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认定一直是难点问题。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为了单位利益” 为核心,结合决策机制和行为表现的综合认定标准。当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决策机构决定、主管人员同意或默许等方式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时,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这一认定标准体现了从严惩处与精准问责相结合的司法政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单位环境犯罪认定的法律演进与理论基础
单位环境犯罪认定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从分散到系统的演进过程,体现了环境司法理念的深刻变革。
1. 法律依据与规范体系
我国关于单位环境犯罪认定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刑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以及环境污染犯罪相关司法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系统规定了单位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原则。 2023年新修订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单位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强调要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责范围,也要避免打击面过大。 2019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系统阐述了单位环境犯罪的认定规则,指出“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并详细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
2. 制度演进与理念转变
单位环境犯罪认定标准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 初步探索阶段(1997-2015年):1997年刑法首次确立单位犯罪概念,但缺乏具体认定标准。早期司法实践对单位环境犯罪持谨慎态度,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规范建立阶段(2016-2022年):2016年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单位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确立了“为了单位利益”的核心要件。2019年座谈会纪要进一步细化了认定规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完善细化阶段(2023年至今):2023年新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的新问题,完善了单位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体现了从严惩处与精准问责相结合的司法政策。
二、单位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
单位环境犯罪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1. “为了单位利益”的核心要件
“为了单位利益” 是认定单位环境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单位利益”通常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经济利益归属是重要判断因素。单位通过环境污染行为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经营利润,所获收益归单位所有的,可以认定为“为了单位利益”。在“某化工企业污染环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通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节省合规处置费用近百万元,明显是为了单位利益”。 业务关联性是另一重要考量因素。环境污染行为与单位业务活动存在直接关联,是单位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为了单位利益”。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单位意志体现是判断“为了单位利益”的关键。环境污染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而非个人擅自决定的,可以认定为“为了单位利益”。座谈会纪要指出,“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或者“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2. 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情形
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是单位环境犯罪的典型形式。单位决策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其决定可以是正式决议,也可以是实际认可。 正式决议是认定单位决策的直接证据。在“某矿业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根据董事会会议纪要中“同意采用低成本处置方案”的决议内容,认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实际认可也可视为单位决策。在“某电镀厂污染环境案”中,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明知车间主管非法排放废水却不予制止,反而通过报销方式提供支持,视为单位认可”。 决策程序合法性不影响单位犯罪的认定。即使决策程序存在瑕疵,只要体现单位意志,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座谈会纪要明确:“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3. 单位主管人员事先同意的情形
单位主管人员事先同意是单位环境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单位主管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等对单位业务有决定权的人员。 明确同意是认定主管人员同意的直接证据。在“某印染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微信工作群中“同意夜间直接排放”的留言,认定主管人员事先同意。 默示同意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认定。在“某垃圾处理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认为“主管人员明知承包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危险废物交其处置,且未履行监督职责,视为默示同意”。 授权范围是判断同意效力的关键。主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同意可以视为单位同意。座谈会纪要指出:“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4. 主管人员明知而不制止的情形
主管人员明知而不制止是不作为形式的单位犯罪。其认定需同时满足“明知”和“不制止”两个要件。 “明知”的认定可依据客观证据推断。在“某化工厂污染环境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多次收到环保部门整改通知”和“员工多次反映污染问题”的证据,认定主管人员对污染行为知情。 “不制止”的认定需结合主管职责判断。座谈会纪要指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因果关系是认定责任的关键。主管人员不制止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在“某造纸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认为“如果主管人员及时制止,完全可以避免污染扩大,其不作为与污染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表:单位环境犯罪三种情形的认定要点与证明标准
| 认定情形 | 核心要素 | 证明要点 | 典型案例 |
|---|---|---|---|
