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一种伪装成民间借贷的违法犯罪活动。它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逐步侵吞被害人的财产。与追求高额利息的传统高利贷不同,套路贷从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目的,其恶性远超传统高利贷。
一、套路贷的定义与基本特征
套路贷的本质是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定义,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1. 与普通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存在根本性区别:普通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的“借款”只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2. 套路贷的基本特征
套路贷通常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
-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制造已支付全部借款的假象,随后让被害人提现并返还多余部分。
- 故意制造违约:通过不主动提醒还款、系统故障等手段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然后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费用。
-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时,介绍其他“贷款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 软硬兼施“索债”:通过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债,甚至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财产的目的。
表: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
对比维度 | 套路贷 | 普通民间借贷 |
---|---|---|
目的 | 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 获取合理利息收益 |
手段 | 虚增金额、制造违约、垒高债务 | 双方自愿约定利息和期限 |
合同内容 | 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 | 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
催收方式 | 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 | 合法途径催收 |
法律性质 | 违法犯罪行为 | 合法民事行为 |
二、套路贷的常见手法与步骤
套路贷犯罪分子采用精心设计的步骤,使被害人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债务陷阱。
1. 制造借贷假象
犯罪分子通常以“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等为诱饵招揽客户。当借款人被吸引后,犯罪分子会以“行业规矩”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常见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2. 制造虚假资金流水
为制造证据,犯罪分子会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象。随后,犯罪分子会要求借款人立即提现,把多余的部分当场返还,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故意制造违约
犯罪分子会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4. 恶意垒高债务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犯罪分子会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例如,在浙江嘉兴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小陈最初只借了1万元,但通过层层转单平账,最终写下了30多万元的借条。
5. 软硬兼施索债
最后,犯罪分子会通过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债。在山东成武县的一起特大网络套路贷案中,犯罪分子对逾期还款的被害人利用前期掌握的信息,向其父母、亲友、同事和同学发送PS过的带有被害人头像的裸体淫秽图片、灵堂及侮辱威胁短信等软暴力方式进行索债。
三、套路贷的社会危害与影响
套路贷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还带来多方面的严重社会危害。
1. 对被害人的多重侵害
套路贷首先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犯罪分子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垒高金额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 更严重的是,套路贷还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索债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对被害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在浙江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尤某在套路贷团伙的不断催债下,最终带着未出世的孩子走向大海,结束了生命。 套路贷还导致被害人心理创伤。许多被害人在经历套路贷后,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产生自杀倾向。
2.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套路贷还扰乱金融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套路贷组织通常冒用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干扰正常金融秩序。 此外,套路贷还挑战司法权威。犯罪分子通过虚假诉讼,利用司法程序实现非法目的,严重妨害司法公正。当被害人发现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难以保护自身权益时,对司法系统的信任会受到严重损害。
四、套路贷的法律认定与处罚
我国法律对套路贷犯罪采取了从严惩处的态度,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认定罪名和量刑。
1. 套路贷的罪名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犯罪可根据不同情况认定为多种罪名:
-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威胁手段,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在上海市闵行区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法院对24名被告人分别以犯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2. 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的认定
套路贷通常以共同犯罪形式实施。对于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浙江嘉兴的案例中,法院认定周云飞等人组成的套路贷团伙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周云飞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3. 量刑上的从严惩处
在量刑方面,对套路贷犯罪从严惩处:
- 定罪上从严:严格区分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性质。
- 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将“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等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均计入犯罪数额。
- 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
- 量刑上从严:对套路贷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并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
对于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五、防范与应对策略
面对套路贷威胁,公众需要提高警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 识别套路贷的警示信号
防范套路贷的第一步是学会识别其警示信号:
- 过度宣传:强调“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等诱人条件,放贷条件异常宽松。
- 合同异常:合同内容复杂,重要条款含糊不清,签约过程匆忙,不给充分阅读时间。
- 不合理要求:要求签订金额高于实际借款的合同,或要求提供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讯录等个人信息。
- 资金流向异常:要求贷款资金先转入借款人账户再提现返还部分资金。
2. 防范措施
为防范套路贷,公众应当:
- 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时选择正规的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核实相关营业执照等信息。
- 审慎审查合同:认真审核借款合同,不签署内容不清或重要条款空白的合同。
- 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提供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讯录等敏感信息。
- 保留证据:保留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便于发生纠纷时维权。
3. 应对措施
一旦陷入套路贷,应当:
- 停止“平账”:不再通过其他贷款“平账”,防止债务进一步垒高。
- 立即报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
- 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 心理援助:如需心理援助,寻求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帮助。
结语
套路贷是一种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个人权益,还破坏社会秩序。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我国对套路贷的打击将更加有力。公众应提高警惕,增强识别能力,共同构筑防范套路贷的社会防线。 只有通过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的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