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法院发现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时,如何妥善处理 “刑民交叉” 问题,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关系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此类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已作出的生效裁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这一机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套路贷”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以及阻断犯罪分子通过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决心。
一、“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套路贷”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概括性称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1. 本质区别
“套路贷”与正常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
- 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 手段不同: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
- 讨债方式不同: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而“套路贷”行为人往往通过暴力、“软暴力”、滋扰或借助诉讼等非法手段索债
2. 常见犯罪手法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包括但不限于:
-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
- 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
-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安排关联关系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
- 软硬兼施“索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索债
表:“套路贷”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
| 对比维度 | 正常民间借贷 | “套路贷” |
|---|---|---|
| 目的 | 获取利息收益 |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
| 手段 | 双方自愿协商 | 诱使、迫使签订协议 |
| 利息 | 符合法律规定 | 虚高利息,层层垒高债务 |
| 违约处理 | 按合同约定 | 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 |
| 索债方式 | 合法途径 | 暴力、软暴力、虚假诉讼 |
二、法院对涉嫌“套路贷”案件的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会对可能存在“套路贷”犯罪的情形进行重点审查,以确保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1. 重点审查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会重点审查甄别:
- 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
- 原告系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处受让债权
- 原告未起诉借款人而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
- 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 被告下落不明或未应诉的
- 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或未作抗辩的
- 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或已归还出借款项
- 借贷合同为统一格式的
- 原告提供的证据虽完备,但不符合常理的
- 原告主张出借款项以现金交付,数额超过5万元的
- 款项出借或本息归还存在指示交付或委托交付情形的
2. 实质审查标准
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不限于形式审查,而是实质审查。这包括加强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集中由一个审判业务部门审理,不得适用速裁方式审理,并且强化当事人本人、证人到庭参加诉讼,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
三、涉嫌“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
当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1. 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犯罪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这一程序的关键点在于:
- 及时性:一旦发现犯罪嫌疑,应当立即采取行动,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财产或销毁证据
- 全面性:移送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尽可能全面,便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 协调性: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案件顺利移送
2.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为有效打击“套路贷”犯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需要建立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江苏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规定,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同级检察院。 检察机关在这一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监督作用。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四、生效裁判的纠正机制
对于已按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才发现借贷行为构成“套路贷”刑事犯罪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1.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重新审理的特殊程序。对于“套路贷”犯罪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主要有:
- 法院依职权启动: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 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在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中,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合肥市中院原审裁定及高新区法院原审判决,驳回吴某某等九人的诉讼请求。
2. 纠正后的处理方式
经审判监督程序确认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后,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 撤销原判: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 驳回起诉: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涉嫌犯罪的情况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 移送犯罪线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郑女士被“套路贷”案件中,平湖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终结对原告阚某与被告郑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法院经再审后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长达四年的郑女士终于恢复了名誉。
五、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处理涉嫌“套路贷”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问题,需要准确把握处理原则。
1. “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传统上存在 “先刑后民” 的处理原则,即先处理刑事案件,再处理民事案件。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的适用需要灵活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这意味着,对于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不宜一概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2. 刑民程序协调机制
为有效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建立刑民程序协调机制:
- 信息共享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流“套路贷”犯罪线索和案件处理情况
- 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
- 协同办案机制:对于重大、复杂的“套路贷”犯罪案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协同办案,形成打击合力
六、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在打击“套路贷”犯罪,纠正相关错误裁判方面,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
1. 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 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 抗诉: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 执行监督: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在周某凤与林某辉、武夷山市华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中,武夷山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在法院未采纳的情况下,南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使错误裁判得到纠正。
2. 跟进监督机制
对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或处理不当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启动跟进监督程序。跟进监督是检察机关对监督事项的持续关注和督促,确保监督效果得到落实。 在范某传虚假诉讼案中,合肥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合肥市中院决定对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但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吴某某等九人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撤诉。合肥市检察院认为准予撤诉处理明显不当,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最终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七、防范“套路贷”犯罪的司法对策
为从根本上遏制“套路贷”犯罪,法院需要采取综合性防范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套路贷”犯罪的发生。
1. 加强关联案件检索
法院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关联案件检索,通过检索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当地法院乃至全国法院涉及的所有诉讼案件,发现职业放贷人和“套路贷”犯罪线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法院实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立案环节重点进行疑似职业放贷人和“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强制检索,审理环节对疑似职业放贷人、“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以及关联案件进行再检索和排查。
2.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是识别和防范“套路贷”犯罪的有效措施。对于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3. 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为查明借贷事实,法院应当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要求借贷双方本人到庭陈述借贷合意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等情况。对于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主要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结语
人民法院对涉嫌“套路贷”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以及刑民责任的合理区分。通过裁定驳回起诉、移送犯罪线索以及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法院有效阻断了“套路贷”犯罪分子通过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途径。 随着“套路贷”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人民法院需要持续更新司法理念,完善审判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合力。同时,通过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套路贷”犯罪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遏制“套路贷”犯罪的发生。 在刑事与民事交叉的复杂法律问题面前,人民法院需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既不放纵犯罪,也不损害合法借贷关系的正常发展,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