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规情形解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践中,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构成了危险废物管理领域的两大类主要违法行为。准确把握这些违规情形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对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规运营和生态环境部门有效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

1.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认定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1 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被吊销通常是因为经营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如因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撤销则主要针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情况。一旦许可证被吊销或撤销,经营单位即丧失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资格,如继续经营则构成无证经营。 执法案例中,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的一起案件显示,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改装面包车从某电动车经营部收购废机油,其行为被认定为无证收集危险废物,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1.2 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明确的有效期: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单位如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许可证到期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即构成无证经营。

1.3 许可证被收缴、暂扣的

许可证被收缴通常发生在行政机关发现持证单位已不具备经营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暂扣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一般发生于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在许可证被收缴或暂扣期间,经营单位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否则视为无证经营。

1.4 借用其他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借用其他单位许可证是一种典型的规避监管行为,指实际经营者本身未取得许可证,而是通过借用、租用等方式使用其他单位的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下,实际经营者并未取得合法许可,属于无证经营。同时,出借许可证的单位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证经营的主体不限于单位,也包括个人。实践中,个人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情况也属于违法行为。

2. “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的认定情形

“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是指虽然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2.1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类别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会明确核准可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经营单位如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准类别以外的危险废物,即构成超范围经营。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水处理公司虽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许可范围仅限于处理不含重金属的酸洗废液,该公司却超出许可范围收集、处置含镉、镍、铜、锰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液,最终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2.2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会核定年经营规模,即允许经营的危险废物数量上限。如果经营单位实际经营规模超过核准规模的20%以上,则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重新申请而超规模经营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2.3 在许可证规定地址之外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特别是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会明确注明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经营单位在许可证规定地址之外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例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临时贮存点,即构成超范围经营。

2.4 擅自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如果经营单位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如收集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从事处置活动,或者综合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擅自增加收集类别,均属于超范围经营。

3. 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无论是无证经营还是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都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3.1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4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相对较轻,但也可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行政拘留

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至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至10日拘留。昆明市王某某无证收集危险废物案中,当事人就被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3.3 刑事责任的追究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或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在张家港市的案例中,水处理公司超范围处置危险废物,最终相关责任人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

3.4 从业资格限制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行政机关还会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 合规建议与风险防范

为防范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法律风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4.1 规范许可证管理

经营单位应确保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方式、规模和要求进行运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及时申请换证;许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办理变更或重新申请手续。

4.2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永久保存。同时,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4.3 加强合规自查

定期开展合规自查,检查经营活动是否与许可证内容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是否在许可范围内、经营规模是否超出核准规模、贮存处置地点是否符合许可证规定等。

4.4 配合监管检查

自觉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环境风险。

5. 执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分析

执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规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5.1 违法行为的持续性

持续性的违法行为较偶发性违法行为危害更大,处罚也更重。如昆明市东川区王某某从2024年2月开始无证收购废机油,持续时间较长,最终被处以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5.2 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会更严厉。在张家港市的案例中,水处理公司超范围处置危险废物,导致重金属污染环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昆明某汽车服务公司虽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但因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最终免予行政处罚。

5.3 违法主体的主观状态

故意违法较过失违法处罚更重。如怀宁县一案例中,当事人明知自己无证仍从事废机油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被认定为违法故意,受到相应处罚。

5.4 配合调查与整改情况

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的,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禄劝县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运联单案中,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立即协助产废单位补报相关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生态环境部门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结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是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屏障。无论是“未取得许可证”还是“超出许可证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仅破坏环境管理秩序,也可能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健康风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许可证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执法部门则应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共同保障危险废物得到安全、规范的处理,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