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诈骗案的司法认定逻辑

数字货币的热潮下,暗藏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关的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以虚拟货币上市交易高利回报为幌子骗取巨额财物的行为,已成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本文通过剖析张某某诈骗案,揭示此类行为的司法认定逻辑。

基本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成立科技公司,通过互联网将其女友包装成高端时尚且涉足区块链的创业青年,公开推广所谓的数字虚拟货币A币。张某某向被害人孙某某谎称A币有强大的团队及项目背景,承诺将在“某网站”首发上市交易,并虚构已对接拥有500万元业绩的团队。

孙某某信以为真,向张某某转账99万元购买160余万枚A币。然而,张某某收到款项后通过提现和网上银行转账转移资金,被害人购买的A币一直被锁定在钱包内无法上市交易,最终价值归零。当被害人要求解决锁仓问题或退款时,张某某删除被害人联系方式,拒绝沟通。

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认定

在张某某案中,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成为关键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电子钱包账户实现支配与控制,可以兑换并具有客观价值,本质上具备财物特征。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但并未禁止我国公民持有虚拟货币,只是提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在张某某案中,法院将A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虚拟货币的数据属性只是载体,财产属性是其本质,这一认定准确把握了相关数据的本质,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张某某案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而非集资诈骗罪,这一区分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一是行为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二是是否侵犯了双重法益(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本案中,尽管张某某确有向社会公众宣传A币的行为,但证据仅显示其向被害人一人出售了A币。被害人将部分A币分售给朋友同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张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从侵犯法益角度看,张某某的行为仅侵犯了被害人财物所有权这一单一法益,未达到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构罪的关键和难点。

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承诺的能力和意愿是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张某某自始至终没有提供对价的能力,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成为必然。

张某某收取被害人钱款后本应用于A币的上市运营,但其将涉案钱款提现或用于交房租、发工资等其他开支,未进行实际履约准备。

当被害人要求退款时,张某某不仅未解决问题,反而删除被害人联系方式,拒绝沟通并离开公司所在地,进一步凸显其非法占有目的。

虚拟货币诈骗的常见手段

本案反映了虚拟货币诈骗的典型特征。此类犯罪通常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是利用封闭交易平台,后台任意更改数据。犯罪分子通过模仿合法交易平台,设置模拟交易的“小黑屋”,后台自由控制虚拟货币的涨跌。

二是以高额回报率为饵,引诱购买虚拟货币。犯罪嫌疑人谎称虚拟币只涨不跌,且有巨大升值空间,以获取巨额利润来吸引投资者购买。

三是虚构利好信息,实施诈骗行为。犯罪分子通过传播虚拟货币的持续上涨信息,推高群众对虚拟币的预期值。

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方法

在虚拟货币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关键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的估值一般首先考虑以购入价、销赃数额进行认定。在被害人众多,无法一一溯源的情况下,以交易行情计算诈骗数额,也不失为权宜之计。

本案中,诈骗数额直接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99万元认定,符合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对于虚拟货币诈骗案件,可以涉案交易双方合意的交易价格与实际支付财物价值的差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防范建议与启示

对投资者而言,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跟风参与虚拟货币投机行为。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一旦上当受骗,资金可能被转移至境外,难以追回损失。

对监管机构而言,需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及时做好风险提示,形成风险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同时,应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对司法实务而言,应进一步细化虚拟货币犯罪的认定标准,提高打击精准度。在处理新型案件时,要准确了解虚拟货币特性,全面搜索相关部门、行业的规章制度,通过类案检索了解裁判思路。

结语

本案反映了虚拟货币犯罪的典型特征和司法认定难点。法院通过准确认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犯罪数额,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新型犯罪的有效应对。

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关犯罪手段可能不断翻新,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认定标准将始终保持稳定,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投资者应保持清醒头脑,理性看待虚拟货币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本文作者:盈科许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