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与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制度,旨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其实质条件与程序在《刑法》《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减刑的实质条件与程序
1. 实质条件
- 确有悔改表现:需同时满足
(1)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
例外: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若不退赃或利用不正当手段企图减刑,不认定悔改表现。 - 立功表现(可减刑):
(1)阻止他人犯罪;
(2)检举犯罪经查属实;
(3)技术革新或贡献突出(需省级确认)。 - 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1)阻止重大犯罪;
(2)舍己救人;
(3)发明创造(需国家确认专利)等。
2. 减刑的刑期限制
- 实际最低执行刑期: 刑罚类型最低实际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原判刑期1/2无期徒刑≥13年死刑缓期执行≥15年(不含缓期2年)限制减刑的死缓犯≥25年(减为无期)或≥20年(减为25年)
- 减刑幅度与间隔:
- 有期徒刑:
- 悔改/立功:一次减刑≤9个月;
- 重大立功:≤1年6个月;
- 两次减刑间隔≥1年(刑期<10年)或≥1年6个月(刑期≥10年)。
- 无期徒刑:执行≥2年方可减刑,减为22-25年有期徒刑;再减刑时间隔≥2年。
- 特殊罪犯从严:如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等,首次减刑需执行≥3年,减刑幅度缩减20%-50%。
- 有期徒刑:
3. 减刑程序
- 建议提出:监狱根据罪犯表现,经监区集体研究、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核后,报监狱评审委员会。
- 法院裁定:
- 有期徒刑:报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无期徒刑/死缓:经省级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 检察监督:需征求检察院意见,裁定结果向罪犯公开。
二、假释的实质条件与程序
1. 实质条件
- 对象条件: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禁止假释:
(1)累犯;
(2)因杀人、爆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 - 刑期条件:
- 有期徒刑:已执行≥原判刑期1/2;
- 无期徒刑:已实际执行≥13年;
- 死缓减刑后:实际执行≥15年(从减刑后起算)。
- 悔改与再犯风险:
需确有悔改表现,且经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考虑假释后对社区的影响。
例外: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如赔偿金)的罪犯,不得假释。
2. 假释程序
- 建议与评估:
- 监狱委托司法局调查假释后居住地,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
- 经监区研究、公示、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 法院裁定:
- 有期徒刑:报请中级人民法院;
- 无期徒刑:经省级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高级人民法院。
- 考验期与监督:
- 考验期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期间实行社区矫正,违反规定将撤销假释。
三、特殊情形规定
- 老年/病残罪犯:
- 减刑时侧重认罪表现,幅度可放宽20%-30%;符合条件者优先适用假释。
- 未成年罪犯:
- 减刑起始时间、间隔可缩短1/3,悔改标准从宽把握。
- 再审案件:
- 若原判决变更,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需重新报请裁定。
四、制度价值与监督机制
减刑与假释通过激励改造与风险评估平衡刑罚的惩罚与教育功能。程序上强调三级审核(监区→监狱→法院)、公示公开及检察监督,以杜绝“纸面服刑”等舞弊行为。近年来针对职务犯罪等特殊案件,更通过延长刑期、缩减幅度等从严措施提升公信力。
法律依据:《刑法》第78-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