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中“合法取得”如何界定?​​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在于证明“合法取得”侵权产品,该要件需同时满足​​客观来源合法​​与​​主观善意无过错​​双重标准。以下是具体界定规则及实务操作指引:


​一、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专利法》第77条​​、《著作权法》第59条均有类似规定。

​二、“合法取得”的四大要件(缺一不可)​
1. ​​客观来源合法:取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取得方式​​证据要求​司法认定案例
正规采购合同合同需载明产品型号、数量、价格(2021)粤73民终2156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名称与侵权产品一致(2022)京73民终112号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与合同/发票金额匹配)(2020)最高法知民终178号
供货方营业执照证明供货方具备经营资质(2023)浙01民终4412号
进口报关单跨境电商需提供完整报关纳税证明(2021)沪73民终887号
2. ​​主观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侵权​
  • ​“不知道”的认定标准​​:
    • 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查验商标注册证、专利授权书);
    • 无明知侵权仍采购的情形(如明显低价、隐蔽交易)。
  • ​推定“应当知道”的情形​​: graph LR A[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 --> 应当知道 B[供货方无生产资质] --> 应当知道 C[产品无合格证/标签残缺] --> 应当知道 D[收到侵权警告后继续销售] --> 应当知道
3. ​​产品同一性:被诉侵权产品与合法来源产品一致​
  • 需证明被诉产品即来源于该批次合法采购(如:批次号、序列号匹配);
  • 若混同销售合法与非法规格产品,抗辩无效((2022)苏05民终4418号)。
4. ​​说明提供者:明确指认侵权产品来源​
  • 必须提供供货方​​具体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仅提供“上游厂商”笼统表述无效);
  • 供货方信息需可追溯(如企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三、特殊场景的合法性认定​
​场景​是否认定“合法取得”法律依据
​二手商品销售​✓ 但需提供原购买凭证(2021)津02民终1544号
​OEM代工产品​✗ 委托方无知识产权授权(2020)最高法民再315号
​市场租赁柜台采购​✓ 需有市场管理方证明《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微信私下交易​✗ 无合同发票等凭证(2022)浙8601民初1234号
​供货方已注销​✓ 但需提供工商注销证明(2023)京73民终556号

​四、证据链构建模板(以商标侵权为例)​
合法来源证据清单  

1. 主体资质文件  
   - 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供货方商标授权书(如有)  

2. 交易过程文件
   - 《采购合同》第3条:明确产品型号“ABC-123”  
   - 增值税发票NO.XXX:货物名称“ABC-123型手机”  
   - 银行转账回单:付款金额与发票一致  

3. 产品溯源文件  
   - 出库单:载明产品序列号范围  
   - 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序列号在出库单范围内  

4. 合理注意义务证明  
   - 商标查询记录截图(显示权利状态正常)  
   - 行业惯例说明(如3C产品需查验强制性认证)  

​五、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雷区​
  1. ​证据矛盾​
    • 合同约定产品型号为“A型”,但发票开具“B型”,导致无法对应被诉产品。
  2. ​来源断裂​
    • 仅能提供供货方名片,无合同、付款凭证等交易证据链((2021)豫知民终324号)。
  3. ​事后补证​
    • 被诉后补签合同/补开发票(法院通过签订时间、发票代码等可识破)。
  4. ​知情例外​
    • 曾因销售同类产品被处罚或收到律师警告函(直接推定主观明知)。

​六、权利人反制策略​

当侵权销售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权利人可采取以下手段击破:

  1. ​溯源打击​
    • 申请法院追加供货方为共同被告,切断销售商退路。
  2. ​证据瑕疵攻击​
    • 核查发票真伪(国税总局网站验证);
    • 比对合同签订时间与生产日期(合同签订晚于产品生产属异常)。
  3. ​主观恶意举证​
    • 调取销售商员工聊天记录(如“高仿”“尾单”等表述);
    • 公证购买过程(销售员暗示“与正品无区别”)。

​七、企业合规建议​
1. ​​采购环节风控​
A[审核供货方知识产权资质] --> B[留存授权文件]
C[签订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 D[约定侵权赔偿追偿权]
2. ​​单据管理规范​
  • 合同、发票、送货单的​​产品名称需完全一致​​;
  • 建立产品进出库​​唯一编码制度​​(一物一码可溯源)。
3. ​​员工培训重点​
  • 定期查验供货方商标/专利有效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 避免采购“三无产品”或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的产品。

​总结​​:
“合法取得”的认定需满足 ​​“形式合法+实质善意+产品对应+来源明确”​​ 四重标准。销售商应构建​​连续无断点的交易证据链​​,而权利人则可从​​主观明知、证据矛盾、来源不明​​三方面击破抗辩。实务中,​​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的“铁三角”证据组合是支撑抗辩的核心基础。