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我国婚姻习俗的一部分,其内涵和外延在实践中不断引发新的法律争议。当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购车款”以结婚为条件,而婚姻最终未能缔结时,这笔钱究竟属于一般赠与还是彩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的第一案,为这一常见难题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案例精要附条件的购车款
01、赵某(男)与李某恋爱后,按习俗“上门提亲”并给付礼金6.6万元。双方举办婚礼后,李某承诺在赵某为其购买车辆后便办理结婚登记。为此,赵某向李某支付了15万元购车款。然而,婚礼后不足一月,双方因争吵分手,李某回娘家生活,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并人工流产。后赵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6.6万元礼金及15万元购车款。裁判要旨目的决定性质,综合考量返还
02、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核心认定:
性质认定:案涉6.6万元礼金和15万元购车款,均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具备彩礼性质。购车款不因名目不同而改变其以结婚为条件的根本属性。
返还原则:由于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未能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故支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据此,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应予支持。
数额酌定:法院并未判决全额返还。在支持返还的原则下,综合考虑了彩礼可能已有部分实际消耗、双方存在共同消费,以及李某曾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最终酌定判决李某返还赵某共计17万余元。
律师解析裁判背后的三大规则
03、本案虽是个案,但其判决逻辑对处理同类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的三个关键规则:
1.认定规则:从“形式”走向“实质”
法院的审查重点不再是款项的简单名目(是“礼金”还是“购车款”),而是穿透表象,探究其背后的真实意图。只要能够证明大额财物的给付与“缔结婚姻”这一目的直接、明确相关,即可纳入彩礼范畴进行考量。这体现了法律对复杂社会生活的积极回应。
2.返还前提:法律登记是关键
本案再次强调了结婚登记的法律极端重要性。婚礼仪式、短暂同居等事实,均不能替代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只要未进行登记,法律上即不成立婚姻关系,为结婚而给付彩礼的初衷便告落空,这构成了支持返还请求的基石。
3.裁量方法:平衡利益而非机械司法
判决结果清晰地表明,法院的职责并非简单机械地判决“全退”或“不退”。在决定具体返还数额时,法院会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给付方与收受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本案中,法院将共同生活情况、彩礼实际用途、女方身体因妊娠受到的客观影响等因素纳入考量,最终作出部分返还的判决,这生动体现了司法裁判的“衡平艺术”和对公平原则的追求。律师建议明晰目的,固定证据
04、基于以上分析,为避免类似纠纷或在纠纷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建议:
明确目的,留有痕迹:对于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经济往来(如购房款、购车款等),给付方应尽量通过微信、短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明确该款项的支付与“结婚”这一条件相关联。避免使用含义模糊的赠与表述。
区分消费与彩礼:恋爱期间的日常共同消费、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如“520”红包),通常被认定为一般性消费支出或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双方应对此有清晰认识。
固定消费凭证:收受方若将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筹备婚礼、共同生活等事项,应注意保留相关的消费票据、支付记录,以备在需要厘清财产去向时作为证据。
理性协商,依法解决:若婚约解除,双方应首先尝试就彩礼问题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果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并围绕“给付目的”“共同生活情况”等核心争议点,系统地组织证据。
(本文作者:盈科赵一玥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