| 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 决议程序、单位意志 | 会议记录、决策文件 | 某矿业公司污染环境案 |
| 主管人员事先同意 | 职权范围、同意表示 | 审批记录、通讯内容 | 某印染公司污染环境案 |
| 主管人员明知不制止 | 知情状态、不作为 | 举报记录、职责要求 | 某化工厂污染环境案 |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据规则
单位环境犯罪的认定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需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
1. 单位意志的证明
单位意志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键,可从以下方面证明: 书面证据是证明单位意志的直接证据。包括会议纪要、决策文件、审批记录等。在“某钢铁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中“批准使用暗管排放”的内容,认定非法排污行为体现单位意志。 电子证据日益成为重要证据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某化工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根据工作群中主管人员“同意周末集中排放”的留言,认定主管人员事先同意。 证人证言可佐证单位意志。包括员工证言、合作伙伴证言等。座谈会纪要指出,应“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 “为了单位利益”的证明
利益归属是证明“为了单位利益”的核心,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财务证据是证明利益归属的关键。包括成本节约记录、利润增加数据等。在“某发电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根据公司“因逃避环保监管节省治理费用”的财务记录,认定污染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 业务关联性证据可间接证明利益归属。包括业务合同、项目文件等。座谈会纪要指出,应综合考虑“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 利益分配证据可证明利益归属。包括奖金发放、利润分配等。在“某矿冶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根据“被告将违法收益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证据,认定污染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
四、单位环境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分
准确界分单位环境犯罪与个人犯罪,是实现精准追责的前提。
1. 界分标准与考量因素
意志来源是界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核心标准。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意志,个人犯罪体现个人意志。 利益归属是重要界分标准。单位犯罪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个人犯罪所得利益归个人所有。在“某污水处理厂污染环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将违法收益转入个人账户,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行为表现是界分参考因素。以单位名义实施、使用单位资源的行为更可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座谈会纪要指出:“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2. 特殊情形下的界分规则
单位名义个人犯罪的界分需谨慎。在“某环保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所得利益主要归个人所有,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个人擅自行为的责任界定需综合判断。在“某制药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认为“车间主任擅自关闭污水处理设施,单位已建立完善环保制度并履行监管职责,不应认定单位犯罪”。 单位制度缺陷可能产生单位责任。在“某石化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认为“单位环保制度存在重大漏洞,对员工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应承担单位责任”。
五、单位环境犯罪的特殊量刑规则
单位环境犯罪适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1. 责任人员的责任划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需根据其地位和作用进行区分。 主管人员的责任认定需考虑其决策作用。在“某垃圾焚烧厂污染环境案”中,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批准非法排污方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需考虑其参与程度。在“某电子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认为“环保专员故意篡改监测数据,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过错程度是责任划分的重要考量因素。座谈会纪要指出,应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2. 罚金刑的适用规则
单位罚金的判处需考虑犯罪情节和单位承受能力。在“某化工集团污染环境案”中,法院根据“违法所得、污染范围、损害程度”等因素判处罚金。 责任人员罚金的判处需考虑个人获利情况。在“某钢铁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通过犯罪获得的奖金数额”判处罚金。 量刑平衡是罚金刑适用需考虑的因素。避免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失衡。座谈会纪要要求“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
六、单位环境犯罪的合规激励政策
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合规从宽政策,鼓励单位建立有效合规体系。
1. 合规从宽的适用条件
事前合规可能成为从宽事由。在“某跨国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考虑“被告单位已建立先进环保合规体系”情节从轻处罚。 事后整改可能获得从宽处理。在“某制药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因“被告单位积极整改,建立完善合规体系”从轻处罚。 合规承诺可能影响量刑。2023年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从宽处罚”。
2. 合规激励的限度
重大犯罪的合规激励受限。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拒不认罪不适用合规从宽。座谈会纪要明确:“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一般不适用从宽处罚。 屡教不改限制合规激励。座谈会纪要规定:“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一般不适用从宽处罚。
结语:
单位环境犯罪认定标准正朝着精细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未来,这一标准体系可在以下方面继续完善: 类型化区分:针对不同类型单位特点,制定差异化的认定标准。如上市公司与小微企业、工业企业与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可有所区别。 合规激励制度化:将合规从宽政策制度化、规范化,为单位提供明确预期。 证据规则完善:建立适应单位犯罪特点的证据规则,如单位意志的推定与反驳规则。 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准确认定单位环境犯罪是实现精准追责的基础;对于企业而言,明确认定标准有助于加强内部合规建设;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严格而精准的认定标准有助于增强环境法治的信心。 唯有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完善,才能构建既有力震慑环境犯罪又保障公平正义的单位环境犯罪认定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