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处理,涉及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规则,其法律依据主要为《刑法》第70条(漏罪)和第71条(新罪),并需结合司法解释及实务争议点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规则及操作指引:
一、漏罪的处理规则(“先并后减”)
适用条件: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
处理步骤:
- 对新罪判决:对新发现的漏罪单独作出判决;
- 合并刑期: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一般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 扣除已执行刑期: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关键争议点:
- 减刑裁定的影响:若罪犯此前曾获减刑,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刑期(因未实际服刑),仅实际服刑部分可扣除。
- 同种漏罪是否并罚:
- 实务分歧:同种数罪(如多次盗窃)是否必须并罚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若以一罪论处可升格法定刑(如强奸多人可判死刑),则并罚可能导致刑罚失衡,应优先适用分则升格规定。
- 司法解释立场:无论是否同种罪,原则上均需并罚。
特殊情形处理:
- 判决前已发现但未并案:即使漏罪在判决宣告前已被侦查机关锁定(如立案或锁定嫌疑人),但因未并案导致单独起诉的,仍应适用数罪并罚,避免加重刑罚。
- 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期间发现漏罪的,仍适用“先并后减”。
二、新罪的处理规则(“先减后并”)
适用条件: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罪犯又犯新罪。
处理步骤:
- 扣除已执行刑期:先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中扣除已实际服刑部分;
- 合并新罪刑期:将前罪剩余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依照《刑法》第69条合并决定执行刑期。
实务要点:
- 再犯危险性评估:新罪表明罪犯改造效果差,故“先减后并”实际刑期通常长于“先并后减”,以体现从严惩处。
- 减刑裁定的处理:减刑后犯新罪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法院需重新核定未执行刑期。
⚠️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减刑与数罪并罚的交互规则
情形 | 处理方式 | 依据 |
---|---|---|
减刑后发现漏罪 | 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法院在原减刑幅度内酌情重新裁定刑期 | |
减刑后再犯新罪 | 原减刑裁定失效;新罪并罚时,前罪刑期按未减刑状态计算剩余刑期 | |
漏罪并罚后再次减刑 | 从漏罪判决生效日起算减刑间隔期,需满足法定起始时间及悔改表现要求 |
2. 附加刑未执行完毕期间犯罪
- 主刑完毕+附加刑执行期间犯新罪:
- 争议:构成累犯(主刑执行完毕5年内故意犯罪)还是数罪并罚(附加刑未执行完毕)?
- 实务倾向:优先适用数罪并罚,将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与新罪刑罚合并执行。
3. 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特殊性
- 前罪为无期徒刑或死缓时,漏罪/新罪并罚后仍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已执行刑期无法直接扣除,需通过减刑程序体现刑期折抵。
四、实务操作指引
- 证据固定:
- 漏罪需以侦查机关锁定嫌疑人为发现标准(如立案或证据指向明确),而非判决时间。
- 新罪需取得生效判决书及前罪剩余刑期证明。
- 程序衔接:
- 执行机关发现漏罪/新罪 → 移送检察院起诉 → 法院作出新判决 → 报请法院重新核定减刑裁定。
- 权利保障:
- 对并罚结果不服的,可申诉或申请检察监督;
- 司法机关未及时并案导致刑罚加重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五、两类犯罪处理对比
维度 | 漏罪 | 新罪 |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70条 | 《刑法》第71条 |
并罚规则 | 先并后减 | 先减后并 |
刑罚严厉程度 | 相对较轻(已执行刑期可扣除) | 相对较重(体现再犯从严) |
减刑效力 | 原减刑裁定失效,需重新核定 | 原减刑裁定失效,按未减刑状态计算剩余刑期 |
风险提示:实务中需严格区分“漏罪发现时间”与“锁定嫌疑人时间”,避免因侦查延迟导致被告人丧失数罪并罚机会。 程序正义要求:司法机关未并案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否则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