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如何并罚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处理,涉及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规则,其法律依据主要为《刑法》第70条(漏罪)和第71条(新罪),并需结合司法解释及实务争议点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规则及操作指引:


​一、漏罪的处理规则(“先并后减”)​

​适用条件​​: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
​处理步骤​​:

  1. ​对新罪判决​​:对新发现的漏罪单独作出判决;
  2. ​合并刑期​​: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一般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3. ​扣除已执行刑期​​: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关键争议点​​:

  • ​减刑裁定的影响​​:若罪犯此前曾获减刑,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刑期​​(因未实际服刑),仅实际服刑部分可扣除。
  • ​同种漏罪是否并罚​​:
    • ​实务分歧​​:同种数罪(如多次盗窃)是否必须并罚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若以一罪论处可升格法定刑(如强奸多人可判死刑),则并罚可能导致刑罚失衡,应优先适用分则升格规定。
    • ​司法解释立场​​:无论是否同种罪,原则上均需并罚。

​特殊情形处理​​:

  • ​判决前已发现但未并案​​:即使漏罪在判决宣告前已被侦查机关锁定(如立案或锁定嫌疑人),但因未并案导致单独起诉的,仍应适用数罪并罚,避免加重刑罚。
  • ​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期间发现漏罪的,仍适用“先并后减”。

​二、新罪的处理规则(“先减后并”)​

​适用条件​​: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罪犯又犯新罪。
​处理步骤​​:

  1. ​扣除已执行刑期​​:先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中扣除已实际服刑部分;
  2. ​合并新罪刑期​​:将前罪剩余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依照《刑法》第69条合并决定执行刑期。

​实务要点​​:

  • ​再犯危险性评估​​:新罪表明罪犯改造效果差,故“先减后并”实际刑期通常长于“先并后减”,以体现从严惩处。
  • ​减刑裁定的处理​​:减刑后犯新罪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法院需重新核定未执行刑期。

⚠️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减刑与数罪并罚的交互规则​
​情形​​处理方式​​依据​
​减刑后发现漏罪​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法院在原减刑幅度内酌情重新裁定刑期
​减刑后再犯新罪​原减刑裁定失效;新罪并罚时,前罪刑期按未减刑状态计算剩余刑期
​漏罪并罚后再次减刑​从漏罪判决生效日起算减刑间隔期,需满足法定起始时间及悔改表现要求
2. ​​附加刑未执行完毕期间犯罪​
  • ​主刑完毕+附加刑执行期间犯新罪​​:
    • ​争议​​:构成累犯(主刑执行完毕5年内故意犯罪)还是数罪并罚(附加刑未执行完毕)?
    • ​实务倾向​​:优先适用数罪并罚,将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与新罪刑罚合并执行。
3. ​​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特殊性​
  • 前罪为无期徒刑或死缓时,漏罪/新罪并罚后仍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已执行刑期无法直接扣除,需通过减刑程序体现刑期折抵。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证据固定​​:
    • 漏罪需以​​侦查机关锁定嫌疑人​​为发现标准(如立案或证据指向明确),而非判决时间。
    • 新罪需取得生效判决书及前罪剩余刑期证明。
  2. ​程序衔接​​:
    • 执行机关发现漏罪/新罪 → 移送检察院起诉 → 法院作出新判决 → 报请法院重新核定减刑裁定。
  3. ​权利保障​​:
    • 对并罚结果不服的,可申诉或申请检察监督;
    • 司法机关未及时并案导致刑罚加重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五、两类犯罪处理对比​
​维度​​漏罪​​新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70条《刑法》第71条
​并罚规则​先并后减先减后并
​刑罚严厉程度​相对较轻(已执行刑期可扣除)相对较重(体现再犯从严)
​减刑效力​原减刑裁定失效,需重新核定原减刑裁定失效,按未减刑状态计算剩余刑期

​风险提示​​:实务中需严格区分“漏罪发现时间”与“锁定嫌疑人时间”,避免因侦查延迟导致被告人丧失数罪并罚机会。 ​​程序正义​​要求:司法机关未并案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否则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