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选择权​​如何行使?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选择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核心以当事人协商优先、法院指定为补充,具体规则及操作流程如下:


​一、选择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1. ​当事人协商优先​
    • 双方当事人可​​自主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法院应予准许。
    • 协商范围:可在法院提供的名册(如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内或名册外选择,但名册外机构需经法院审查资质。
  2. ​法院指定作为补充​
    • 若协商失败、一方缺席或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法院通过​​随机摇号​​(如计算机随机、抽签、摇号机)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二、具体行使程序​
(一)​​协商一致的流程​
  1. ​法院组织协商​
    • 审判部门移交鉴定申请后,司法技术部门(如立案庭)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到场选择。
    • 法院介绍名册内机构资质,当事人签署选择笔录确认结果。
  2. ​协商成功的委托​
    • 双方达成一致后,法院审查机构资质:
      • 若符合要求,直接委托;
      • 若资质不符(如超范围经营),重新组织选择。
(二)​​协商失败的处理:摇号程序​
  1. ​随机选择方式​
    • ​计算机随机​​:使用最高法院或省级法院指定软件,从名册中随机抽取。
    • ​摇号机/抽签法​​:当事人参与摇号或抽签,法院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 ​多机构备选​​:部分法院(如深圳罗湖区法院)一次摇出​​3家机构排序​​,第一顺位无法承接时依次递补。
  2. ​特殊情形处理​
    • ​当事人缺席​​:未按时到场视为放弃权利,法院邀请纪检监察人员监督摇号。
    • ​机构拒绝委托​​:摇号选定机构后若拒绝受理,法院重新组织选择。
(三)​​特殊案件的选择规则​
  1. ​异地鉴定​
    • 若当事人因伤病无法到场(如瘫痪在河南),可申请异地鉴定,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医疗记录、当地机构名册)。
  2. ​涉国家利益或刑事案件​
    • 涉及国家/集体利益或刑事诉讼,由法院​​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无选择权。
  3. ​复杂鉴定事项​
    • 需多机构协作的(如工程质量+造价鉴定),法院可指定牵头机构或组织联合鉴定。

​三、权利限制与监督机制​
  1. ​选择权失效情形​
    • 逾期未参与选择;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如拒交材料、拒缴费用)。
  2. ​法院审查与纠正​
    • 当事人对选定机构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选择,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批准。
    • 发现机构资质造假或程序违法,法院可撤销委托并追究责任。

​四、操作注意事项​
  1. ​材料准备​
    • 需移送经质证的证据材料、鉴定申请书,否则立案庭不予受理。
  2. ​时限要求​
    • 鉴定机构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复杂案件可延至60日)。
  3. ​费用承担​
    • 申请人预缴鉴定费,逾期未缴视为撤回申请(另有约定除外)。

​总结:鉴定机构选择权行使流程​

​要点​​:

  1. ​协商优先​​,法院仅辅助不干预;
  2. ​摇号需严格监督​​,确保程序透明;
  3. ​特殊情形​​(如异地、刑案)适用特别规则。
    若需进一步了解地方细则(如江苏电子平台操作),可查阅法院名册及流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