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认定标准,尤其是“情节严重”要件的把握,一直是法律适用的难点。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拒执罪侵害的核心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而非单纯的财产权。因此,行为人未履行执行标的的数额大小及其占比,并非认定“情节严重”的决定性因素。本文将深入探讨拒执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辨析数额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适当地位,并对“情节显著轻微”的例外情形进行界定。
一、拒执罪的法益本质与“情节严重”的认定导向
拒执罪的立法目的决定了其法益保护范围,进而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导向。
1. 司法权威与执行力作为核心法益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拒执罪,旨在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不可侵犯性。这一立法定位决定了拒执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而非单纯的财产权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进一步明确了这一价值取向,将侵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核心标准,而非仅仅关注未履行数额的大小。
2.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双重考量
在判断“情节严重”时,需同时考量行为无价值(行为本身的恶质程度)和结果无价值(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行为无价值侧重考察拒执行为的方式和主观恶性,如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是否组织聚众抗法,是否实施虚假诉讼等。结果无价值则关注拒执行为导致的客观后果,如是否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否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其中之一达到严重程度,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无需同时满足。
二、“情节严重”认定中的非数额主导原则
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表明,数额因素在拒执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中不占主导地位,而是作为综合考量因素之一。
1.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立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设定统一的数额标准。这一立法选择体现了对拒执罪法益特殊性的充分尊重。 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列举了十项“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等,这些情形的认定均不依赖于未履行数额的大小。
2. 行为类型与主观恶性的优先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类型和主观恶性往往是认定“情节严重”的优先考量因素。 公然对抗型拒执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等,因其对司法秩序的直接冲击和恶劣示范效应,即使未履行数额较小,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欺诈隐匿型拒执行为,如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反映了行为人的蓄意恶意,同样不依赖数额大小即可构成“情节严重”。 表:拒执罪“情节严重”主要行为类型与数额因素的关系
| 行为类型 | 典型表现 | 数额要求 | 认定关键 |
|---|---|---|---|
| 公然对抗型 | 暴力抗法、聚众冲击、威胁执行人员 | 无具体要求 | 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和示范效应 |
| 欺诈隐匿型 | 虚假诉讼、隐藏转移财产、虚假和解 | 无具体要求 | 行为的欺骗性和主观恶意 |
| 消极抗拒型 | 违反限制消费令、拒绝报告财产 | 可能结合数额考量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 |
| 不作为型 | 拒不迁出房屋、拒不退出土地 | 无具体要求 | 对执行标的的非法控制状态 |
三、数额因素的有限地位与适用情形
尽管数额不是认定“情节严重”的主导因素,但在特定情形下仍具有参考价值。
1. 地方司法实践的量化探索
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制定量化参考标准,以统一裁判尺度。例如:
- 广东省规定个人隐藏、转移财产达到2万元即可入刑
- 贵州省规定拒不执行标的金额达3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 四川省也有类似规定,但同时强调金额不是唯一标准
这些量化标准仅具有参考意义,并非绝对的入罪门槛。司法人员仍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2. 数额因素在特定案件中的考量
在财产执行案件中,当行为方式相对“温和”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时,未履行数额的大小可能成为衡量“情节严重”的重要参考。 特别是当未履行数额极其微小时,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作为犯罪处理。反之,如果未履行数额巨大,且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则数额因素会强化“情节严重”的认定。
四、“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与出罪机制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在拒执罪中具有重要出罪功能。
1. 已履行绝大部分义务的情形
当行为人已履行绝大部分执行义务,仅剩极小部分未履行时,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认定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履行比例:已履行部分占全部执行义务的比例
- 未履行数额:绝对数额的大小及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影响
- 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筹集资金、主动配合执行
- 未履行原因:是否存在客观困难或合理理由
例如,标的额100万元的案件,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99万元,因临时困难暂未履行剩余1万元,且表现出积极履行态度,则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2. 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双重评估
“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恶性小和社会危害性低两个条件。 主观恶性小表现为:主动报告财产、配合执行调查、有积极履行意愿、因客观原因未能全部履行等。社会危害性低表现为:未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未阻碍执行程序进行、未破坏执行现场秩序等。
五、特殊情形下“情节严重”的认定
某些特殊情形下,“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呈现特殊性,需特别注意。
1. 涉民生案件的特殊考量
对于拒不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涉民生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在这类案件中,即使未履行数额较小,但因关涉基本生存权益和社会弱势群体保护,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拒不支付少量劳动报酬可能导致农民工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2. 单位犯罪中的责任认定
单位犯拒执罪时,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认定“情节严重”时,需综合考虑:
- 单位整体拒不执行的数额和比例
- 责任人员在拒执行为中的作用大小
- 单位事后是否积极补救
单位拒执行为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但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仍应遵循罪责自负原则,根据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定。
六、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判断方法
在具体案件中,司法人员应采用多层次、结构化的方法判断“情节严重”与否。
1. 三步判断法
第一步:行为类型判断。分析拒执行为属于何种类型,是否属于司法解释明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第二步:主观恶性评估。考察行为人的动机、手段、事后表现等,判断其主观恶性程度。第三步:危害后果衡量。评估行为对司法秩序、申请执行人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通过这一递进式判断流程,可以避免片面重视数额而忽视行为本质的误区。
2. 量刑平衡机制的运用
即使构成拒执罪,在量刑时仍可考虑履行情况予以从宽处理。 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结语:走向精细化与平衡化的认定标准
拒执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正朝着精细化和平衡化方向发展。未来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弱化数额因素的主导地位,强化对行为本质和法益侵害的考量。 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需准确把握拒执罪的法益保护本质,避免将拒执罪简单理解为财产犯罪;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应当认识到积极履行才是避免刑事风险的根本途径;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需理解数额并非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应更多关注对方的行为方式和主观状态。 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拒执罪立法目的与个案公正的有机统一,既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又防止刑事打击面的不当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