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私募基金清算实务:自行清算完整流程与操作要点

当前资本市场正逐步进入产品到期集中处置与风险化解阶段,大量私募基金面临存续期限届满、底层项目退出等情形,清算相关实务需求持续上升。

2026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前述文件虽尚未正式施行,但已清晰释放监管导向,进一步健全私募基金自律监管规则体系,并对基金清算环节的信息披露义务、底稿文件保存期限作出规范。

本文结合中基协产品清算与工商主体清算流程,梳理了合伙型私募基金清算的基本流程与核心要点,供业内交流参考。

合伙型私募基金清算概述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三类,前述各类基金均须在中基协办理登记备案。因此,私募基金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在出现清算情形时,首先应在中基协办理基金产品清算。

其次,合伙型基金属于非法人组织,适用《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属于法人实体,适用《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故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在发生解散事由时,除须完成中基协产品清算外,还应依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成清算后,在税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税务、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

清算的启动与清算组的成立

(一)清算事由的确认

清算程序的启动,须以法定或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为前提。管理人及全体合伙人应首先核查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解散情形,例如合伙期限届满且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等。确认解散事由已成就,是启动一切后续清算工作的法律基础。

(二)清算人的确定与清算组的组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原则上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实践中,为高效推进清算工作,通常可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担任清算人,并正式成立清算组。

注意要点:

1.清算人(清算组)的确定方式及人员组成,应形成书面决议,由全体合伙人或符合法定比例的合伙人签署确认,以避免后续就清算主体资格产生争议。

2.若在法定十五日期限内未能就清算人选任达成一致,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这将导致程序拖延并产生额外成本。

3.清算组应推选负责人,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确保清算工作有序开展。

清算期间的具体事务执行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其核心工作贯穿以下环节:

(一)全面清理基金财产与编制清算文件

清算组应首先接管基金的全部印章、证照、财务账册、重要合同、投资文件及资产凭证。在此基础上,对基金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持有的股权、债权、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等。同时,需全面梳理基金的负债情况。此阶段应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作为整个清算工作的财务基准。

注意要点:

1.资产清理务必彻底、准确,对于非现金资产需要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必要时应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2.财产清单与负债清单应尽可能详细,并由清算组全体成员确认,作为后续分配的依据。

(二)了结未决事务、清缴税款与清理债权债务

此阶段是清算的实质性处置阶段,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合伙人的利益。

1.处理未了结合同与投资:对于基金尚未完结的投资项目或待履行合同,清算组应代表基金积极予以了结,包括通过转让、变现、协商终止、并购重组等方式回收资金或明确权利义务。

2.债权申报、确认与债务清偿:清算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即应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需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与审查,编制债权债务清册。基金财产的清偿顺序应依法进行,通常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清缴所欠税款:清算组应依法办理清算期间的纳税申报,结清基金应缴的一切税款及滞纳金。清算所得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需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完成税务注销或完税证明的获取。

注意要点:

1.通知与公告程序至关重要,是保障债权人权利、避免清算人承担个人责任的关键程序。必须保留好通知送达凭证(如快递底单、电子邮件回执)和公告的证明材料。

2.在债权申报期间,基金仅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或投资,否则清算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3.债务清偿必须严格遵守法定顺序,在完全清偿完毕前,原则上不得向合伙人分配财产。

(三)代表基金参与诉讼或仲裁

若基金在清算期间涉及未决的诉讼、仲裁,或在清算过程中新发生纠纷,清算组应依法代表基金参与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基金财产权益。

(四)财产处置及分配

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全部债务(含或有债务预留款)后,剩余的基金财产方可向合伙人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应严格遵循《合伙协议》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首先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清算组应根据最终的清算审计结果,制定详细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全体合伙人审议通过后执行。

注意要点:

1.分配方案必须与《合伙协议》的约定保持一致。若协议约定不明,清算组应组织全体合伙人协商并形成书面补充决议,以避免分配不公引发的纠纷。

2.分配方案中应明确每一项资产的分配去向、价值评估依据、现金分配金额及支付方式等。

清算终结、报告与注销备案

一)编制清算报告并获确认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内容应全面反映整个清算过程,包括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税款清缴、剩余财产分配等具体情况。《清算报告》需基金管理人签章,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确认。

(二)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清算组应持经全体合伙人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法律主体资格正式终止。

(三)履行私募基金专项备案与报告义务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履行行业监管要求的后续程序:

1.向中基协报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发生基金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基金终止后,管理人亦应按照中基协要求,及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完成基金的“清算结束”备案。

2.信息披露:在整个清算过程中及清算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持续、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清算进展、财产处置情况、分配方案及最终清算结果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根据证监会2026.02.24 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发生基金清算等重大事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根据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此外,根据中基协2026.3.10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如预期无法在规定的清算期内完成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原定清算期结束前向投资者进行临时披露。私募基金完成清算前,应当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关要求进行持续披露。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拓展到清算阶段。

注意要点:

1.工商注销登记与中基协的清算备案是两项独立且必须完成的程序,不可混淆或遗漏。只有完成工商注销,基金主体才消亡;只有完成协会清算备案,管理人对该基金的合规管理责任才算阶段性完结。

2.所有清算文件,包括合伙人决议、清算组名单、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申报通知及公告凭证、债务清偿证明、纳税凭证、清算报告、分配凭证以及向监管机构的报送回执等,应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妥善保管至少二十年以上(参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即将生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备监管核查或应对潜在的法律争议。

3.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规定,清算过程中需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披露清算进展、资产处置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若清算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或重大资产变动,需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取得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总结

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自行清算是一项严谨、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对内外多重法律关系的了结。管理人及清算组必须秉持审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公平、公正、公开地推进每一项工作。程序合法合规是防范清算风险、保护清算人自身免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终顺利终结基金法律关系的根本保障。建议在清算涉及复杂资产处置或重大争议时,及时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介入,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收官。

(本文作者:盈科丁杰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