择权行使流程

要点:
- 协商优先,法院仅辅助不干预;
- 摇号需严格监督,确保程序透明;
- 特殊情形(如异地、刑案)适用特别规则。
若需进一步了解地方细则(如江苏电子平台操作),可查阅法院名册及流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